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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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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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

“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

讨论: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电费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天津、山东
(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 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 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 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当 核定相应税目税率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6-17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 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方法
假设增值税税率17%
一般计税方法
环节 采购 销售
金额 100 120
税额 17
20.4
价税合计 117
140.4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0.4
17
简易征收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 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 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 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 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 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问:营改增减税,为什么税率都提高了?因 为计税原理不同!
5月1日营改增:建筑业3%转换为11%,房地产业5%转
换为11%,金融业、服务业5%转换为6%。 两种税率含义不同,不可比: 营业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
增值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购进金额)
还有,税率和征收率不可比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
营改增图解--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 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 “交叉”模式(1994年税改形成)
增值税 增值税
石油等七类 资源产品又征 资源税 烟酒等十多种 消费品又征 消费税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营业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税率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 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打好全⾯推开营改增试点⼯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中遇到的综合管理类有关问题,重新进⾏了梳理,供各地参考。

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2016年12⽉2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按期进⾏分摊,需缴纳增值税?答: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的,于收到租⾦收⼊时⼀次性确认收⼊。

⼆、纳税⼈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答:根据《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既有出租不动产收⼊⼜有其他应税服务收⼊的,怎么适⽤⼩微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之处是将原主语的“金融企业”具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条现在的样
子。)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注:不错 不错~就是相当于“代扣代缴”了~既避免了税款流 失,有免除了投资人原本可能比较复杂的增值税缴纳 过程。
因为资管人的收益来源于手续费或叫管理费,应 该只对这部分缴税。而资管产品相关收益属于投资 人,那么本条要求资管人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缴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
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 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 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 用真实性的材料。(注:协议、收据一定要留好~)
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
一旦出险,那么应确认的赔偿是不是应该抛除掉这所
谓的“本金”后从损失中扣掉呢?只是我认为,呵 呵)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注:到期赎
回,相当于自己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 户,并未交易。持有期间的交易行为、获利行为等产 生的应税行为已由资管方缴纳,见第四条。不得不说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全面营改增学习心得体会模板(四篇)

全面营改增学习心得体会模板(四篇)

全面营改增学习心得体会模板一、引言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为实体经济减负、降低税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作为一名税务从业人员,我深入学习并运用全面营改增政策,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在这一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学习心得体会。

二、理解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营改增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它的核心目标是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习全面营改增政策全面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税务从业人员而言,掌握政策内容是基本要求。

在学习全面营改增政策过程中,我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学习:我通过参加培训班、自主学习等多种途径,系统学习了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原理、政策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2. 实践研究:理论学习只是认识政策的第一步,我通过实践研究,深入了解了全面营改增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3. 交流总结:与同行及相关部门保持交流,互相学习、分享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掌握全面营改增政策的核心要点全面营改增政策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作为税务从业人员,要掌握全面营改增政策的核心要点,使之成为自己的工作素材。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特别关注了以下几个重点: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解企业的营业税种类和税率,熟悉营改增后税率的调整和计算方法,以及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

2. 税制结构调整:了解税制结构调整的意义和影响,理解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之间的联系和政策导向。

3. 税收政策优化:了解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政策适用范围和申报流程,为企业提供合理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建议。

五、把握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要点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和政策执行等方面做出努力。

营改增解读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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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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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 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 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 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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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 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解读:
1)“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 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 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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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 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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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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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 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 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 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成本、竞争力、发展、纳税和管理等方面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该政策降低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但也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影响了企业管理成本。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应对“营改增”,加强财税规划,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展望未来,企业需要更加紧密地跟进政策走向,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实现长久可持续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势必将推动企业不断优化经营模式,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营改增政策、企业、成本、竞争力、发展、纳税、管理、综合影响、应对、未来影响。

1. 引言1.1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营改增"是指我国增值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在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体系,其中营业税是按照企业营业额征收的,且税负较高,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而增值税是按照企业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相比之下税负较低,但是却存在税负逐级递减和税负链条过长等问题。

为了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带来的问题,我国自2009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了营改增政策,逐步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

经过几年的试点积累经验,我国于2016年全面推开了营改增政策,实现了从"征税焦点由税率转移、税负由销售额转移、税收时间由付款时间转移"的转变。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通过营改增政策,可以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在我国税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和整个经济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1.2 营改增对企业的重要性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旨在优化税制,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益,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政策解读

比, 从而导致重复征税 。对一些 中间环节偏多 的行业 ,
因每一道环 节都征 收营业税 。会 增加企业 的税 负 , 为
切实有效 地减轻企 业税负 , 国家决定对 部分行 业先期
试点“ 营改增 ” 。 源自答: 从 试 点 的情 况 来看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基 本
二问 : “ 营 改增 ” 从 何 时开 始 ? 试 点 省 区 有哪 些 变化 ?
能消除重 复征 税 的现 象 。 从而减轻社会 整体 的税 负压 力 。对于试 点范 围内的小规 模纳税人来说 。 税负 下降
明显 , 而 交通 运 输 业 可 用 于 作 为 成 本 抵 扣 的 商 品 税 额
答: 2 0 1 1 年 1 1月 1 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下
发 了《 关 于 在 上 海 市 开 展 运 输 业 和 部 分现 代 服 务 业 营
答: 试 点期 间保持现 行财 政体 制基 本稳定 . 原 归 属试 点地 区的营 业税 改征增 值税 后 由国税部 门 负责 征收 , 收 入仍归 属试点地区。税款入库等 问题按照《 关 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 点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 的通 知》
有 关规 定 执行 。
六问 : “ 营改增” 后。 对 企 业税 负有 什 么 影 响 ?
2 0 1 3年 5月 2 7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
三问: 2 0 1 3 年 8月 1日开 始 的 全 国“ 营改增” 试 点
行业范围是什么?
印发《 关于在全 国开展 交通 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 务业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政 策 的通知》 ,进 一步明
确了 自 2 0 1 3年 8月 1日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相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其中,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对生活服务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涵盖了众多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为了帮助生活服务业的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营改增政策,本文将详细阐述其政策要点,并探讨相关的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1、纳税人的界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 3%。

4、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5、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税收优惠政策生活服务业中的部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1、发票管理风险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相较于营业税更为严格。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摘要】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背景介绍、政策概述、影响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变化、政策的优势和挑战、政府提出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在过渡期内,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将面临一系列变化,政府也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来减轻税负。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有许多优势,如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税收效率。

文章总结了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分析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企业、个人纳税人、优势、挑战、配套措施、合理性、可持续性、总结、发展方向、经济发展、影响、税收政策、解读1. 引言1.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实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逐步适应和应对。

本文将对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概述、影响、优势和挑战、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理解与应对策略。

通过总结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概述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在税制改革过渡期内,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分配,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结构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率的调整等。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可以减少税负的重复征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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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
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
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5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
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

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
12
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额判断

问: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
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 后,请பைடு நூலக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财税〔2013〕10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
还营业税。
11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
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
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如,收入100,按11%税率, 不含税收入=100%÷(1+11%)=90.09 增值税=90.09×11%=9.91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7
5月1日: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
形式
税目 土地、不动产
建筑业
收讫价款(应税 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完成后)
合同约定 收款时间
应税行 为完成
收到预 收款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5
应税行为
范围
税率
服务 无形资产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 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 务、生活服务。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 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动产租赁 其他
赠送土地、不动产
建筑业自建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备注
孰先 孰先 孰先 孰先
权属转移 按销售建筑物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8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
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因此,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接受的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14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
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
全面“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税目税率及过渡政策 • 第二节 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点 • 第三节 进项税额抵扣的要点
2
第一节 税目税率及过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6、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10
• 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
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
执行。
3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
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
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7

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与原纳营业税比较?
18
• 房地产 •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
6%(交通运输、邮政、 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11%;有形 动产租赁17%)
6%(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11%
跨境应税
0
征收率3%
6
名义税负 11% 6% 5% 3%
实际税负 11%÷(1+11%)=9.91%
6%÷(1+6%)=5.66% 5%÷(1+5%)=4.76% 3%÷(1+3%)=2.91%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6
营改增过渡政策
• 建筑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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