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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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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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法释[2001]12号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农行股改确定大方向:“整体上市”、“业务下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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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股改确定大方向:“整体上市”、“业务下乡” -在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股份制改造应该是“省域分拆”还是“整体”的猜测与纷争中,一条“农行将定位于县域金融主渠道”的消息却好似给农行股改迷雾拨开了一丝缝隙。
8月6日,农行研究室一位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种说法。
而另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农行某省分行行长(下称“知情人士”)透露,在此前举行的农行年中分行行长会议上,农行行长杨明生就明确给农行的改革方向定了调:“农行将着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仍将是农行工作的重点。
”在这次未对外界公开的会议上,农行不仅安排部署了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将着力支持县域金融,积极扶持小企业发展,也对外界关注的农行“省域分拆”和“整体上市”方案有所提及。
近一段时间,外界对于农行股改的种种猜测让农行的各级管理层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媒体也都表现出少有的谨慎。
“现在(农行)身份逐渐明晰了,对于下一步股改方案的落实大有好处。
”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下乡”源于农行“基础优势”农行定调“县域金融”也是有迹可寻的。
就在年中分行行长会议开始前几天,杨明生行长在河北调研时曾指出:“农行股改‘农’字不能丢,县域金融是农行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实际上,在开会前的一段时间内,农行内部也曾为“进城”还是“下乡”的改革方向问题争论不休。
“不过,这个问题在会上得到了统一。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而如此定调的原因便是农行的“基础优势”。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只有农行的经营利润多来自于县域。
“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
”知情人士说。
“从当前的机构、人员和业务的分布来看,县域市场都是农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县域业务是农行业务经营的重要支柱。
”农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字如钧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农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彭代辉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四大行中,农行在县域经济中的优势是其他银行无法比拟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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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664b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bb0a0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c0.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b98a2a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b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1.05
•【文号】国税函[2009]618号
•【施行日期】2009.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
国税函[200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
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e54b3ca14afe04a1b071de50.png)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零一七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38)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3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4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48)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6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62)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68)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7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95)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96)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98)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1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13 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16)第七部分强制执行 (117)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法规政策全书
![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法规政策全书](https://img.taocdn.com/s3/m/e14552f2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9.png)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司法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 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 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 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 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部门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三)司法解释及 司法业务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e9da6aff121dd36a32d82cc.png)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作者:高民尚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该《纪要》共计12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各级法院把握该《纪要》的背景和蕴含的价值权衡以及若干重要规则形成的脉络,进一步加深对该《纪要》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更好地发挥其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指导作用,现就该规定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
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https://img.taocdn.com/s3/m/a752c5f6eff9aef8951e0650.png)
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农行股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但股改方案还在进一步论证中。
项俊波透露,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农行2005和2006年度摸底审计,出具了信贷和非信贷审计结果。
审计署完成了对农行不良贷款的专项审计,基本摸清了不良贷款底数。
一旦股改方案获批,财务重组工作将随即展开。
项俊波说,汇金公司注入资本金对于改善银行资本结构、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进而引进战略投资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过程看,财务重组时,汇金公司是最大的股东。
他表示,农业银行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改革的路径与其他3家银行可能相似。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唯一一家还没有完成股改的银行。
项俊波指出,农业银行股改具有很大挑战性,也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收官之战,事关国内外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评价。
他表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农行改革原则,农行股改将在财务重组、股份制公司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择机上市”。
由于农行股改方案仍在论证中,只有在股改方案获批后,才能进行相关工作,然后才能进行新股发行(IPO)。
“总体上,农行IPO的计划安排和基本路径,将会积极借鉴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采取大致相同方式进行。
”项俊波说。
据项俊波介绍,农行的各项业务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贷款规模控制适度;各项存款平稳增长,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不良贷款继续“双降”;经营利润计划执行较好,财务能力不断增强。
到9月末,经营利润达到700多亿元人民币,完成了年度计划的99%。
(记者张旭东韩洁)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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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4.30
•【文号】财税[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9号201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度用作财政部资本金投入的344.97亿元税前利润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净增值5099205.17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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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案例01.引言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日益增多的不良资产问题,这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而农业银行在此背景下,通过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成功地应对了这一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农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和实践,并以此案例为例,分析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02.背景农业银行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其扎根于农村地区,服务于农民和农业经济。
由于长期承担着农业信贷的风险,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这直接影响了银行的运营和发展。
然而,通过股改剥离不良资产,农业银行成功地缓解了这一问题。
03.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定义和目标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以减少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的负面影响。
农业银行通过这一方式,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降低风险敞口:剥离不良资产可以减少银行面临的风险敞口,提高资产质量。
- 提升经营效率: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的方式,银行可以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开展,提高经营效率。
- 增强信心:剥离不良资产可以使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信心得到提升,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04.农业银行的策略和实践农业银行在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并付诸实践,以下是其中的几点:a)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农业银行设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分担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b) 资产证券化:农业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促进了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
c) 引入市场化机制:农业银行引入了市场化机制,通过竞拍等方式,识别了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伙伴,提高了处置效率和降低了成本。
d) 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农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了资产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05.经验与教训通过农业银行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和教训:- 统一规划和协调: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统一规划和协调各参与方的利益,确保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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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银行将已消灭的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协议有效--兼与余向阳同志商榷(马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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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已消灭的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协议有效--兼与余向阳同志商榷马耀强上传时间:2003-6-302003年3月31日贵网“判解研究”专栏登载了余向阳、柳萍二同志的《银行将已消灭的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向阳同志在该文中提出:区农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将原属大城厂5675184.25元的贷款债权剥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协议无效。
笔者对此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一、《余文》观点之一:“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
从《余文》介绍的案情看,原大城厂在全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资产整体出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该行为可以视为企业法人终止。
由于大城厂的债务处置方案在其终止法人资格前是经过债权人协商同意的,因而债权人尚未受偿部分的债权随着大城厂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同时,也由于青城水泥厂与大城厂之间没有任何产权关系, 青城水泥厂亦不应当承担大城厂未予清偿的债务。
原债权人(包括营业部)对原大城厂的债权只有作呆帐处理。
由此而言,营业部未予受偿的贷款债权在事实上已经全部消灭。
但是,已消灭的贷款债权并不等于说不得剥离划转。
国务院办公厅(1999)66号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联合文件(农银发[2000]4号)、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贷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贷款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即:“按照四级分类法认定的呆滞、呆帐贷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原大城厂未予偿还部分的贷款当属于不良贷款中的呆帐贷款,完全属于农业银行向长城管理公司剥离划转的范围,剥离划转的贷款是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精神的。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是“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收购呆滞、呆帐贷款是其本职责。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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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文才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现代金融
页码: 42-44页
主题词: 不良资产剥离 法律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1999年 国有银行 中国银行 纠纷案件 国务院 合同 设立 收购
摘要:自从1999年国务院设立华融、长城、信达、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来,基于不良资产剥离合同产生的不良资产剥离纠纷案件不断发生。
因此,对不良资产剥离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深入探讨,很有必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6a3e1df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94.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银监复[2010]47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477号)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农银发〔2010〕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24,794,117,000元。
二、同意你行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24,794,117,000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260,000,000,000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0.05%”。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行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普通股64,794,117,000股,包括29,223,529,000股的境外上市股份,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9%,以及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35,570,588,000股的境内上市股份。
本行经前款所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4,794,117,000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27,361,764,737股,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30,000,000,000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36,693,529,167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30,738,823,096股”。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324,794,117,000元”。
三、你行应持此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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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法[2011]14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
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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