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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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பைடு நூலகம்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 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 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 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 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 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 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 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
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 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 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 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
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 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 负担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 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
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 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 资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 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 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 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 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 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 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 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 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 保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 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 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 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 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 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 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 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 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 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 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 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 保责任和免除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 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 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 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 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 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 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 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第七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 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 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 时检验。
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
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
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六百零七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 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 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 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 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
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 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
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 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 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 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 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 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 或者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 约之效力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 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 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 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 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 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 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 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 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 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 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 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书、装箱单等。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 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 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 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 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 款权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 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 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 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 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 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 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 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 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 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 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 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 、资料与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 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 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 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 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 推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 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 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 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 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 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 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 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 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的瑕疵担保违约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 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 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任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 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 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
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
人;
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 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 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 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 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 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 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 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
第十二条 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 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 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 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 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 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 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
险事实之风险负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
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 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 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 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十一条 标的物需要运输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 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 疵担保责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 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 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 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 影响瑕疵担保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 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
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 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 疵担保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 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 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 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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