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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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及早掌握分管区孕产妇,做好早孕建卡。

(二)按照高危筛查程序对每位孕产妇定期进行高危筛查,初筛高危(早孕建卡时);复筛高危(孕28~37周,临产前),并促使每位孕产妇在孕28周后至少一次到市妇保院进行高危筛查。

(三)按规定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预约、追踪、随访、转诊等管理工作。

(四)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的印章,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动员及时终止妊娠。

(五)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六)一般高危孕妇可到乡镇卫生院检查、监护、治疗,并根据疾病发展的程度决定是否转送上级医疗单位监护及住院分娩。

(七)重度高危孕妇及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监护处理,并报告市妇保院,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八)转诊经上级医疗处理的重危孕产妇,继续做好跟踪随访和监护工作。

(九)严格执行有关诊疗原则和处理常规,及时正确处理高危妊娠,有效控制和转化高危因素。

(十)每月1次将管辖范围内和高危情况汇总上报区妇保院。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成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危重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建设,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和评估孕产妇的妊娠风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因素,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分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评估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孕产妇,并根据评估分级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妇幼保健机构,并按照要求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的个人隐私。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管理,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风险孕产妇的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风险孕产妇的救治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调整救治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原则(一)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原则;(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三)集中救治、多学科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我院应当对所有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二)根据孕妇的年龄、孕次、孕周、体重、疾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孕妇的高危等级;(三)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妊娠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 specialized care、分娩方式选择等;(二)高危孕产妇应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和监护;(三)对重症高危孕产妇,门诊不能处理或者难以做出诊断的,应当及时指导孕妇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二)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随访,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对高危孕产妇产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基础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史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高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糖尿病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子痫前期、胎盘功能不全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难产、剖宫产史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二)中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贫血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早产、过期产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三)低风险:无基础疾病,无妊娠期并发症,无分娩史异常的孕产妇。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干预措施等。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流程:(一)筛查人员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录入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筛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干预措施;(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将分析结果和干预措施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管理措施:(一)高风险孕产妇:1. 设立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管理;2. 每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并根据病情调整检查频率;3. 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如药物治疗、营养支持等;4. 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访。

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妇信息反馈到孕妇现居住地址社区或乡防保站,要求接到信息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本辖区户口的高危孕妇备案。

7、对现居住地址查无此人的信息,反馈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防保站。

三、高危孕妇追访管理各医院负责高危门诊的人员,负责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

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信息报出,由保健部门协助追访。

1、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本地段高危孕妇信息后,负责协助追访。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高危孕产妇的诊疗水平和抢救效果,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并指派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和转诊工作。

同时,还应当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并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

各级开设产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期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并进行高危管理。

对于本院检查发现和外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高危登记并填写“高危孕妇登记卡”,每周报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

对于本级无法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

对于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和随访。

在危重孕
产妇转诊时,必须按照湘潭市疑难、危重孕产妇转诊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转诊。

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并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和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和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育质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本医院特订立本管理制度,以规范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干涉和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相关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包含门诊、住院及出院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指具有肯定不安全因素或潜在疾病的孕妇,包含但不限于年龄较大的孕妇、高血压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等。

第四条本院将侧重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干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孕产妇及胎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和评估第五条每位孕妇在初次门诊或住院时,医务人员应认真询问个人和家族史、孕前体检及孕期体检情况,了解孕妇的疾病史、手术史、过敏史、药物史、过往妊娠史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依据孕妇的相关信息,采用标准化的评估工具进行评估,推断是否为高危孕产妇,评估指标包含孕妇个人疾病史、家族疾病史、生活方式、孕产妇自身情况等。

第七条评估结果应明确记录在孕妇的病历中,并告知孕妇本人及其家属,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透亮性。

第八条对于高危孕产妇,医务人员应依据其具体情况,订立个性化的管理方案,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以确保孕妇得到最佳的护理和干涉。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的医疗管理第九条对于高危孕产妇的住院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依照临床指南和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必需的检查、察看和记录,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乐观采取措施,防备和处理高危孕产妇可能显现的并发症和不安全因素,包含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感染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定期组织会诊,对高危孕产妇的病情进行讨论和评估,确保医疗看法的全都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对于较为严重的高危情况,医务人员应及时联系专家,并寻求帮助和引导,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高危孕产妇的治疗和护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医嘱、护理措施、用药情况等,确保资料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一、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为接诊的所有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实行“五色”分级管理。

二、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妊娠均要建立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在《母子健康手册》上做出标记及记录。

三、准确评估高危因素,及时告知孕妇可能存在的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四、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知孕期高危孕产妇按时来院复查,防止失访,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做好记录。

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五、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果。

六、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对转诊是否及时进行评价,指导和纠正基层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七、认真执行高危孕妇分级转诊、分级分娩制度,尽早为高危孕产妇确定分娩地点,对风险较高的孕产妇要一步到位转诊到
上级救治机构,确保母婴安全。

八、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提前预约住院分娩,并尽可能动员孕产妇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待产、分娩。

九、开通孕产妇健康咨询热线,提供24小时在线咨询和预约等服务。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妇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妇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妇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妊娠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高危妊娠的筛查和评估通过对孕妇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了解孕妇的病史、家族史以及身体情况,筛查出存在高危因素的孕妇。

在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中,要对孕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血压、血糖、尿常规等指标的检测,以及行B超检查等。

通过这些方法,及时发现孕妇存在的高危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

二、高危因素的识别和分类根据孕妇存在的高危因素,将孕妇进行分类,并确定高危妊娠的级别。

常见的高危因素包括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妊娠病、早产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高危妊娠,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三、高危妊娠的管理措施针对高危妇产妇,需要综合考虑孕妇的身体情况、病史、高危因素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孕妇,需要加强监测,控制血压和血糖的水平。

对于有妊娠病或早产倾向的孕妇,需要规范化地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测,控制孕期的高危因素,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四、高危妊娠的产科管理在高危妊娠的产程中,需要加强对孕妇的监测和护理工作。

在产程中,产科医生和护士需要密切关注孕妇的生命体征,以及胎儿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和突发情况。

五、高危产后管理在高危妊娠的产后阶段,需要对产妇进行全面的产后护理工作。

产后护理包括对产妇生理、心理的恢复,以及对乳房护理、产褥期并发症的预防等工作。

对于高危产后妇女,还需要加强产后复查和随访工作,确保产妇身体的恢复和胎儿的生长发育。

六、高危妊娠的团队合作在高危妊娠的管理中,需要建立多学科的团队合作机制。

产科医生、内科医生、心脏科医生、营养师、护士等专业人员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制定高危妊娠的管理方案,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总之,高危妊娠的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孕妇的身体情况、病史以及高危因素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多学科的团队合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与安全。

高危孕产妇必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必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对所有的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评分<15分者由古塔区妇幼保健所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动员在乡级医院住院分娩。

评分为15-30分者由我区妇幼保健所负责管理,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动员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评分≥30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监管,县(市)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要求在县(市)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三、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四、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在3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区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我古塔妇幼保健所进行动态管理。

五、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妇幼保健所负责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下村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高危孕产妇的产后访视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六、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古塔区妇幼保健所将评分≥30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转。

负责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必须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古塔区妇幼保健所。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2、医疗机构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进行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3、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5、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应当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妊娠风险。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生育史、疾病史、家族史、孕期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妊娠风险的程度。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黄、红、紫四种颜色标识。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应当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注重产后出血、感染、抑郁症等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产后应当实行专人观察,定期进行产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高危孕产妇的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2. 提高高危孕产妇的孕期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3. 加强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三、管理范围1. 凡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均应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对存在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应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2.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包括:妊娠风险评估、专案管理、转诊、随访、质量控制等。

四、管理措施1. 妊娠风险评估(1)孕产妇首次就诊时,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2)妊娠风险评估应包括孕产妇的年龄、孕产史、孕产期疾病、家族史、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

(3)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等四个等级。

2. 专案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档案,记录孕产妇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结果、治疗方案、随访情况等。

(2)对高风险孕产妇,应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并加强孕期保健服务。

(3)对传染病高危孕产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3. 转诊(1)对高风险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疗。

(2)转诊时应携带孕产妇专案管理档案、相关检查结果等资料。

4. 随访(1)对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随访内容包括:孕期保健、孕期检查、产前检查、产后检查等。

5. 质量控制(1)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管理能力。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 孕产妇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妊娠风险评估、专案管理、随访等工作。

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危重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围产儿不良结局发生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所有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二、制度目标1. 保障危重孕产妇的生命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围产儿不良结局发生率。

2. 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水平,确保救治工作及时、有效。

3. 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全程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三、制度内容1. 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确保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

(2)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评估,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2. 危重孕产妇救治(1)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救治。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

(3)严格执行救治规范,确保救治过程安全、有效。

3. 信息报告与沟通(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加强医疗机构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救治效率。

4. 质量控制与监督(1)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检查,确保救治工作符合规范。

(2)加强对医务人员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四、责任与义务1. 医务人员应提高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3. 社会各界应关心和支持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救治氛围。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
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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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
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
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
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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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 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 险标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
结果和评估日期。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 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件5),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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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 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
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并落实 整改措施。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危孕产妇的医疗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服务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多学科专业优势,为高危孕产妇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高危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能力和急救技能。

二、高危孕产妇的识别与管理第七条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较高风险的孕妇。

主要包括:(一)具有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二)有妊娠并发症,如子痫前期、胎盘功能不全等;(三)有妊娠合并症,如贫血、病毒感染等;(四)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五)多胎妊娠、辅助生殖技术受孕;(六)有不良孕产史,如习惯性流产、早产、死产等;(七)其他可能危害母婴安全的因素。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所有孕妇进行首次筛查,了解孕妇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和孕产史等;(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制定个性化的孕期保健计划;(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四)分娩期和产褥期,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护理,预防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五)建立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确保高危孕产妇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早期干预,预防为主;(二)多学科协作,综合治疗;(三)个体化治疗,尊重患者意愿;(四)紧急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高危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高危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并发症及孕产妇死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高危孕产妇的接诊、诊断、治疗、护理及随访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

2.以人为本,尊重孕产妇意愿,保障孕产妇知情同意权。

3.多学科合作,共同参与高危孕产妇的诊疗过程。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及家属的自我保健意识。

四、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35岁或≤18岁。

2.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

3.有不良孕产史,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等。

4.有慢性疾病,如肾脏病、肝脏病、血液病等。

5.有传染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等。

6.有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

7.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8.有其他可能导致孕期风险增加的因素。

五、管理措施1.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孕产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常规体检、超声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心理干预等。

4.加强产前、产时、产后监护,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5.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及家属的自我保健意识,普及孕期保健知识。

6.加强多学科合作,邀请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专家共同参与高危孕产妇的诊疗。

7.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六、责任与义务1.医疗机构应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提高诊疗水平,确保孕产妇安全。

3.孕产妇及家属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按时参加孕期保健活动。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201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

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

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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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
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
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
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
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

由上级医疗机构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请求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通过电话、
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参与救治。

8.加强业务水平培训,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

建立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程序与规范。

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9.院内产科管理办公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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