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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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制度

(WHNYLM/ZD-056-2015)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识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依据神华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乌海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识别的范

围、方法、要求和步骤、评价方法、更新及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

的要素;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及各生

产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的具体实施,

以及削减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安健环部是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业务活动范围内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以

及削减、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三章控制要求

第七条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

(一)各单位的生产、办公、后勤、服务中及所使用产品、服务中可控制的环境因素。

(二)各单位厂能够施加影响的的环境因素( 如承包方、供应方 ) 。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因素。

(四)为全面识别环境因素,避免发生遗漏,识别时要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八个方面”。

1.三种时态:

过去:是指过去存在的环境因素,其遗留的环境影响现在依然存在;

现在:是指现在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对

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

将来:是指计划中的活动、服务或产品中存在的将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

2.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服务或设备无故障运行状态;

异常状态:是指设备开、停、检修等非正常运行时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不可预见的、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环境影

响的,如发生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洪水等特殊情况时的状态。

3.八个方面:

向大气的排放;

向水体的排放;

向土地的排放;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能源使用;

释放的能量 ( 如热、辐射、振动等 ) ;

废物和副产品;

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第八条环境因素识别的方法

采用过程分析法、现场排查法进行识别,各生产单位采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思路,结合工艺流程分析,并依据现场观察、面谈、查询文件和记录

收集的信息,考虑每一细化过程的输入、输出两大方面,从中识别出能

与环境发生作用的因素。

第九条环境因素识别要求和步骤

(一)全员参与,以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方式进行识别。

(二)汇总所识别的环境因素,形成《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三)根据《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汇总,补充、完善,根据需要报

安健环部备案。

第十条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

(一)采用多因子评价法进行环境因素评价,评价时要考虑环境因素

的环境影响、环境因素排放频率和排放量、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现有的监控措施、相关方投诉事故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环境污染型环境因

素可依据《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进行评分,资源、能源消耗类环境因素

采用定性描述法进行评价,然后根据综合分值将环境因素分为A、B、C 三类,其中综合评分为 A 类的直接列入重要环境因素, B 类可经讨论后决

定是否列入重要环境因素,C类暂不列入重要环境因素。

评价步骤

(二)采用《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评价时,按两组评价因子分别评分:

1.第一组因子包括:发生的概率 m1、发现 / 预防的可能性 m2、影响程度m3,分值为三个因子的乘积 m=m1*m2*m3;

2.第二组因子包括:法规的符合性 n1、监控措施 n2、事故 / 投诉 n3。分值为三个因子的和 n=n1+n2+n3;

3. 根据 m和 n 的具体分值,将环境因素分为A、 B、C三类。

第十一条评价基准和结果。

(一)《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见附件6。

(二)重要环境因素评价过程应以各厂车间组织的形式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各厂《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其上报安健环部备案。

(三)安健环部形成公司级《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公布于公司网站中,发放至各部门及各生产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一)不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制定并实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控制,以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其它的重要环境因素,考虑有无改进的可能或需求,可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改善。

(三)对已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改善的重要环境因素,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制度(包括应急制度)对相关的活动或运行制度

给予控制。

(四)对未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重要环境因素必须制定相应的

运行控制制度,对相关的运行活动加以控制。

第十三条为保持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控制,安健环部组织各厂需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对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重新进行评审,需要时应予以更新。

(一)各厂及安健环部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检查表》。

(二)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识别与评价: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

3.生产资质变更、生产规模扩大以及新增项目时;

4.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有特殊要求时;

5.内、外部审核发现环境因素遗漏时;

6.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后。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安健环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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