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实施细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考试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测试一、单项选择题(40题,每小题1分,共40分,每小题只能选择一个答案)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由()。
A、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直接任免B、由本单位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C、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D、由本单位会计人员选举产生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中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是().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部门规章D、会计法3、我国会计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A、县级B、地市级C、省级D、乡镇级4、某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出现虚假现象,报表是会计小张编制的,会计主管老李审核的,对会计报表真实性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A、小张负主要责任B、老李负主要责任C、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D、小张、老李和单位负责人负同样的责任5、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B、变造会计凭证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D、合法行为6、出纳员在审查业务员的住宿发票时,发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该凭证属于(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C、不完整的原始凭证D、不准确的原始凭证7、甲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烟酒,作为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是()。
A、不真实的原始凭证B、不合法的原始凭证C、不真实的记账凭证D、不合法的记账凭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作为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必须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A、经办人签字B、领导认可C、金额无误D、经过审核9、( )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B、填制、审核会计凭证C、登记账簿D、编制报表10、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
湖北省会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会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会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会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职改办,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00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精神,全省二00九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启动。
请各地会计职改部门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宣传工作,搞好服务,严格按规定受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本次评审工作申报范围是2009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可经省职改办批准后,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
已退休人员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2009年当年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今年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如评审通过只取得相应资格。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正常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鄂财会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鄂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联系人:朱元璋黄朝晖联系电话:027******** 027********邮箱:pla62404@附件:1.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表二○○九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职业诚信信息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会计基本职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是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中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诚信信息进行的采集、处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会计人员诚信信息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内容第五条会计人员诚信信息是指记载会计人员与其履行会计职能相关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正面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号及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及取得与聘任时间、专业工作经历、现所在的单位、行政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证书的印制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_1
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1姓名:__性别:__身份证号:________x。
现已经在我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因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调转到__省__(市/区)财政局。
请予以办理,为谢!单位__联系方式:________单位名称:__日期::__年__月__日(加盖单位公章)__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2某某同志在某某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工作需要,特将会计证从某某地财政局转到某某地财政局。
特此证明。
公司公司电话:私人电话:证明人:某某年月日(盖公章)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财政局规定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3财政局:兹证明__x(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自____年__月起至今,在我单位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______x)。
现由于工作需要,特将会计证从____财政局转到____财政局,现请有关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该同志的会计证的调转及迁入注册手续。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__X2023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41、劳动合同就可以了,那个就是证明。
劳动合同上会有职务名称的。
2、不一定,可以调到户口所在地,如果不调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从事会计工作,要办理变更手续。
就是说明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不转移管理机构,没有什么意义。
一、会计证申请首先要确保基储法规和电算化都考试通过:1、领取基础法规和电算化两个合格证;2、到财局要一份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两份),或者网上申请也可以;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上网申请办理日期;4、到了办理日期需要准备:1.身份证2.毕业证3.两个合格证这些都是复印件和原件都要;小一寸照片5张左右,要红底或者蓝底的照片,不要用打印的照片;5、财局核对完毕没有问题会给你一个回执,凭回执一个月后领取会计证。
二、会计证调转(广州为例,其他省份可以参考)首先你要确定在哪里上班,比如在a地考的会计证,b地上班:1、在b地开工作证明;2、拿工作证明到a地财局填写调转申请表,a地财局审核没有问题给你盖章;3、带盖章的调转申请表去b地财局注册就完成了调转手续。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鄂财会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制定了《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
《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精选五篇]》
《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精选五篇]》第一篇:湖北省财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的应用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黄朝晖吴立新联系电话:0276781863502787238265邮箱:hbkjkb@163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xx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会计处和信息处具体实施。
会计处负责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信息处负责软件部署和网络管理。
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xx]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参照财办会[xx]18号附件)所列项目。
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此次信息采集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开展。
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补充相关信息。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锁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3 政策解读▪修订《办法》的背景▪新《办法》调整内容▪新《办法》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财会[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析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000年九月八日附件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形势较好。
但是,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偏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培训机构恶意竞争,有的只收费不培训、有的多收费少培训,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亟待加强;管理滞后、措施乏力的问题亟需解决,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大。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切实维护财政部门的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约束机制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继续教育的形式。
我省继续教育形式要以培训为重点,同时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专业知识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采取自学方式的学时认定依照《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第七条执行。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有关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
(一)跨省调出
持证人员调往江苏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调出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4.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二)跨省调入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5.调入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调入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6•【文号】财会[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障会计从业者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报考人员应满足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归口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考试机构应根据《实施办法》和《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考务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真实、公正、规范地组织考试并及时出具合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构由《实施办法》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予以登记,登记后发放。
三、考试复核(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予及格者,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负责人,就复核申请人的资格、考试实施程序、考试内容等进行复审,对属实部分予以认可,不属实部分进行否决。
(三)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从业资格的变更及注销(一)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之日起,其内容一经变更,应即刻报归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从业资格证书的注销,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一)有关机构违反本办法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擅自造假或变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会计从业者拒不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撤销资格证书等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3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3修正)【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4.02【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
鄂会职改办发[2004]01号文件
鄂会职改办发[2004]01号文件2004-10-12 湖北会计网鄂会职改办发[2004]01号省会计职改办关于做好2004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会计职改办:2004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湖北考区成绩已经公布,请各地认真做好今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及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全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04年10月21日至2004年11月10日止。
二、申报人员在 免费下载"湖北省职称申报系统"(个人版),填好个人资料后,请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打印10份,并提交软盘。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钢笔填写,不得打印。
四、《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即2002年度及2003年度各填写一份。
五、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其顺序如下:1、学历证明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湖北省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语合格证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3、年度考核记录4、论文及专著相关复印件(原件需审验)5、反映个人业绩及水平能力的材料6、各种奖励证书另外,六证要多复印一份(毕业证、"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湖北省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语合格证及计算机合格证)。
各种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六、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经人事部门审查后的《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七、省会计职改办受理省直单位和委托评审的其他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各市、州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必须通过当地会计职改办集中送审。
八、各市、州会计职改办集中向省会计职改办报送材料时间安排:11月1日黄石市、鄂州市11月2日黄冈市、仙桃市11月3日咸宁市、潜江市11月4日孝感市、襄樊市11月5日随州市、荆门市11月8日十堰市、天门市11月9日宜昌市、林区11月10日荆州市、恩施州九、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主动与人事部门搞好协调,认真做好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申报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鄂财会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现将《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2018年9月14日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六章学分登记第七章考核与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湖北高级职称证工作单位变更流程及手续
湖北高级职称证工作单位变更流程及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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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鄂财办会〔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鄂财办会〔2021〕4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 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对象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二、采集内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发〔2018〕13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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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8月1日起,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调转方式。
对于调转手续真实齐全,因信息采集和系统建设工作影响调转手续办理、超过调转有效期的,请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会计人员的原则,予以办理。
办理调转业务的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尚不完整的,应进行现场补充采集。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把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补充采集当作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的一项长期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
信息补充采集采取现场查验证件、现场录入确认的方式,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
尚未采集基本信息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的,将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定期登记和会计资格考试报名。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2.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流程图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包括跨省调出、跨省调入和省内调转业务。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全省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二、跨省调出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六条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八条持证人员调转材料等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调转登记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九条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条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将跨省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集中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
因故未按时上传的,应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二条跨省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从全国调转平台上下载并重新导入本地管理系统。
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应于退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原调出机关核销调转登记表,并作数据恢复处理,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跨省调入
第十三条申请从外省(市)调入我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
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登录全国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省的电子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登录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同意持证人员调入。
持证人员学历、电子照片等基础信息不全的,应补充完整。
第十六条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同意调入的,应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四、省内调转
第十九条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调转的,由持证人员直接在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第二十条调转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受理,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市(州)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每周通过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对本市(州)省内调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对省内调转情况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后,应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打印调转记录。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跨省调转人员,在其电子信息被上传或接收前,受理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二十三条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二:
说明:本流程依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制作。
办理时限等详见上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