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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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或岳父母、公、婆丧亡,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丧假。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残废或岳父母、公、婆丧亡时需本人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薪金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由本人自理。
六、其他各类公假
1、在职员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管部门的证明,可给公假3天。
2、少数民族节日可根据有关国家规定执行。
3、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类假期,如义务献血、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公假等均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