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完整篇.doc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背景介绍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1.重大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合理的催告后,对方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解决方案,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3.故意误导: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订立合同,受骗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4.合同期限届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
3.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五、解除后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合同终止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1.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货款、工程款等。
2.赔偿损失: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另一方因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如定金、押金等。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能 判 决 解 除合 同 。 只有 在 合 同一 方 违 约 严 重 损 害 另 一 方 的 利 益 , 者 致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现 , 一 方 才能 解 除合 同 。 或 另
【 键 词】 合 同 ; 除 权 ; 延 履 行 ; 绝 履 行 关 解 迟 拒
【 图 分 类 号 1 D 2 . 中 936
一
Hale Waihona Puke 解 除条 件 。根据 该 条 规 定 , 以 概括 为 : 可 抗力 、 可 不
迟 延 履 行 、 绝 履 行 、 他 情 形 。 因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较 拒 其 少 、 议 较少 , 文不 作分 析 。 争 本 1 迟 延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 称 债 务 人 迟 延 , 指 . 又 是 债务 人 能够履 行 , 在 履 行 期 限届 满 时却 未 履 行 债 但
期 限届 满未 履行 , 不致 使 合 同 目的落 空 。在 这 种 也 情况 下 , 原则 上不 允许 债权 人 立 即解 除合 同 , 由债 而
权 人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履 行 催 告 , 他 规 定 一 个 宽 限期 。 给 债务 人 在该 宽 限期 届 满 时仍 未 履 行 的 , 权 人 有权 债 解 除合 同 。这个 宽 限期 , 根 据不 同 的合 同 、 同的 应 不 实 际情 况来 确定 , 律 未规 定 具体期 限 。 法 履 行 期 限 特 别 重 要 。 根 据 《 同 法 》 九 十 四 条 合 第
合 同法 定 解 除 权 的 行使 条 件 和 程 序
管 洪 胜
( 利油 田分公 司 纯梁 采油 厂 , 东 滨 州 2 60 ) 胜 山 5 5 0
【 摘
要】 合 同解 除权 是 一 种 形 成 权 , 由合 同 当事 人 行 使 , 当事 人 不 能 将 其 作 为 诉 讼 请 求 诉 请 法 院 解 除 合 同 , 院 也 不 法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1⽇⽣效,这是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称作社会⽣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在融合和包含之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做了部分的调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也发⽣了变化。
现就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变化,做以下认识和解读。
⼀、《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规定,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条以及五百六⼗三条进⾏了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诉求的基础和依据仍然是法院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需要由主张⽅在诉讼中进⾏明确。
⼆、《民法典》在五百六⼗四条中规定了解除权的⾏使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2款规定的3个⽉。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关于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如合同履⾏的情况、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进⾏综合判断。
3、⾃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1年内⾏使,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条规定更加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事由,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解除,否则可能给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做了明确的约定(详见五百六⼗五条)。
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除仅规定了“通知对⽅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通知如何来解除,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解除权⼈没有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的处理⽅式往往也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解除或不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式来主张解除合同,从⽽让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已变为普遍现象。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
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条件成立时,由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利主要由两种,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和特别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某一类型的合同,优先于一般法定解除权使用)。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中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对合同进行解除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权。
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即可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根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
例如,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当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发生重大难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但由于甲方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解除方应当依法通知违约方,并在通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同时,适用于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是合同法第96条中规定的,请注意,逾期未行使解除
权的一方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对方也有义务协助违约方减少损失。
例如,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退还租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导致房东
重新找租户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行使解除权。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对方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权是维护合同公平、有序、稳定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一起了解下吧。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涉及到各种交易和合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或者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法定解除权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介绍合同解除的概念、法定解除权的种类以及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或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通过法律手段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合同的目的是解决因合同履行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解除权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不可抗力解除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违约解除权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丧失合同履行的意义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 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权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合同。
当事人无需再行解除,合同自动终止。
4. 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解除权被称为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解除权即可行使。
5. 通知解除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约定的通知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终止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一方或双方决定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查阅合同条款:首先,当事人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了解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2.寻求法律意见:如果不确定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以获得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3.发出解除通知: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一方或双方应书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确保通知内容准确明确。
4.协商解决:一旦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后的各项事宜,如合同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等。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法律格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当合同中的条件无法达成或者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合同中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力,其行使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经过法院批准。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1.当事人协商一致;2.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履行期限已经明确而未履行;3.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实现合同目的已经变得不可能;4.对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等情况,使得合同无法履行;5.当事人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对方欺诈、威胁或者利用对方的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并在合理限期内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或者对方已经支付的价款。
三、注意事项1.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行为无效;2.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无法生效;3.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已经收到的财产、价款等事宜;4.解除合同不影响被解除方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案例案例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乙方应在10天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但是到期后仍未交货。
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案例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提供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期间乙方频繁违约不按时提供服务,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总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doc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协商解除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法定解除,流程:①通知工会②工作交接③结算薪资④劳动合同解除。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实都是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只不过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与此同时还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那到底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应按如下程序:1、如果解除权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当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候,合同即告解除。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依照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照最高法院刚刚通过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个合理期限应该是3个月。
二、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效力原则上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就失去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这时就要互负返还财产的义务。
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是2年。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不影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但是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因为合同一旦解除,实际履行的依据就没有了。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如继续性合同。
要是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显然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而即使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一、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规定: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催告期满之日起1年内。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计算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时间,自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日起计算。
四、逾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处理当事人逾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放弃解除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不得再行要求解除合同。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违约事实存在,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等。
2. 违约严重性,违约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目的或使得合同的继续履行对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毫无意义。
3. 书面通知,通常需要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
4. 法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否则可能会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5. 保留证据,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自己的合法行为。
总之,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般情况下,想要解除民事合同,是需要双⽅当事⼈协商⼀致的,或者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是有任意解除权的。
那么,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要享有⾏使任意解除权的话,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以书⾯或者⼝头的⽅式,通知当事⼈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当事⼈不能在⼀份设⽴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合同的根本⽬的。
订⽴合同是⼀种法律⾏为,具有明确的订⽴⽬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民事主体订⽴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的,即在当事⼈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是指在当事⼈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变化。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允许当事⼈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从谈起,订⽴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三、⾏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当事⼈⾃⼰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不能在合同中⾃由约定。
民法典解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解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读观察视点: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该期间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
当事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则应认定解除权归于消灭。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对于催告后合理期限的把握。
对于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理期限的确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该期限究竟应设定为多长时间,不能概而论,而应取决于个案中具体情况。
换言之,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法官具有一定的酌情适用裁量权。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解释,相反,法官应当根据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关于解除权期限的起算,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解除权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 同是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交 易 关 系 在 法 律 上 的 反 映 , 推 动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的 法 律 形 式 。交 易 是 市 是 场 经 济 自 由 的 产 物 , 样 , 同 也 是 自 由 的产 物 。 同 合 其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达 就 是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原 则 不 该
二 、立 法 模 式 考 察
(一 ) 陆 法 系 的 几 种 主 要 立 法 模 式 大
1 罗 马 法 模 式 .
罗 马法 根 据 契约 的分类 , 解 除权 作 出 了不 对 同 的规 定 。 单 务 契 约 , 权 人 仅 有 撤 回权 , 对 债 不 发 生 解 除 契 约 的 问 题 。 m对 于 双 务 契 约 , 方 ¨ 双 互 负 债 务 , 为 给 付 ,系 以 交 换 利 益 为 目 的 , 互 故
关键词 :约定 解除权 ;法定 解除权 ;诉讼 外行使 ;诉讼行使 ;正 当性 作者简介: 孙瑞玺( 9 5 ) 男 , 16 一 , 山东寿光人,中国石油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 究。 中图分类号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4 32 1)200 .8 收稿 日期 :2 1- 2 1 93 6 0 1 0 (0 2 .180 4 0 0 1 — 5 1
解 除 条 件 。 在 此 场 合 , 约 并 不 当然 解 除 , ”“ 契 债
权 人 在 他 方 当事 人 承 担 的义 务 未 得 到 履 行 时 有 权 选 择 :或 者 在 仍 有 可 能 履 行 契 约 时 , 制 他 方 强 当事 人履 行 之 , 者 请求 解 除契 约 并请 求 损 害赔 或 偿 。 解 除 契 约应 当 向法 院请 求 之 , 且 法 院得 …‘ 并 视 情 形 给 予 被 告 一 个 期 限 。 本 条 第 1 被 视 为 ” 款
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有时间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有时间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解除事由满足一定条件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是可以合法解除合同的,但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迟迟不使用合同解除权的话,是否会失效呢?那么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有时间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有时间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合同法定解除的时效限制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具体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合同解除具体的法定条件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8篇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8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明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在分期付款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及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解除权的定义与条件1. 定义: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而享有的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力。
2. 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分期款项,且经过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3)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且经过乙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4)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 当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时,受影响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2. 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就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3. 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受影响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 未履行部分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应清算已履行部分的款项及产生的相关费用;2. 标的物的返还:如标的物在乙方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接收并验收;如标的物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款项清算:双方应就买卖标的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等;4. 保密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条款1. 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9年大盈文库--李长宝--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doc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从解除权行权后的行政执法权介入角度分析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我国现行的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是我国统一《合同法》在充分总结此前的三大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比较、吸收、借鉴法国、日本、德国等不同国家合同解除制度利弊后,旨在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合同效率、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1。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现如今早已成为权利人实现知识产权利的经济及社会价值、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合同的一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然而,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知识产权利人通知解除合同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如果继续实施该知识产权利,其行为无疑对于知识产权人而言具有重大影响。
实践中,作为知识产权人,一方面出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规定2,1张银涛,《刍议合同解除权》,中国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264317&k_title=刍议合同解除&k_content=刍议合同解除&k_author= (2009-11-3)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必须向法院提起之”;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
《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
”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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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一、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
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
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 (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
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法;;; 1、国外立法例在现代各国立法上,合同解除的方法大概有三种情形:其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视为有解除条件的规定,但是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而是须向法院提出,经过法院裁判确认才能解除合同;其二是依法律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法院裁判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合同当然而自动的消灭,英美法系多采用这种方法;其三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德国法采用了这一方法。
;; 2、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以上述的第三种方法为主,结合另两种方法的优点规定于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单方享有解除权的规定,本文不进行讨论。
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享有了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应当采取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通知是书面还是口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只要能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合同解除的通知,当然采取书面形式的通知是较为妥当的。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要求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无效,解除权人应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和解除通知已到达对方的事实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的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但对方提出异议可以有补救办法即通过裁判确认解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既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也有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两种规定。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三)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解除权人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基于合同已解除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院能否主动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且在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要求其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时仍未提出异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应视为对方当事人以自已的行为表示对合同解除没有异议不会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未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合同的解除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而不必也不能从实质要件上对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同解除是否有效予以审查,这时的审查重点应该在于解除权人是否向对方即被告方发出通知,通知中是否明确载明与对方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
原告只要同时具备这两种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合同已解除的事实,而无须再就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
根据合同已解除的事实,依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判决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四)相对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即解除,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诉请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法院应具体审查解除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确认解除有效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确认解除无效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对通知到达对方至法院判决解除无效这一时间段所采取的行为,如违反原合同约定,解除权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也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有理由认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已解除,当然可以不受原合同约束,解除权人所采取的行为就没有违约责任之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院经审查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判决解除无效,那么合同解除就至始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从来就没有解除过,当事人当然应受合同的约束,其在发出解除通知之后的行为,如违反原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处理都存在不妥之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他完全可以随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后即以合同已解除为由堂而皇之的违约又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判决解除无效的,仅仅是恢复履行,其在判决之前时间段的违约行为也不负违约责任,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解除合同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认为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权人采取的行为均要承担违约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的合同已解除相矛盾,且解除权一方可能因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判决未生效或对方怠于提出确认之诉,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不敢采取任何行为救济自己的权利或寻求新的合同主体,又有违经济运行的效率原则。
当然这都是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区分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解除权一方是善意的发出解除通知,对这一时段的行为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是恶意的利用合同解除法律规定发出通知,那对这一时间段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区分当事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上也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解除权人提出解除的理由凭一般人的判断均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认定为恶意,在对方提出异议并诉讼后仍然违反原合同约定的,可认定为恶意,如果解除权人有理由认为发出解除通知时是因重大误解错误的认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认定属善意,当然这需要法官的内心判断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