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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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内建房函[2012]125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盟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或者“置业”字样。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80%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90%以上;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8、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

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60%以上;

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70%以上;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

11、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50%以上;

4、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达60%以上,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良”以上;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达30%以上;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中”以上;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原件;

6、验资报告原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8、企业成立和选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9、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

10、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11、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

12、系统操作员、售楼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原职业证明;

13、开发计划;

1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已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允许其出资人出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企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和申请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旗(县、市)、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8、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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