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设施设备维护
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 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认定
学生行为不当
学生在校园内行为不当,如追逐打闹、 擅自离校等,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 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在校 园内受伤,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认定
校外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上下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案例二
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案例三
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导致骨折。
案例二
学生在进行田径训练时,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
案例三
学生在参加体操比赛时,因为动作失误导致受伤。
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 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定期发布安全教育宣传信 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教 育培训,提高师生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互救 技能。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 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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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与响应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相关人 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家长 。
快速响应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现场处理与救治
现场保护
保持事故现场原状,避免破坏证据, 以便后续调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04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学校安全管理
01
02
0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教师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校园安全监控
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对 校园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发生。
门禁管理
学校应加强门禁管理,确 保校园出入安全,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校园。
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和学 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教育课程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课 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 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 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演练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 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 地震疏散等,提高他们的 实际操作能力。
赔偿内容
补偿机制
政府、学校、保险公司等提供的经济 补偿或救助。
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
总结词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通常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维护不当或设 计缺陷所导致。
详细描述
这类事故包括学校建筑、体育设施、实验室设备等由于老化 、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例如,楼梯断 裂、天花板坠落、体育设备倒塌等。
保障学生权益
维护校园秩序
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 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助于维护校园 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 行。
促进家校沟通
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 够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进互信 。
万利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案例分析修改稿-精选文档
沙 兰 惨 案
•
公元201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小学一百多位小学生在一场洪 水中死难——史称“6-10惨案”。灾难过去第四天,遇难孩子的家长向《新文化 报》记者提供了98名失踪及遇难学生名单:
一年级计35人:汪月、周生、王雨恒、董庆成、董学新、姜小东、许佳圆、 王冠玉、王远鹏、王颖、高璐璐、张效城、侯亚男、解宇、任梦、孙启彬、李伟 坤、张义晶、张士帅、王珊珊、马微、孙忠佳、李佳臣、董继成、李一凡、薛莹 莹、杜宪哲、汪继远、杨承雨、杨芳雨、李帅民、徐慧慧、刘伟、常琨、张义 博…… 二年级计11人: 贾志博、刘璐璐、佟欣、周进、曾凡良、魏蒙蒙、胡凤南、 曹丽丽、关西雅、张红雷、崔红伟…… 三年级计4人:杨昆、李爽、杜美娜、曾庆娟…… 四年级计6人:刘恒达、王丽、刘洋洋、陈艳、王宗其、刘洋…… 五年级计16人:李爽、孟凡绪、周广瑞、孙玉强、郑旭、王雨、孔令雪、董 向前、王远成、闫海玉、甄忠强、孟乔、王红玉、曾庆明、孙玉强、刘永新…… 六年级计7人:宁新、陈金秋、徐幽楠、刘美玉、张晓丹、孙忠齐、程金 秋…… 不知年级的:19人 王艳红、王喜艳、杨昆、邢昌俊、王广华、孟欣、朱琳琳、 董新新、孙彬彬、孙守冬、孔令雨、陈思娜、孙佳兴、高宪伟、崔宏伟、王新、 曹丽、徐梦阳、周迅…… 记者发现死亡最多的是一年级的学生,“这个年龄的学生在镇里几乎所剩无 几”。
• 201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 亡。 •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 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 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 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 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 2019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 速度增长。
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办法
(三)学生自伤:
(1)案例1:2009年6月,初三一女生毕业后因未考上我校 高中,在家喝农药……(暗中录音取证)
(2)案例2:2015年下期,初一某女生用小刀划伤手臂(心 理问题)…… (3)案例3:2016年3月,“330”事件……
(四)其他事故:
(1)案例1:意外溺水…… (2)案例1:2013年4月14日,初2013级10班教室电扇落下砸下砸中两生 (钟爽、李倩) (3)案例3:运动伤害:2013年6月,足球运动员(女生)在比赛中眼部受 伤,家长情绪激动。 (4)案例4:食品安全:2010年教师节,某班召开教师节庆祝晚会,学生到 校处一店购买了糖果,班主任未作检查即发给学生食用,而致少量学生呕吐, 疑似食物中毒…… (5)案例5:2011年5月,初中5名学生因体育教师课堂未清点人数,学生跑 出校,(家长情绪激动)经近一周时间寻找终在遂宁找到……
1、大度包容之心对学生——换位思考:退一步也是教育 2、坚守教师师德之底线——底线思维:向最坏的方面想,向最好的方向做
(二)家校合一、护航安全 (三)班级教育、安全支柱
1、健全制度、主动思考 2、抓住契机、加强宣传 3、教会自保、学会自救
(四)心理辅导、排除隐患
1、抗挫教育、提升心理承受能力 2、以理服人、反对简单粗暴教育 3、有的放矢、关爱单亲困难家庭
4.安全保障:安全的意识、合格的装备、正确的方法(如各类手续材料、处理程序)、 丰富的经验、完善的体系
安全重于泰山 预防强于堵漏
智抓安全、落实为上 ——底线思维
1.安全宗旨:让预防成为一种习惯、让自救成为一种能力、让安全成为一种文化。
2.安全目标:让安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安全与不安全之间没有过渡,只要踏出“100%安全”一步 就进入“100%不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座参考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座参考案例发表日期:2005年7月8日【编辑录入:lyy】案例1小学生被“第三者”毁容案(过错责任)上海几年前出过一起毁容案,“第三者”杨某以小学生阿姨的身份,把男方的女儿领出学校并实施硫酸毁容。
事发后,杨某被判处死刑,而小学生家属则向学校提起索赔。
理由是学校不应当把小学生交由第三人带回。
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这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具体分析:1、该小学生是否能识别杨某同他的关系,如果他能识别并愿意跟杨某去,则可视为学校无过错。
因为家长由于忙,临时请亲戚朋友来代领孩子的事在生活中非常普遍。
而且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学生只能由父母来领。
反之,如果学生不能识别其与杨某的关系,即使小学生愿意跟其去,学校也应当拒绝,否则学校就有责任(除非学生家长认可)。
2、小学生家长是否与学校有过约定,即约定该小学生除父母外,任何人来领都不能放行。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对第三人放行,学校显然就必须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学生家长没有与学校有过第三人不能放人的约定,同时,该小学生又能识别并愿意与第三人回去,因此,学校不负有管理上的责任。
法律原理:1、对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过错原则和因果原则。
过错原则是:学生在学校中发生的人身和财产伤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果原则是:学校只有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而且学校的某种管理行为与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原则和因果原则这两个原则,学校作为管理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各自与共同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平安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平安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平安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平安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平安意识薄弱,平安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视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标准,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根底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平安隐患。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
以案说法校园伤害以案说法校园伤害,谁之过?【案例 1】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
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
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
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
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
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
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2】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情况。
处理这类事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技能,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某校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学校及时将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小明的家长。
在处理这一事故时,学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处置。
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和护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同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参与到后续处理中来。
其次,调查事故原因。
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这有助于找出事故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接下来,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
学校应当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这有助于学校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需要高度重视,做到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以及做好善后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需要学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
只有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保驾护航。
幼儿综合素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例解读分享
幼儿综合素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例解读一、开篇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除需要称全称外,简称为《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不过小伙伴们在学习相关内容时,是否总觉得似懂非懂呢?为此小编呈现了几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些常见的法条,帮助大家顺利判别孰是孰非。
二、法条与案例解读(一)幼儿打斗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案】甜甜和蜜蜜都是乖宝贝幼儿园大二班的儿。
在一次下午离园自由活动中,甜甜和蜜蜜互打斗动作,正在组织离园的班主任刘老师未留意到这一切。
突然甜甜不慎戳到了蜜蜜的睛,蜜蜜顿时大哭起来。
刘老师闻讯赶来,询问情况后仅责备了甜甜并要求她向蜜蜜道歉,却并未过多了解蜜蜜受伤的情况。
等到蜜蜜母亲来园接孩子时,刘老师将事发情况告知她,并表示孩子之间玩耍无意造成而且也已经批评了甜甜。
没想到,第二日,蜜蜜眼睛肿胀,蜜蜜妈妈遂将其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蜜蜜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0.3,属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幼儿园在教育活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幼儿园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责任,甜甜家长承担主要的损害责任。
【分析】此案例中,甜甜家长和幼儿园具有共同赔偿责任。
甜甜和蜜蜜都是大班幼儿,考虑到事故当事人均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儿,因此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第十条学生责任事故认定办法,以及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甜甜家长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虽然离园活动不是正式的教学活动,但是仍然属于幼儿园一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教师负有管理的职责。
本案例中刘老师疏于管理和提醒,导致了事故发生,事后也未及时送医救治,按照《办法》第九条第10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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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 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 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 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 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 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 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 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 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 ,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 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 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 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 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 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是要负全责的 •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 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 校免责。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 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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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 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 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 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 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 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 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 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 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安排 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没有足 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 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 • 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 些社会公益性活动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 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 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 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 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 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 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幼儿伤害事故 的预防及处理
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共6章40条
• • • • • • 第一章 总 则(1-7)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8-15)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15-22)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 第六章 附 则(37-40)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 例: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 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 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 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 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 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 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 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 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 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 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 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 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 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 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 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 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 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 • 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应承担全部责任。 •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 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 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 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 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例: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 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张某跃起抓住 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蓝篮球架底部出现锈蚀的部 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学校由于对 篮球架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 现锈蚀部分,存在危险,因此具有明显过错,承 担学生伤害的部分责任。
• 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 学校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在一件伤害事故中 单一责任的比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责任。
• 例: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 ,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 ,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 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 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 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学生被烧死,法 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 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老师被拘役六 个月,缓刑一年。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 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 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 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 例: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 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 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 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 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 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 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 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 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 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 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 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 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 署。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 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 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 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 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
•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 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 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 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 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 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 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 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 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 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 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 ,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若,他 们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 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 偿。 •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上的弱者,在发生不可抗力或 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见义勇为只能做无 谓的牺牲,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不为”,而是 说对未成年学生要强调“见义巧为”。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 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 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 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 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 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 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 负全责。
• 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 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 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 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 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 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 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 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 错责任。
•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公共设施安全,幼儿园应 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 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 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 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 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幼儿,所以对 幼儿园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 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 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 •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 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 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 事故,学校负全责。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 《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 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 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 为判案依据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 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 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 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 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 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 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 面实施 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