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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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8
•【文号】保监许可〔2016〕974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
批复
保监许可〔2016〕974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天安发〔2016〕290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45亿元人民币。

二、核准你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亿元。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45亿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RMB1.00),以人民币购买。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复,公司六次增资发行记名式普通股。

增资后股份总数为14,500,000,000股,股本结构表详见本章程附件。

(四)股份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

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62号)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建信人寿〔2011〕第73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180,000,000元人民币。

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01,800,000元,出资比例为51.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出资额为234,820,000元,出资比例为19.90%;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228,330,000元,出资比例为19.35%;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7,820,000元,出资比例为4.90%;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7,230,000元,出资比例为4.85%。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保监厅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民生保险公司简介(最新)

民生保险公司简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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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品牌
“最佳内资寿险品牌”
“2007搜狐金融理财网络调查报告” 暨年底评选获奖名单公布。在参选的50余 家寿险公司中,民生人寿凭借优良的业务 质量、业务结构、超常规的发展速度,诚 信、专业、热忱、便捷的服务以及在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得到 了广大网友的认可,被评为“最佳内资寿 险品牌”。
民 生 人 寿 之 歌
噢!来吧,来吧手拉手,托起生命的彩虹
天地之间民生为先,注入我的忠诚, 天地之间心连心,撑起不变的承诺, 天地之间民生为先谱写爱的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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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歌司训
公司司训
对待工作 对待客户 对待同事 对待自己 对待公司 对待专业 对待竞争 对待社会 务实高效 诚实守信 尊重沟通 谦虚自律 忠诚服从 精益求精 创新求变 勇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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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品牌
“年度最佳服务保险公司”
2009年3月,“2008年度第二届中 国理财总评榜”颁奖典礼在北京隆重 举行,民生人寿在众多参评金融公司 中脱颖而出,荣获“年度最佳服务保 险公司”奖。 近年来,民生人寿客户服务不断推 出新举措,客户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2008年,我公司提出了“规范化、标 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标准, 推出了“非常6+1快速理赔机制”、 “客户嘉年华”等一系列服务举措。 2008年保监会发起的第二次全国寿险 客户满意度调研结果显示,民生人寿 是客户满意度提升最快的公司之一。
万向集团总裁
民生人寿董事长:鲁伟鼎
零部件的OEM。公司总裁鲁伟鼎担任民生
人寿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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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背景
新希望集团是经中国国家工商局评 定的最大的民营企业,2001年实现了113 亿元的产销值。刘永好先生是该集团创 业者之一并任集团总裁 。 新希望集团主要从事饲料、乳业及 其它食品业、金融与投资业、房地产开 发、基础化工产品等。控股上市公司四 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是已 经上市的中国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也 是民生保险的主要发起股东。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 刘永好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甘银保监复〔2018〕40号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甘银保监复〔2018〕40号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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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信达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信租报〔2018〕10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核准你公司修改后的且自核准后实施的《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12月修订)(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甘肃银保监局。

此复。

2018年12月28日
——结束——。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发〔xxx〕432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亿元,公司的股份总额为33.9亿股。

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表详见附件1。

二、章程附件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中国保监会xxx年12月31日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保险〔xxx〕50号)及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元整。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投资设立保险企业;(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股东向其他投资人转让股份或者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前,受让方所受让股份不具有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五、第九十条修改为:(1)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邹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邹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邹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07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480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邹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480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邹敏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新保发[2010]19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邹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并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任命情况。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安邦帝国商业模式

安邦帝国商业模式

马家店镇庄头村5月5日下午,保监会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人寿”)下发监管函,对安邦人寿作出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决定。

而最近一段时间内,围绕安邦的消息虚虚实实,也是吊足了围观群众的胃口——毕竟,从近两年前收购民生银行股份开始,这家始终处于低调状态的公司,才算真正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而在收购华尔道夫酒店、介入万科之争等事件之后,笼罩在安邦身上的神秘光环也未随着新闻而消减。

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能在短短的十几年内,从籍籍无名的保险新兵,发展成全球凶猛并购、总资产近2万亿的国内险资巨头?崛起安邦帝国的前世今生>> 代销车险起家安邦集团官网资料显示,2004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财险”)正式成立,并在北京开设第一家分支机构,这正是安邦集团的前身。

据媒体报道,安邦财险的发起人为包括上海汽车集团(下称“上汽集团”)在内的7家法人单位,上汽集团时任总经理胡茂元成为安邦财险首任董事长。

依托上汽集团,2005年开始,安邦财险在上汽的4S店代理销售车险,当年,安邦财险的保费收入就突破了10亿元。

2008年,成立仅4年的安邦财险成为全国第一家获得许可,可同时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电话营销的企业,这再次推动了安邦财险的业务爆发式增长。

至2011年年底,安邦财险多次增资扩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一度成为其最大的单一股东,而上汽集团、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则始终位居安邦财险大股东之列。

然而,这家安邦财险如今显示的存续状态为“注销”,其工商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为一片空白。

不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保监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显示,直至2014年,胡茂元仍为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吴小晖(专题)。

2011年,保监会批准安邦财险进行集团化改组,同年12月31日,新的安邦财险成立,注册资本金为370亿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27
•【文号】保监财会[2012]343号
•【施行日期】2012.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保险,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2〕343号)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峰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英大人寿发〔2012〕12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李峰担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2
•【文号】保监许可[2014]646号
•【施行日期】2014.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646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弘保发〔2014〕124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江苏城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持有的6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广西开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后,广西开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江苏城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7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天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20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天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20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天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天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208号)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天华等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华寿董办字〔2014〕001号、华寿人字〔2014〕011号、012号、015号)收悉。

经审查,王天华、冯玮、冯齐、关仁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王天华担任你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冯玮担任你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冯齐担任你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关仁涛担任你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6日
——结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南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南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南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748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南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748号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对王南生任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资格审核的请示》(民银京发〔2020〕20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王南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
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1月2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杰等六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杰等六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杰等六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484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杰等六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48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杰等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国寿人险京文[2012]17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李杰、陈青松、刘鹏、郑建伟、欧声远、李文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李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经理、陈青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刘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西单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郑建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温泉营业部经理、欧声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庄胜营业部经理、李文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台路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27
•【文号】保监许可[2014]277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277号)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准王晓蔚接替林炫圻担任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辖十二家经营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辖十二家经营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辖十二家经营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湛银保监复〔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辖十二家经营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辖十二家经营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和机构名称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发〔2019〕6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公司雷高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雷州市雷高镇雷新街18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雷州市英利镇英利圩旧国防路136号二楼。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公司南兴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南兴镇南新街54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雷州市龙门镇新华横三路184号一楼。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公司营仔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廉江市营仔镇东桥路44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廉江市廉城人民大道46号二层。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锦和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锦和镇新兴路1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东方二路22号楼的第四层之一。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龙塘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龙兴大道2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圩人民街南侧杨凤梅宅第二层。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前山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人民街镇政府院内变更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新圩红坎溪居民区花文田宅一楼。

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公司五里营销服务部地址由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五里乡徐五路1号变更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西连镇西连圩谢月金宅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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