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卷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运霞

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774,经营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5774,经营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

5.收款卡2,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 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

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送达回证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黄冬梅联系:

执法人员签名: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1页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联系:

执法人员签名: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2页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 5分至23时40分

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