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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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豢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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蔫家凌

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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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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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文

钱光人

陈钧颐

薪著华生

更差

河象青笺

【】冗

目次

1总则……………………………………………………………l

2术语..........................................-............。’’。’’......一2 3基本规定 (3)

4收集与运输 (4)

4.1源头减量、收集 (4)

4.2运输…………………………………………………………‘i

5转运调配 (5)

6再生利用……·………………………………………………’‘7

7回填……………………………………………………………lO

8填埋……………………………………………………………ll

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一l3

本规范用词说明…………………………………………’……“1 5

引用标准名录……………………………………………………l6

附:条文说明……………………………………………………l7

6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促进建筑垃圾统一管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提升建筑垃圾处

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

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利用、回

填、填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1.0.3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1.0.4建筑垃圾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O.1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

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

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0.2转运调配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将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

外运的行为。

2.0.3回填backfiII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

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

行为。

2.O.4建筑垃圾处理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

merit

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调配、处置的全过程。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

规划。

3.0.2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

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

垃圾与危险废物。

3.0.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应行

驶至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

3.0.4建筑垃圾类型与处置方式宜按表3.0.4的规定确定。

注:其他建筑废物包括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3.0.5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均应配备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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