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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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2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1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社、独立工程队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主体要求:(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三)具有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质;(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注册文件;(三)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业绩报告;(四)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五)企业具备的技术条件及设备情况;(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一)材料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考察: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和设备状况进行审查;(三)综合评议: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等级的依据;(四)颁发资质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七条特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二)具有十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五年内曾承担过至少5项建筑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流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三年内曾承担过至少3项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中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两年内曾承担过至少1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小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资质管理的背景、管理要求、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开发商资质不一、开发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确保购房者的安全和权益,有必要制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二、管理要求1. 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符合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开发经验等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不同级别的资质将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开发面积、开发项目等做出明确规定。

2. 资质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企业的开发项目质量、售后服务、信誉度等方面,通过评定结果的优劣来决定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3. 日常管理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开发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开发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三、影响1. 保护购房者权益通过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减少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和满意度。

购房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房屋,避免因购房纠纷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2. 提升房地产市场整体水平合理的资质管理制度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房地产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能够从容应对市场竞争,引领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3. 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的资质管理要求可以遏制一些无资质或违规操作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减少低质量房地产项目的推出,维护市场秩序。

这有助于避免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和泡沫化现象的产生,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提高市场整体水平,规范市场秩序。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素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资质最高,四级资质最低。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目标;(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三)企业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三年内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等级和范围从事开发活动。

第八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复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申请或者伪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____月____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____月____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誉;(二)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开发经验;(五)开发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事业贡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将按照资质分级的要求,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法定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完备;(四)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企业在过去开发项目中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各级资质的要求和相关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条考试科目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等,考试内容应当做到系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成绩应当依法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的行业声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五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主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满足法定经济实力和信誉条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合理规模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级别以及相关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升级和更新,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资质管理的评审和考核。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申请项目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资质应当与企业资质相匹配,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正式开展项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资质的要求,实施科学的项目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项目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规定(3篇)

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并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处罚,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资质等级为最高级别,具有最高的综合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二级资质等级为中级水平,具有相对较高的综合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级资质等级为基础水平,具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和信誉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应当按照相关市场主体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评定应当依据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项目经验、技术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公示,并将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来申请更高的资质等级。

第三章资质证书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等内容。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以续展。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的续展审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二十八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企业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和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等级和等次两类。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为:A级、B级、C级、D级。

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次分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四等次、五等次五个等次。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次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四等次、五等次。

其中,一等次为最高等次,五等次为最低等次。

第二章资质的划分和申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等次的划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划分依据包括以下因素:(一)注册资本;(二)企业经营情况;(三)人员素质和能力;(四)企业信誉状况;(五)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企业经营范围的详细描述和证明材料;(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六)企业有关人员的个人履历和证明材料;(七)企业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信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审核决定应当写明审核结果和理由。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将已经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等次纳入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资质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未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资质;(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审定和评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定和评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严格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定和评定,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等级、范围和有效期均应公示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六)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七)企业情况介绍;(八)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细致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要求;(二)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三)企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四)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发展规模和实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资质等级相应的管理标准进行审批。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第八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与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企业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五)企业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综合评定企业的申请资质。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质审批的监督机制,及时监督和检查已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资质证书和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不同,从事相应规模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并在开发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1.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2.资质等级: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应条件和标准所被评定的等级。

第二章资质管理机构和评定程序第四条资质管理机构房地产资质管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负责,具体管理机构设在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資质评定程序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评定需向当地住建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3.住建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向企业发放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等级和管理要求第六条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将房地产资质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为最高等级,C等级为最低等级。

第七条管理要求1.A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2.B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3.C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基本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有相应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章资质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资质变更1.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变更资质等级,须向当地住建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

2.住建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核实、审查,并根据结果发放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资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注销,经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住建部门将注销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规处罚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将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单位,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一致的相关资质,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开发活动。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资质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级别。

第五条一类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是: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所需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二类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是: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所需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三类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是: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所需的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资质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中明确,开发项目的资质等级应当与企业资质等级相一致。

第三章申请与批准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及组织机构;(二)需要资质等级、范围及有效期;(三)申请单位在房地产开发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四)申请单位在近三年内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主要业绩及其它重要材料。

第十条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发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说明资质等级、范围、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监督和检验第十二条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式检验,以确保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保证买受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是一套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体系。

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首先,来谈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通常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暂定级。

不同的资质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开发规模和项目要求。

例如,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而暂定级资质的企业则通常只能开发建筑面积较小的项目。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这包括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等。

以注册资本为例,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二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方面,要求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且不同资质等级对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职称要求也各不相同。

在审批流程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等。

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企业的情况。

如果符合条件,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果不符合,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获得资质证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一劳永逸。

主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其始终符合资质要求。

如果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未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拖欠工程款等,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也需要遵循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这一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质管理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以及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存在,房地产市场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资质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类别、资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1. 资质类别根据房地产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和资质实力等不同情况,可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如甲级、乙级和丙级等。

不同资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经营权限和要求。

2. 资质申请条件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中介机构,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申请条件才能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这些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要求。

3. 审批流程资质申请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等环节。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4. 监督管理一旦取得资质证书,资质持有者仍然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实施效果《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该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遏制了一些不具备实力和资质的机构进入市场,从根本上减少了不法经营者的存在。

其次,规范的资质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购房者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另外,房地产行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还有助于优胜劣汰,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迈进。

总之,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发展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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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内建房函[2012]125号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盟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或者“置业”字样。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80%以上;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90%以上;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8、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60%以上;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70%以上;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50%以上;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达60%以上,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良”以上;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达30%以上;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中”以上;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公司章程原件;6、验资报告原件;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8、企业成立和选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9、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0、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1、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2、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3、开发计划;1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已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允许其出资人出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和申请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7、企业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8、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0、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11、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此条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12、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13、已开发经营项目(升级应考核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竣工项目必须提供,在建项目按进度提供并附项目进度说明):(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4、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1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CL建筑体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申请资质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自治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二级以上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治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进入自治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后,由项目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申请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3、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明文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9、企业派驻自治区的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0、企业派驻自治区的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派驻自治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11、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12、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1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竣工项目必须提供,在建项目按进度提供并附项目进度说明):(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4、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1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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