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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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建办标〔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2021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1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1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021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XX印发XX“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21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21X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助力县域经济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自2021年X月X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涉企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X政办发2021X号文件要求,针对X个事项逐一梳理,明确审批和监管层级.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1.直接取消审批。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变相保留审批,应同步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

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监管职责,及时下载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数据,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报送的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防止以备案之名变相审批。

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流程和方式,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实施以信用和信息化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鼓励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包容审慎监管、以风险类别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和以协同高效为原则的联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与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健全新型监管制度,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基本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2年至2024年,重点推进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监管技术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标准化;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居于全国前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公开公平。

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分级分类。

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根据信用分级分类和不同领域特点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四)坚持包容审慎。

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理观察、引导、规范经营行为,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五)坚持科学高效。

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经营干扰最小化。

(六)坚持寓管于服。

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营造利企便民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积极构建以全市“监管一张网”为支撑,以“三清单一计划”为基础,以审批监管联动、事权履职联动、部门执法联动、监管评估联动、响应惩戒联动、协同共治联动为重点内容的“1+4+6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改革(全国范围内)(一)改革方式和实施范围。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改革举措。

1.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审批部门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书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对申报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x族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x号)精神,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原则和方式按照“权责统一、分级实施、属地监管”原则,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二、改革举措(一)明确改革审批事项。

将市级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告知承诺7项、优化准入服务30项)和53项自治区级、16项县级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作为改革内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与自治区对口单位的对接、沟通,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其中企业设立3个工作日、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发票申领1个工作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电子归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上办理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领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粮食局、道路运输局、法制办、信建办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2日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山东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两级三张清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和《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规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

在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及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加大改革力度,增加实施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

各市、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省营转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切实落实各项改革要求(一)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X发〔X〕3X号)精神,在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乂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任务(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项)。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

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9项)。

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4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权责明晰。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严格依照权责清单确定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做到责任明晰、权责一致。

(二)部门联动、公开透明。

加快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法加强重点监管,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最新)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最新)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精神,按照区、市、县党委、政府安排部署,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任务(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按照《x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及时调整事项表内容。

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的更新和发布工作。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科技局、政务服务中心、各园区完成时限:x年5月底前(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设置“证照分离”专窗。

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合并设立“证照分离”专窗,对于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办理食品类许可证方可经营的企业进行合并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办理证照时间,让企业和群众切实体会到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x年12月底前(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推进综合监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监管为核心,建设完善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统一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和企业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的“双公示”机制,推动实现取消审批或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事项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常态化。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科技局、政务服务中心、各园区完成时限:x年12月底前2.强化信息共享推送工作。

“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通过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准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违法失信“黑名单”等监管信息,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业务协同、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实现涉企信息归集覆盖率100%。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我泡了杯咖啡,打开电脑,准备着手这个“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思绪如泉涌,我开始了这场文字的旅程。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其中,“证照分离”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我国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1.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的证照事项100%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

2.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务服务模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三、试点内容1.优化审批流程。

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实施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推行电子证照。

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并行使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5.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相结合,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实施步骤等,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认知度。

3.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4.实施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降低企业负担。

5.推行电子证照。

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并行使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分工。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办发字〔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 具体改革举措附后。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内药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盟市政务服务部门,局机关各处、检查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改革内容(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1.改革举措:直接取消审批。

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8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11月10日起,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担当,积极谋划,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各项改革举措,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全面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是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主要牵头单位,要建立与省司法厅和涉及改革审批事项的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机构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细化改革举措,做好具体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开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及本级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本地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工作。

(二)制订“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

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湖南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见附件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此目录,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企业登记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表述,为配合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证照分离专项整改方案

证照分离专项整改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在证照办理中存在的难题,现制定本专项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1. 提高证照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限;2. 优化证照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取得实效;4. 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整改措施1. 整理和公布证照清单。

全面梳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制定并公布证照清单,明确各事项的改革方式。

2. 简化审批流程。

对于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停止办理,并清理相关审批文件;对于改为备案管理的,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效率;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简化申报材料,提高承诺制实施比例。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后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4. 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提高窗口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5.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

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

四、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证照分离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强化监督检查。

定期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 建立长效机制。

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常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五、时间安排1. 2023年X月前,完成证照清单梳理和公布;2. 2023年X月前,完成证照办理流程优化和审批制度改革;3. 2023年X月前,完成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4. 2023年X月前,完成服务水平提升和宣传引导工作。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武食药监文〔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6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精神,为推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精简审批事项。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详见国发〔2018〕35号附件)中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清理出属于我局审批改革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探索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内容(一)分类推进实施改革1.市级、区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附件3“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内蒙古自治区×××委(办厅局)×××(改革事项名称)实施×××(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说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指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的名称;改革方式指“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对应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具体方式)二、法律依据×××××××××××××××××××××××××××××××××。

(说明:指设定该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三、改革举措×××××××××××××××××××××××××××××××××。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50号)要求,我市在X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对《X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市、县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

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X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结合我市梳理形成的《X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审改办、法制办、行政审批局;负责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X管委会)(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对照《X 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改革在我市与自治区同步正式实施。

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应参照《X 市“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深化“放管服”,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创新发展环境。

其中,“证照分离”是的重要一环,旨在破除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的机制性障碍,实现行政审批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分离,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更大的活力和空间。

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明确的目标和原则。

证照分离的根本目标是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竞争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放管服”的基本原则,即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确保市场秩序;公开透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就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要明确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权限,明确哪些事项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哪些事项可以由市场自主决定;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分类管理制度,将审批事项分为准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两个环节,明确不同行为主体的权责义务;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决策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证照分离”的重要基础。

通过建立集中、统一、安全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壁垒,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方便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相关信息,促进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创新发展。

第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证照分离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运行的平稳。

为此,需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惩罚机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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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一)提升涉企政务服务质量。

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权责清单(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各区、县(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

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涉企证照审批流程。

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

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简化涉企证照审批事项。

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凡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少涉企证照申请材料。

严格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

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

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

凡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

凡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探索实行“承诺制”。

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

(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
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

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备案,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所需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模式。

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

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

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

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启动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推进安排,2019年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并在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责任部门:自贸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贸区管委会、税务局、安全局、供销社、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市法院、检察院,市烟草专卖局,沈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贯彻上级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其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协调
推进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狠抓工作落实。

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报表。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大督查力度。

市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强化督查问责,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改革过程中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四)强化培训宣传。

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改善群众办事实际体验,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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