《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 [200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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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节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第五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第六节2009年辽宁省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七节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节使用2008计价依据注意事项第一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一、编制依据及作用1、编制依据: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及附录、《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捰操作规程、摄影师评定标准、宝剑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作用:(!)2008辽宁省计价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的计价依据。

(2)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栏标价的依据。

(3)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4)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投票报价和衡量投票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6)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3、编制条件:2008年辽宁省诗人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时行编制的。

4、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确定(一)人工工日1、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和技术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计价定额的人工工日单价为:普工40元,技工55元,抹灰工和装饰工65元。

(二)材料1、计价定额采用材料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的合格产品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并包括了施工损耗和现场内运输损耗;用量很少,。

占材料比重很小的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

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信息发布时间:3/30/2011 阅读次数:1691】【我要打印】【关闭】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沈建价发(2011)1号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按1.50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沈阳市建筑业管理站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三、人工费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精神,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费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执行。

但该标准不包括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硬覆盖)、工地临时道路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工地出入口洗车及窨井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10月份(第10期)2019年第10期总第282期造价信息—70—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辽宁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收集、整理、发布。

主要为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结算等计价行为提供价格指导。

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辽宁省内14个城市、大连金普新区的建材价格,每月发布一期,全年发布12期,当月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格。

三、本月发布的信息价格是以现金即时结算、批量销售、送货到施工现场销售方式确定的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已含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本信息价格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以下公式计入增值税:含税价格= 信息价×(1+相应增值税率)(一)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序号材料类别采购保管费率(%)其中采购费率(%)保管费率(%)1 一般建筑材料0.5 0.2 0.32 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0.3 0.1 0.23 暖卫设备(锅炉、水泵、阀门)0.2 0.1 0.1(二)信息价格中不含质检部门要求的材料检验试验费。

四、各城市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均含市内运输费用,运距、泵送及部分外加剂情况分别为:(一)沈阳市:含泵送和泵送剂,不含其他外加剂,运距按25km考虑,泵送高度100m以内;(二)大连市:含泵送和缓凝剂,不含其他外加剂,运距按15km考虑,泵送高度100m以内;(三)大连金普新区:含泵送费,不含其他外加剂;(四)鞍山市:含泵送和泵送剂,运距按10km考虑;(五)抚顺市:含泵送和外加剂,不含防冻剂,运距按15km考虑;(六)本溪市:含泵送和减水剂,不含缓凝剂、保塑剂,运距按10km考虑;(七)丹东市:含泵送和减水剂、缓凝剂、保塑剂,运距按10km考虑;(八)营口市:含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不含泵送,运距按10km考虑,运距不足或超过10km 时,按2元/km·m3进行调整;泵送费:汽车泵(37m)为25元/m3、汽车泵(48m)为35元/m3,地泵为20元/m3;(九)锦州市:含泵送和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运距按10km考虑;造价信息2019年第10期总第282期(十)阜新市:含泵送,不含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运距按10km考虑,运距超过10km时,按2元/km·m3进行调整;(十一)辽阳市:不含泵送和外加剂,含市内运费,弓长岭和佟二堡地区,另加20元/m3运费;(十二)铁岭市:含泵送费,运距在15km以内;(十三)朝阳市:含缓凝剂、减水剂、保塑剂,不含泵送,运距按10km考虑;(十四)盘锦市:含缓凝剂、泵送剂,含泵送费、运费,运距按15km考虑;(十五)葫芦岛市:含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不含泵送。

大连2008规费文件

大连2008规费文件

大建委发 [2008]75号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Array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2010] 16号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打字:姜慧校对:吴宏伟(共印:80份)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土石方工程中的1-334机械破碎松石子目。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则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编制说明)与2008年各专业《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配套使用,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凡本编制说明中与2008年计价定额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本编制说明为准。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依据、作用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计价的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招标投标工程项目必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并按各专业计价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进行编制的。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一)人工工日1.计价定额的人工工日是按现行的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和技术工(简称技工)。

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计价定额的人工工日单价为:普工40元,技工55元,抹灰工和装饰工65元。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一章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节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第五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第六节2009年辽宁省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七节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节使用2008计价依据注意事项第一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一、编制依据及作用1、编制依据: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及附录、《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捰操作规程、摄影师评定标准、宝剑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作用:(!)2008辽宁省计价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的计价依据。

(2)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栏标价的依据。

(3)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

(4)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投票报价和衡量投票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6)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3、编制条件:2008年辽宁省诗人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时行编制的。

4、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确定(一)人工工日1、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和技术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计价定额的人工工日单价为:普工40元,技工55元,抹灰工和装饰工65元。

(二)材料1、计价定额采用材料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的合格产品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并包括了施工损耗和现场内运输损耗;用量很少,。

占材料比重很小的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计价定额材料场内搬运距离按300米考虑。

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
打字:李忠伟 校对:吴宏伟 (共印:60份)
附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
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关系。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场内运输执行相应场内运输定额项目,运输机械型号与定额不同不得换算。
7.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和泵送管道损耗计算问题。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根据实际需要计入混凝土价格中;泵送管道损耗包括在混凝土输送泵台班单价中。
8.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定额问题。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按零星抹灰定额项目。
高度(m)
30 以下
40 以下
50 以下
60 以下
70 以下
80 以下
80 以上
系 数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计算基数应该包括 6 层或 20m 以下的工程量。
( 2 )超高降效增加费,以楼地面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 6.00m 时,超高部分发生的人工与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 0.30 计算超高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6.00m 以内的工程量。
25.25
25.25
25.25
材 料 费(元)
127.06
127.06
128.29
128.29
机 械 费(元)
48.60
58.32
68.04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住建[2010]36号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建委、财政局: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每工日增加5 元。

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由40 元/ 工日、55 元/ 工日、65 元/ 工日,调整为45 元/ 工日、60 元/ 工日、70 元/ 工日。

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

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做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工程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予调整。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月21日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2009]19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下载WORD打印版)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 年1 月1 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辽建[1998]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经济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合理价格,特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某一时期内价格指数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房屋修缮等工程。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底、编制设计概(预)算、审查投资、工程审计、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分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价格风险系数。

1 指令性价格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

主要包括指定品种和建设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2 指导性价格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

包括指令性价格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包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3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确定招投标标底和合同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二章指令性价格第五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见每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以系数表示的建设材料品种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在指令性和指导性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价+运杂费+包装费)×(1+采购保管费率)市场价指市场销售价或厂家直销价,包括原价和供销部门经营费(加价)。

采购保管费率执行如下规定:1 一般建筑材料为3%,其中采购费率为1.2%,保管费率为1.8%。

2 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2.5%,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5%。

3 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采购保管费率为1.5%,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0.8%。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年、半年或季自行发布。

辽建价发【2009】19号

辽建价发【2009】19号

辽建价发[2009] 19 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辽宁省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

辽宁省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

辽宁省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与《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08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与《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一)去年2008年3月1日起,我省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即2008计价定额和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开始执行。

我市于去年4月7日—11日分两批召开了新定额宣贯会,通过会议的宣传贯彻使我市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对新定额有了认识,初步掌握了08计价定额的使用方法。

但是作为与之配套的“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因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出台,以供大家配套使用。

“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是随着定额的编制而进行的,去年的一月开始整理编制的,于三月完成初稿。

计划“五一”前后出版,但后来考虑到2008计价规范即将出版颁发施行,为防止08计价定额与08计价规范发生冲突,省站决定延后出版。

“2008计价定额”和“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了“2008计价规范”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清单执行于2008年9月5日以辽建价发[2008]12号文件形式下发与“08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20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则说明了“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的效力、08计价定额作用、适用范围、表现形式、使用等内容。

一、《2008计价定额编制说明》的效力※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编制说明)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各专业计价定额配套使用,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凡本编制说明中与08计价定额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本编制说明为准。

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附录、《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 年1 月1 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 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投标人仅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章,审核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 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 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 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 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 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 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 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 的具体工作。
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 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 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 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 国家和省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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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建[2008]147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
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
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

第七条材料的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材料的信息价格= (原价+ 运杂费+ 运输损耗费)×(1+ 采购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材料为0.5% ,其中采购费率为0.2% ,保管费率为0.3% ;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 ,其中采购费率为0.1% ,保管费率为0.2% ;
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 ,其中采购费率为0.1% ,保管费率为0.1% 。

第八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平均每日人工单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第九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共有五种表现形式:
1.按日工资计价的每工日单价是按8 小时作业计算,共设有20 个工种,此外还单设3 个代表性工种即综合工、技工、力工;
2.按平方米计价的共设有9 个工种;
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共设有9 个工种;
4.按吨计价的设有1 个工种;
5.按立方米计价的设有2 个工种。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项。

实物工程量按2008 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人工单价按各市上报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取定。

第十一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 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

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

第十二条2008 年计价定额中确定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信息进行调整。

第三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三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以2008 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装饰、安装(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五条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

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2008
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

我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 5% 。

第十八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 材料价格风险;
2.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 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理。

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1名站(处)长和1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

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授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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