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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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一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共青团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学院团委的指导;第二条我院学生社团现阶段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统一协调管理;第三条依据我院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社联直属类、体育竞技类、公益服务类、艺术演出类、武艺健身类、学术文化类6大类别;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院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第四条学生社团对其财务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社联的监督和审核;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组织机构及各主要职能如下:组织机构:社联的主要干部是从我校的在籍全日制专科生中选拔而出的,他们要有优异的学习成绩、丰富的学生社团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社联设有由所有已注册成员协会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组成的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外联部、财务部、督导部、文体部、宣传部六个职能部门;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实行梯度管理,监督、管理、指导、服务于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各个社团;实行责任负责制,主席团须对学院团委、社联理事会负责,办公室及各部门须对主席团负责;职能介绍:主席团:是学院社联的最高机构;社联主席即社联理事会理事长代表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社联理事会及领导社联总部各部门;有规章制度公布权,社联所有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主席公布,未经主席公布不能生效;命令发布权,主席可根据理事会大会决定,对各部门正副部长任免,对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并分管社联内部事务;办公室:是学院社联最高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管理社联内各部门的日常运作,协调各个部门,监督执行社联理事会所有决定;召集社联及社团负责人各类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整理会议记录及考勤记录;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保管及管理社联及社联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管理来信来访工作;财务部:负责社联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各社团经费项目审核、监督和财务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完好;社联重要物品的购置等;督导部:负责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各社团正规、有序、合理地开展各种积极、健康、有益的活动;考核各社团的活动进展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在宏观上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调节和安排;维护所有会员权益好做有力的保障,对违规社团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检举处罚;确保所有协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发展;宣传部:负责社联活动的海报和板报等的制作,社联宣传工作的策划与组织开展,配合文艺部做好舞台设计的工作,逐步扩大社联的知名度,提升社联的美誉度;依据校团委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做好对重大事件的宣传工作;对相关网站的定期更新;对所有社团举行的课程,活动的文字和多媒体资料进行保留及存档;文体部:负责策划、组织社联的各种文艺活动;根据各阶段的工作中心,对以社联名义发起的文艺活动做出统筹部署并负责承办;外联部:1、行使以社联名义的对外职责;如:为以社联名义的活动拉取经费、与各高校社联组织的联系和对外的接待工作等;2、加强与本校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3、负责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七条凡承认我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社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申请分为6类,包括:社联直属类、体育竞技类、公益服务类、艺术演出类、武艺健身类、学术文化类;一个学生团体只可以申请一类,经登记后方可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二在社团成立初期由社团发起人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联督导部有权定期向筹备组了解该社团最新情况;三筹备组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5.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六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作出可行性分析;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由筹备组向社联督导部递交以下材料:(1)社团申请书(2)社团简介(3)社团章程(4)组织机构(5)指导老师资料(6)创办人资料(7)协会可行性报告二申请过程:(1)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妥当后,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2)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先由办公室代表与督导部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3)申请材料修改后,重新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召集社团进行集体表决(4)新社团成立申请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报学院团委审批(5)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新社团方为正式成立(6)凡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社团组织,成立后需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注册时时须递交注册申请书及有关社团档案材料,新社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周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注册申请书;第十一条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3.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4.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5.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6.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7.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员第十三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管理条例保护;第十四条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学院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各部门干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八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每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学生社团;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和社联的协调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社联汇报工作;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期初到社联进行登记注册,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需要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社联督导部登记注册;二注册时,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来源;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三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招收新成员,社团在招收新成员之前,必须向社联督导部提出申请,经同意之后方可进行招新;四社联将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所有社团统一招新;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向社联督导部上报招收人数,经督导部核审后提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会员卡;五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第二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未经学院团委和社联批准,不得私自收取会员费;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有效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上报社联财务部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各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社联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xxx”字样;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学院团委、社联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向学院团委申报审批以下除外的活动须要向社联申报审批:1.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2.与校外团体联合活动;3.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4.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5.其他有关学校次序、声誉的重大活动;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联审核并申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2.涉及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3.团委或指导老师的意见;4.活动警方的来源及组织方式;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交至社联督导部备案;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学院有关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服务宗旨;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有明确的主办机构和指导老师;3.有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该学生社团成员;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报纸刊物的名称、板报刊宗旨、编辑内容、编辑部成员简历、指导老师、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学院团委审定同意后,由社联宣传部给予统一编号,方可正式编印;三学生社团每期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将样本送交社联宣传部审阅备案,经社联同意后方可发行;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刊物,社联有权对其整改直至停刊的要求;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社联每学年将对全校范围内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表彰;第三十条社联将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讨论、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社联财务部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帐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差额在5%-15%时,在学院社团内部对该社团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其社团管理人;2.差额在15%-30%时,上报学院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警告,同时将其帐目予以曝光;3.差额在30%以上时,学院团委责令该学生社团停止活动,予以整顿;第三十二条拒绝受财务部监察的个人和团体社联将发出书面警告,受两次警告者取消干部资格,并通报批评;受三次警告者,上报学院团委,社团负责人取消社联理事会理事资格,该社团也退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重新列为考察期社团;第三十三条对私吞公费50元以下的团体和个人取消干部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切评优评先;私吞50-100元的上报院团委社团,负责人取消社联理事会理事资格,该社团也退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重新列为考察期社团;私吞100元以上者直接报院团委,再报学院;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销社团资格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团委同意后,社联有权暂停其社团资格,责成整顿:1.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5.未按时注册、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6.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阻止;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共青团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三十六条本管理条例于2011年6月起试行;。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1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打点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带领、校团委指导和打点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开展,鞭策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那么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那么,确定一个挂靠单元。

挂靠单元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打点。

社团挂靠单元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适宜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元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打点。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按照自身开展需要在校表里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参谋。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按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带领和指导外,日常打点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成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倡议,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2、社团的倡议人必需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底子本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社团必需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元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倡议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罗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团倡议人名单及底子情况;3、社团挂靠单元及倡议人地址学院定见;4、社团章程草案;5、倡议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罗以下内容:1、社团的名称;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打点程序、执行机构及发生程序;5、章程的点窜程序;6、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社团人事制度管理条例

社团人事制度管理条例

社团人事制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团的管理,规范社团的运作,建立健全社团人事制度,提高社团的组织纪律和工作效率,根据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人事制度是指社团在人员招聘、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社团成员的招聘应以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强迫或擅自招收成员。

第四条担任社团干部的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拥有良好的学校形象和社交能力。

针对不同职位的要求,可以对其具体条件进行规定。

第五条社团干部的任免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或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报学生会备案。

第六条社团干部应定期开展工作报告,向社团成员和学生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社团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任一次。

连任次数不超过两次,连任后需经过重新选举。

第八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遵守社团章程,不得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开除处理。

第九条社团干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策划社团活动、推动社团事务的发展、监督社团成员的行为等。

第十条社团干部的任免需经过学生会的审批和备案,确保干部的任免工作符合学校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对于志愿者工作人员,社团应实行荣誉制度,设置荣誉称号和奖励,以激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志愿者。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遵守社团纪律,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做到守时、守纪律、守规矩。

第十三条社团成员和干部应配合学校和学生会的组织,参加学校和社团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社团纪律的成员和干部,学生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和干部有权向学生会提出有关运行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学生会应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生会所有,学生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学校社团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学校社团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拓宽社会视野,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社团是指学生在自愿、平等、互助、协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组织、自我管理、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校社团的宗旨是:以服务全体广大师生为中心,关注学生课余兴趣爱好和实践经验,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丰富校园文化和精神生活。

第三条学校社团按照组织性质、活动内容和组织规模分类管理。

学校社团应当至少拥有15名成员,并且进行了社团备案,须得到学校的批准,并有固定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

第四条学校社团成员应当认同该社团宗旨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第五条学校社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活动策划和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综合实践活动,铸造优秀的社团风采和荣誉。

第六条学校社团除了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之外,应当根据不同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活动安全规范,确保活动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学校应加强管理,防止学生社团乱收费、乱拉人、乱接梯等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应当按期进行中期工作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并向学生社团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财务计划。

第九条学校社团与违反条例的学生社团应当及时检查并指出错误,纠正问题,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果对问题升级的社团,学生社团部可以采取停止支持和退社等措施。

第十条学生社团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避免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口碑良好的信誉体系,尊重人权,严格按照有关活动计划、有关法规制度、学校的制度规定,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如有违反条例的情况,学生社团部可按照情况处理社团,因社团管理的不善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及时加以整改及处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今后进行修改。

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教育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设立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干部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干部应当经过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完善组织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活动与交流
第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第十条:学生社团可以与其他社团、学校以及社会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应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秩序。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评估与奖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对表现优秀的社团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学生社团,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试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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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特设立中学生社团。

第二条:中学生社团是学校组织的校本部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鼓励学生参与各类实践活动。

第三条:中学生社团的组建应经学校的批准,并按照学校制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各类文化、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为社团联合会,每个社团都应有指导教师或指导员监管。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成员应是学校的学生,且须符合学校的社团加入条件。

第七条:中学生社团成员有义务参与社团的活动,积极履行社团内分工的职责。

第八条:中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教师或指导员应尊重并及时回应。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应及时向学校汇报活动情况,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中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成员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中学生社团的解散需经过学校的批准,解散后应及时归还学校所属财物。

第十三条:此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中学生社团是指由中学生自愿组成,围绕共同兴趣、特长或爱好进行组织活动的团体。

第二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和成长。

第三条中学生社团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

第四条中学生社团的成立需要学校的认可和支持,必须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的活动应该积极向上,不得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学习、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应该合规合法,必须对收支进行清晰记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八条中学生社团的干部应该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对成员负责,为社团的发展和活动提供积极的支持。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定期评估和检查社团的运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学生社团进行整顿、解散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中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遵守社团的规定和要求,共同为社团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志愿者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师生、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志愿者社团(以下简称志愿者社团),是指由我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的,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志愿者社团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志愿者社团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志愿者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志愿者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并向全体社团成员报告工作。

第七条志愿者社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八条志愿者社团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志愿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内容等信息,作为对志愿者评价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一条志愿者社团成员享有参加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权益,同时应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

第十三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安全、财务等相关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一、社团组织架构。

(一)社团名称、登记机关及登记时间。

(二)社团组织结构(包括社团组织的内设机构、会员制度等)。

(三)社团章程。

二、社团活动安排。

(一)社团职责。

(二)社团活动正确开展,社团活动安全。

(三)社团活动宣传,参与者考核等。

三、社团会费及资金。

(一)社团会费管理。

(二)社团经费管理。

(三)社团财产管理。

四、社团其他事项。

(一)社团组织变动。

(二)社团活动调整。

(三)社团组织机构调整。

(四)其他。

五、社团管理机构。

(一)社团领导机构。

(二)社团负责人。

(三)社团管理机构及责任。

六、社团管理。

(一)社团组织的管理体制。

(二)社团权利、义务。

(三)社团会员的管理。

(四)社团组织的内部管理。

(五)社团组织的合作管理。

七、社团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一)社团活动目标、纪律、违纪处理等。

(二)社团会议机制、决策机构等。

(三)社团内部沟通制度等。

八、社团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社团的规章制度。

(二)定期开展社团活动。

(三)对社团组织的监督管理。

(四)及时纠正社团组织不正之风。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校团委宏观领导全校各学生社团并对各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学院团总支对挂靠本单位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

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服务、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条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社团的主要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六条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的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申请一个类别,且确定之后不得私自变更社团类别。

第七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筹备组成员中,必须有一位教师,即该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一)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类别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由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明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社团管理负主要责,学生社团出现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学校团委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

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商贸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湖北商贸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湖北商贸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1、小组社员须有热情饱满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对分配的工作能够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务;
2、社员须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整洁大方,微笑待人,礼貌用语,不做有损地理兴趣小组形象的事情;
3、社员不得在与会期间喧哗吵闹,不得随意乱拿社团内部物资。

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记过、开除等相应的处分;
4、开社团及部门会议时社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到。

若有事有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前请假,未经请假,迟到早退达5次者、无故缺席3次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社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

一经发现,视情节分别处于警告、批评、通告、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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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促进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全体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工作人员的准则,对全体成员适用。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工作开展前,须先认真制定至少一套计划或者方案,然后协商修改为较为合理、详细的计划或者方案,重大活动还须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在工作开展前,须适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责任,细致分工,讲清注意事项。

第五条在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部长、部员之间须保持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第六条在工作开展期间,须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及时重新调度。

第七条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活动后勤、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工作开展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做好工作总结,组织部须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定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二)集思广益,提出草案;
(三)充分斟酌,确定计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精简会议时间,确保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秘书部须做好非常规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开会前须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围绕主题和议程开会;(二)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要求,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与会人员发言须简明扼要,表意准确。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与会者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安静,注意力集中;
(二)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插话,有问题应得到会议允许后方能发言;
(三)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走动、离场。

第十四条秘书部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部长会议由秘书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由秘书处派遣相关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秘书部须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归档。

第四章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凡病假、事假,除特殊情况外,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电话短信通知重大活动时需假条),并提前通知秘书部。

第二十四条请假实行层级管理制,部长向社长请假,部员向部长请假。

第二十五条重大活动事前口头请假的,经同意的,须在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条,并交至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秘书部部长在每月最后一次部长例会上公布月度考勤结果,考勤情况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实行“奖励为主、惩罚为辅、奖惩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奖励方式
(一)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记一、二、三等功;
(二)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授予“优秀部门”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干事” 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对于在各项重要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奖励条件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酌情予以记功:
(1)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的;
(2)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为社团联合会争得荣誉;
(3)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表现突出。

(二)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称号: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2)无会议(活动)缺席、迟到情况;
(3)积极组织、策划各类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对于表现突出的干事,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干事”称号: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2)无会议(活动)缺席、迟到情况;
(3)积极参加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认真履行职责;(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十条惩罚方式
(一)批评;
(二)警告;
(三)劝退;
(四)开除。

第三十一条惩罚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
(1)会议、活动迟到、早退,扰乱会场、活动秩序;(2)工作态度和积极性较差,不服从管理;
(3)不按时完成指定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4)因缺乏合理计划和分工,造成工作混乱;
(5)其他应予以批评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一学期内会议迟到、早退累计2次;
(2)一学期内会议请假累计3次;
(3)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会议1次;
(4)其他应予以警告的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劝退:
(1)一学期内会议请假累计5次;
(2)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会议累计2次;
(3)一学期内因请假而缺席活动(含会议)累计8次;(4)一学期内受到批评累计5次或者受到警告累计3次;(5)其他应予以劝退的情形。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活动(含会议)累计3次;(2)一学期内受到劝退累计2次;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4)其他应予以开除的情形。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经天纬地测绘社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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