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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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见的最多的就是在电视剧中,经常有一些公司的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来便于自己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名下去使用,并在公司的账面上做手脚不让大家发现的情节,其实不止电视剧中,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存在着这种现象,而且国家对于这种犯罪现象也有发布相关的法律条例,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相关内容。
一、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如下不同: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第三,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后罪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从一起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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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S p. 0 e 2 06
第 o o ta Si c h u l f J n F a I tu f li l ce e& Lw n n i e P ic n a
自诉 案件不予受理 。5月 8 E , 甲公 司以侵 占罪 为由向 l 法院提起 自诉 , 要求 追究 丙 公 司的三 位合 伙 人及 两个 驾驶员侵 占罪 的刑事 责 任 , 的法 院提 出公 司不 能作 有 为 自诉案件 的 自诉人 , 虽两次 通知开庭 , 两位 驾驶员 但 均未 到庭 , 法院也未采取强制措施 。6月 1 3号 , 甲公 司 在法 院劝 说下 , 回 自诉 申请 , 向提起 民事诉讼 。之 撤 转 后, 丙公司乘机将侵 占的货 物 以 1 2万元 低价 变卖给 他 人。作者作为甲公司的 自诉案 件 的委托代理 人参 加 了 本案的诉 讼过程 , 就本案 所涉及 的法律 问题颇 有感 触 , 在此付诸文字以求抛砖引玉 。 侵 占罪能否 自诉与公诉并存 针对这个 问题 , 现在有两个 观点 : 种是侵 占罪 只 一 能 由 自诉人 提起 自诉 , 由是《 法》 2 0条规 定得 理 刑 第 7 很清楚 :本 条罪 , “ 告诉 的才处 理”; 另一种 是侵 占罪可 以允许 自诉 与公诉 并 存 , 就 是说 侵 占罪也 是 可 以提 也
案情简介 :0 5年 2月 , 20 甲公 司与 乙公 司签订租赁 合 同, 约定 甲向乙公司租赁厂 房生产罐 头 , 然后将 生产 的罐头运往 甲公 司 , 再出 口国外 。签订 合 同后 , 甲公 司 即招聘工人 、 筹措资金 、 收购原料 进行生 产。 甲将 生产 出来 的罐 头委 托丙公 司运输 。丙公 司系李 某 、 某和 王 张某 三人合伙 创办 , 尚未经 工商 部 门注册 成立 , 但 不具 法人资格 。同年 4月 2 l 甲公 司租赁 乙公 司生产 的 1 E, 最后一批货生产 完毕 , 又通 过 乙公 司让丙 公 司承 运 遂 货物 , 乙公 司厂房将 产 品运 往 甲公 司。当晚 , 从 丙公 司 派 出两位驾驶员 到 乙公 司厂 房装货 , 后将 价值 约人 民 币3 5万元 的货 物运离厂 区。次 E, 公 司谎称该 货物 l丙 因超 载被 交警 扣押 , 要求 乙公 司 出具 该 批货 物 由乙公 司生 产并 属乙公 司所有 的证 明 , 乙公 司 为 了能够 使货 物尽快运到 甲公 司 , 乙公 司信 以 为真便 在证 明上 盖章 确认 。直到第三天 , 甲公 司发现货 物没有 运到 , 乙公 与 司核实此事 , 才发 现 这 批货 物 被丙 公 司扣 留并 隐 藏 。 之后 . 甲公 司和乙公 司多次 向丙 公司要求 返还货 物 , 丙 公 司却要求 乙公 司向其清偿 旧欠 运费 1 0万元 ( 中 8 其 万元是 乙公 司的某一股东 所欠 ) 能退还货物 , 甲公 才 对 司 的多次要求均 置之 不理 。由于 乙公司无 力清偿 该笔 债务 , 甲公 司便 向当地公安机 关 , 安机 关以侵 占罪是 公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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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一、1. 案情:曾某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2年(江南博哥)刑满出狱。
其后,曾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万元早已逾期。
曾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曾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
2006年4月,曾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曾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
此后,曾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70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曾某。
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曾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15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
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曾某的请求,由曾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
某日晚8时许,曾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曾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
一个月后,曾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
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后经鉴定,曾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曾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1.曾某与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曾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黄某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黄某明知曾某是要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仍然予以协助,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黄某应曾某的要求,故意砍断曾某的双脚,造成曾某重伤。
尽管是应曾某请求而重伤害曾某,但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重伤害的被害人同意是无效的,因此,黄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f1da4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7d.png)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https://img.taocdn.com/s3/m/a4d84d9a65ce0508763213cb.png)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2709362b84ae45c3b358c71.png)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作者:宋文张淑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5期《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尚若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对本该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侵占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提请逮捕和起诉。
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诉权,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
如果没有,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有何补救办法?本文就此做一些粗浅研讨。
一、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检察机关没有公诉权(一)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又同时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部于1998年5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中,明确排除了自诉案件的管辖(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一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明显不属于(2)、(3)两类自诉案件,对(2)、(3)两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有管辖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六部门于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犯罪: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几年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几年](https://img.taocdn.com/s3/m/2a7c32d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7.png)
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年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出起诉的,⽽刑事⾃诉案件是由被害⼈⾃⾏提出,⽽侵占罪是属于⾃诉案件,那么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叫侵占罪(⼀)侵占罪的概念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他⼈的交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为⼈控制之下;⽽侵占罪则是⾏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
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为⼈必须利⽤职务上的便利,即利⽤⾃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和地位所形成的经⼿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侵占罪中⾏为⼈是否利⽤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
3、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作⼈员。
三、侵占罪判⼏年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系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系自诉案件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f02ce808762caaedd33d494.png)
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富,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运输个体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4日被逮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富犯盗窃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是,公诉机关指控李富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其误以为是自己的货才将货拿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李富在拿货时确实以为是自己的货的可能。
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是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自诉案,公诉机关无权起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富在长江国际辅料市场A入口的路边,误以为黄河货运公司卸在附近的一箱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是其负责运送的货物,遂让他人将该箱货物送往轻纺城1319档李俊莹处,因李俊莹发现该货物非其订购,李富派人将该箱货物拉回其家存放。
当日,黄河货运公司报警,同月19日,黄河货运公司的负责人麦某向李富索要此货,李富称没有拿该货,后公安机关在其家床底下将该箱货物缴获。
在诉讼过程中,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富的起诉,黄河货运公司表示考虑是否提起自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主要问题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三、裁判理由(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系侵占行为。
盗窃罪与侵占罪均系典型的财产犯罪,二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均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二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具有较大区别: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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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裁判要旨归纳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裁判要旨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77aa422b561252d380eb6e80.png)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1-22项裁判要旨(法律人必看)智豪律所2016-08-19 盗窃罪侵占罪刑事审判编者按:研究盗窃罪、侵占罪的案例很有意思。
从1999年至今,刑法几经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
笔者在整理案例时发现,1999年的盗窃罪居然可以判处死刑,并且上了《刑事审判参考》用于指导全国法院审判。
今天法律界人士与普通民众都认识到对于盗窃、侵占这类财产类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而这份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的成果。
让我们带着对这份成果的尊重,向最高法学习以下22个裁判要旨吧!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质押给他人,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
深度解读:尽管行为人伪造证明材料冒名质押他人物权,但质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通过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押权人有权取得该质押物的质押权。
此时质押权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相反所有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随后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方式将质押物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导致质押权人因质押物灭失,无法主张对行为人的债券,形成损失。
因此行为人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2.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考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
深度解读:关于盗窃财产数额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数额却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点数等互联网上的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有:(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4)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5)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同时还应考虑: (1)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4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46](https://img.taocdn.com/s3/m/39b12f8f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f8.png)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46一、材料一: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的邻居王某与陈某商定,用陈某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江南博哥)招商银行卡供王某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陈某200元的“好处费”。
办好银行卡后,王某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了密码。
2012年2月1日,陈某不愿意将其母亲杨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王某使用,遂与杨某等人到招商银行某分行将以杨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陈某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5万元资金。
王某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陈某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陈某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2月9日,陈某与杨某等人在招商银行某分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了密码。
后陈某与杨某等人在招商银行另一分行以陈某的名义办理新银行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杨某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该卡账户内。
材料二: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G省F市M区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材料三:2012年5月29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F市公安局M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批准逮捕,7月23日,M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M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入陈某有材料一所涉的遗漏犯罪事实。
2012年9月24日,M区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陈某材料一的犯罪事实。
问题:1. 材料一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应如何定性?为什么?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我国实务界普遍认为,存款应当由存款名义人占有,而非银行占有。
因为存款虽然不是财物,但存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名义上的储户对于存款债权的支配力更高:即储户要求银行返还存款额度内的存款债权时,银行应当无条件返还。
所以储户对于存款额度内的存款债权具有绝对的支配、控制权,存款债权应当认定由储户占有、而非银行占有。
侵占罪案例
![侵占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79cf01e0c22590103029d7c.png)
侵占罪案例(侵占罪的构成)案情:2006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
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
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
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
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
后来,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的座位底下没有拿,就急忙往回赶,终于追到了公交车,车上的乘客告诉他一个年轻人带着包下车走了。
经过多方查找无果,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丢失了2万块钱。
公安机关经排查,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然后多次对他盘问,张某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见过什么黑色皮包。
后来,施主万某多次找张某索要皮包,他均不承认自己捡到了黑色皮包。
当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他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色皮包后,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
此后,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张某服刑,不提起上诉。
张某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贪欲,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当最后审判长让张某作最后陈述时,张某只说了一句话:“由于我一时贪心,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让我后悔一辈子,其他人千万别学我,贪心要不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学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对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30ca00dbed5b9f3f90f1c26.png)
首先 , 对 于 纯 自诉 案件 。实践 中 . 虽然 国家 和 集体 很 少 成 为 侵 但 是 这 种情 形 依 然 存 在 对 于 此 种案 件 , 如 果 国 家 机 何. 都 不 存 在公 诉 的可 能 性 。 刑 法 二百 七 十 条 规定 : ( 1 ) 将 代 为保 管 占罪 的 主体 , 的他 人 财 物 非 法 占位 己 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 的 , 处 二 年 以下 有 关 不 起 诉 . 就会 出现 没有 起 诉方 的 情 形 。 虽 然 实践 中常 以盗 窃 案处 期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有 其 它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以二 理 , 但 在 理论 上 毕 竟 有争 议 。笔者 认 为 . 对 于 纯 自诉 的侵 占罪 的规 年 以上 五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2 ) 将他 人 的遗 忘 物 或 者埋 定 , 应 对 私 人财 产 和 集体 、 国 家财 产 别对 待 。侵 占私人 财 产 为 自 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 出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处 罚 。 诉案件 . 而 侵 占集 体或 者 国 家财 产 的 则为 公诉 案 件 ( 3) 本 条 罪 告诉 的 才处 理 。 其次 , 对于 第 二 类 自诉 案 件 . 即可 公诉 可 自诉 的 案件 对 于 这 我们 从 中 看 出该 罪 的 犯 罪对 象 是 他 人 的 财物 这 其 中 还包 括 类 案 件 .一 个关 键 问 题 是 自诉 人 何 时 可 以确 定 检察 院不 提 起公 诉 遗 忘 物 和埋 藏 物 、而 他 人 作 为 财物 的所 有 人 ,其 范 围 自然 包括 公 而 自己 能提 起 1 3诉 。 如 果 此 时在 检 察 院不 起诉 后 . 由于 侦查 机 关 的 而 此 时 自诉 人 已经 向 法 院提 起 了 1 3诉 . 从 而 民、 国家 和 集体 。我们 从 立 法 者 目的 角度 来 看 . 当初 将 侵 占罪作 为 申诉 而再 次 提起 公 诉 . 纯 自诉 案 件 的 理 论 出 发 点 在 于 该 罪 的 受 害 者 仅 仅 是 财 物 的 所 有 时 .特别 是 当 财产 所 有 人 为 国 家时 .此 时 的追 诉属 于 公 诉 还是 自 出现 了 一个 案 件公 诉 与 自诉并 存 的状 态 .这 样 的尴 尬 局 面 无 疑也 须 以收 到检 察 院 的不 起 诉 书 为前 提 .并且 若 是 出 现公 诉 自诉并 存 人. 因次 国 家不 必 主 动介 入 但 是 当财 物 所有 人 为 集体 或 者 国 家之 是 司法 资源 浪 费 的表 现 对 于这 类 案 件应 该 规 定 自诉 人 的 自诉 必 诉 ?这 就 成 为 了一 个 问题 。显然 , 此 时 与 纯 自诉 理 论 的 出发 点 明显 时 。 公 诉 具有 优 先性 , 自诉 自动终 结 。 最后 。 第 三类 自诉 案件 完 全废 除 。 第 三类 案件 范 嗣包 含 了 大部 相悖 。另 外 , 侵 占罪 案 件 也 存 在很 多 犯 罪 情 节 严 重 、 危 害极 大 的情 形. 比如 数额 特 别 巨大 若 是将 这 类 案 件 交 给 自诉人 自 己去 起 诉 。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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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 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职务侵占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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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是公诉还是自诉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的主要有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
(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应对侵占罪之考量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应对侵占罪之考量](https://img.taocdn.com/s3/m/238432da76eeaeaad1f33086.png)
法 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 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 该主体只能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 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 的人。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 占本单位财 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自 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本单位财物的 目的。该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利用 ̄0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已有 , vy , 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财物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则为行 为人所属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现行 刑法第2 1 7 条第 1 款规定 了职务侵 占罪 : “ 司 、 公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 本 单位 财物非法 占为 己有 ,数 额较大 的 ,处5 以下有期徒刑 或 年 者 拘 役 ;数 额 巨大 的 ,处 5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可 以 并 处 没 年 收财 产 。 ” 侵 占罪与职务侵 占罪二罪主观上都 以非法 占有公私财 物为 目的 ,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但二罪犯罪
的作为,使侵占案件的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 ,如何在现行 的法律框架之下应对侵 占罪成为摆在公安
机 关面前 的一道难题 。
关键 词
中图分类号 : D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8— 3820 0 9 43 10 57 (09)5—05 0 l—O 3
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的公诉案件,而侵占罪则是
个告诉才处理的 自诉案件,如果处理不 当,将应当由被害 人自诉的侵占罪 当作职务侵 占罪来处理 ,公安机关就有超越 权 限办案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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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9—0 20 4—1 6 作者简介 : 丁翠英(99- ) 1 6 - ,女,吉林 白山人 ,副教授,文学、法学双 学士。
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
![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https://img.taocdn.com/s3/m/5549c43776eeaeaad0f3309d.png)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职务侵占罪不可以自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一般是指那种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而与之相对的则就是公诉案件,往往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现实中,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如果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一、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 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情形是什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情形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fec40ff45f0e7cd1852536bd.png)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情形是什么?导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情形是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普通的侵占罪,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这类型的案件,当被害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处理。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情形是什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逃离的,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谁能够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程序包括什么?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
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哪些?
![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bae141fb964bcf84b8d57b95.png)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页眉可删)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哪些?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对于侵占罪需要由受害者亲自到到法院进行立案处理,对于此罪一般就会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就会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哪些?《刑法》270条告诉才处理的内容有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有哪些内容?自诉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单位证明被告人持有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县人民法院自诉人:__年__月__日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吗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吗](https://img.taocdn.com/s3/m/9f2f85c0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b4.png)
职务侵占属于⾃诉案件吗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来进⾏犯罪的,在达到⼀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承担⼀定的法律责任,那么职务侵占是不是所谓的⾃诉案件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侵占属于⾃诉案件吗不是属于的⾃诉案件。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规定设⽴的⾮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的经过⼯商⾏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的有⼀定数量的注册资⾦及⼀定数量的从业⼈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业、交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形物,如⼚房、电⼒、煤⽓、天然⽓、⼯业产权,等等。
所谓告诉才处理,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告诉才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 条第1款规定的暴⼒⼲涉婚姻⾃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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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
种形式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名。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此之前,对此类侵占行为一般以民事案件对待,这很不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
尤其是对遗忘物这一问题,过去大都是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来处理的。
这样,非法占有遗忘物而拒不返还者甚多。
现行刑法将此类侵占行为划为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大大地保护了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将此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并且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种单一的自诉方式不利于充分地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和打击犯
罪。
其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侵占案
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是难以找出具
体侵占人的。
而公安机关要想介入此类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侵占罪中最常见的遗忘物案件,大多是遗忘人在乘坐出租车或住旅店时,由于粗心而遗忘在出租车上或旅店的房间里。
尤其是乘坐出租车,由于遗忘人很难记住所乘出租车号,加之出租车较多,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单凭个人之力是无法找到侵占人的;要想找到侵占人,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
但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旦公安机关介入,就存在一个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被侵占人的
报案,也介入到此类案件中。
但往往由于关系到这种介入是否合法的问题,办起案来不但束缚手脚,而且有时十分尴尬。
如2004年8月,呼和浩特市举办内蒙
古第五届西部医疗器械博览会。
一位上海客商项某来呼参加。
8月16日17时许,项某
与同伴一行三人从内蒙古展览馆门口打了
一辆红色夏利车。
当时司机帮项某把绿色的行李箱放到了车的后备箱中,在到达太阳神饭店下车时忘了车上的行李箱。
行李箱内有身份证、返程飞机票、笔记本、现金和银行存折等。
17时30分许,项某才想起这事。
由于没有记住出租车牌号,只好拨打110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后根据出租车发票的线索,在17日早晨找到了承包出租车的
司机。
白班出租车司机承认自己确实把项某的行李箱放到出租车的后备箱内,但他早把这事忘了,说自己没有拿。
而夜班的司机则说,交接出租车时他俩谁也没检查过,也说自己没拿过。
项某的行李箱就这样“失踪”了。
后两位出租车司机和项某达成协议,愿意补偿其损失。
但项某的行李箱到底被谁拿了,至今仍是一个谜。
为什么会存在这个谜?按理说,东西只能是两个出租车司机中的一个拿了。
公安机关连一点线索都没有的大案都能侦破,怎么会答不出这道只有两个选项的单项选择题?这可不是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办案能力
问题,而是由于案件管辖权问题。
由于不能越权办案,公安机关只好“放任”涉嫌犯罪人。
试想一下,像项某这样的事,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单凭项某之力,能在短时间里找到这两个出租车司机吗?再假设,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这两名出租车司机会如此痛快地达成协议,共同赔偿项某的经济损失吗?
2、侵占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发生
在外地的,由于管辖问题,被侵占人不大可能为此在外地进行刑事自诉。
根据司法实践,不少侵占案件大都发生在外地。
当到外地出差或旅游的人一旦发生被侵占事件,而侵占人又拒不归还时,他们很少有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此类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是要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在本地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都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况且在外地。
由于大多数被侵占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留在案发地打官司,这样,
不仅被侵占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助长了侵占人的犯罪气焰。
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看,是公私
财物。
构成此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
估价。
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
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4、对外地的侵占犯罪嫌疑人,如果没
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嫌疑人怎么会老实等着接受审判?
最近呼市就发生好几起外地打工人员
侵占案件。
如我院刚刚批捕的一个案件,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来呼,要在一私人汽车配件厂学徒。
老板见其没有住处,就让其住在厂里,也顺便下夜。
老板将大门钥匙交给学徒工,库房并没有锁,老板也没有明确让其保管。
谁知这学徒没干几天,就伙同外人,将老板价值三万元的汽车配件拿出去当废品卖了300多元花了。
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性质是侵占还是盗窃存有异议。
承办人认为是侵占。
但考虑到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按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