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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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

【案例一】

背景:

某国有资金参股的智能化写字楼建设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 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 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2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签订合同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另外,要特别注意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

性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是采取“到达主义”,而是采取“投邮主义”,目卩: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还要注意中标人的确定。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评标,其结果是推荐一至三人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答案:

问题1:

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 “招标人宣布B、C、D、E四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虽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因为在7名评标委员中招标人只可选派2名相当专家资质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智能化办公楼项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之外,其他专家均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 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 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案例二】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U

表4-1 质疑答复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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