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苏政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省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学习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落实汽车领域外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
贯彻落实《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推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
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加快推动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自贸试验区集聚。
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为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按照“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原则,将省级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自贸试验区。
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常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予以印发。
请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一)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的跟踪服务制度。
把去年出口超3000万美元的75家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由市外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口岸办、金融办、国税、海关、国检、人民银行、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组成的跟踪服务责任制,并明确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本地重点企业联系服务责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企业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同时,要求各辖市区政府和乡镇分别对本地出口1000-3000万美元和500-1000万美元企业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营运的动态监测。
对市级和辖市区重点外贸企业进出口和生产经营情况,实行逐月、逐旬动态调查,全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出口订单、出口报关、市场价格、劳动用工、生产用电、资金周转以及各类扶持政策兑现落实等情况,掌握企业运行动态,及时采取应对举措。
(三)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对全市外贸企业(包括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确保“当月申报、当月审批、当月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同时向武进、金坛、溧阳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提高出口退税办事效率。
(四)进一步放宽退税核销政策。
继续扩大“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覆盖范围。
对符合条件、税务和海关部门认定的A类企业,全部列入第二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4.14•【文号】中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的成就和面临的新形势(1)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
利用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
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用外资不动摇。
(2)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利用外资,加强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利用外资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
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是吸引外资的关键。
首先,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行政成本。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政策不确定性。
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如改善交通、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是吸引外资的重要措施。
应逐步放开外资在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限制,降低外资进入门槛。
同时,要推动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列出外资不能进入的领域,确保外资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外资流入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提高外资服务水平提高外资服务水平是提升外资吸引力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外资服务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对接、人才引进等。
同时,要加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促进外资与本地企业融合促进外资与本地企业融合是提升产业链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要鼓励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开展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同时,要加强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发展。
六、加强外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加强外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是确保外资质量、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外资项目评估机制,对拟引进的外资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发生。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X〕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XX府发〔XX〕36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全省全面开发开放前列,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积极谋划XX山保税区建设,利用XX、XX的产业外溢和XX山辐射XX西南、XX的区位优势,引进大企业、大集团、科研院所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和XX技术产业总部。
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市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市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参与我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城市创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XX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三)鼓励参与“中国制造XX行动计划”和XX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XX—XX年)。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XX行动计划”和《XX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XX—XX年)》政策措施。
坚持以“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统领,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以临港装备、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为主的先进装备,光电信息材料、光电器件器材、新型显示器件为主的光电信息,民用核技术应用、核电装备、军民两用材料为主的军民融合,健康饮品食品、医药健康、旅游工艺品为主的特色轻工等四大产业;培育发展下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技术、新一代交通工具等高成长性未来产业;加快推进冶金建材、盐磷化工等传统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业,以培育、引进、建设和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产业强基、延链、补缺,构建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4+2”产业体系。
关于促进全社会招商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26号关于促进全社会招商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更加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从今年起,各级政府建立利用外资奖励资金。
用于奖励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推进落实重大项目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引荐外商来常投资且资金实际到账的有功者(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市公务员除外)。
二、层层落实任务,认真兑现奖励。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应与市政府签订利用外资责任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利用外资计划的完成。
凡完成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另定。
三、动员全民招商引资。
对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的有功者,在外资到账验资后,按下列标准折合人民币奖励:引荐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4‰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按到位额的6‰予以奖励。
引荐外商独资的奖金兑现,由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支付;引荐合资合作的奖金兑现,由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和受益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有关外资到位金额和奖励对象的认定,由各级外资委或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有功者,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1%奖励。
四、鼓励各区招商引资,围绕经济布局的调整,把新利用外资工业项目逐步引向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常政发〔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7〕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5日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和全方位开放战略,更加积极主动利用外资,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引进优质外资(一)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外资。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生物技术、轨道交通、航空装备、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装备、智能电网等十大产业链为主体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
鼓励引导现有外资企业在我市增资扩产,把最新技术、核心技术应用于我市。
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市国税局负责)(二)加大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
大力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十大服务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常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公司:现将《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7日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十三五”时期对外贸易“优进优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确保全市外贸规模始终稳定在全省第一方阵,外贸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持特色鲜明,使常州外贸真正成为“优进优出”的先行先试区,制定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
一、国际市场拓展行动(一)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拓展市场多元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展销活动,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在稳定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扩大出口国别地区;重点支持机电等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广新产品、新产业抢占国际市场。
用3年时间实现2000家(次)企业参加200个境内外重点展会。
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方式开拓市场,抢抓订单,重点帮助企业加入阿里巴巴、环球市场、大龙网、敦煌网等知名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负责)(二)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努力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比重,对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给予重点扶持。
2023年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银行管理模拟试题3
2022年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银行管理模拟试题3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商业银行的最主要资产是()。
A.贷款√B.现金资产C.库存现金D.在中央银行存款解析:资产业务主要是指贷款和投资,其中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其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2.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B.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C.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D.分支机构经营同业业务需经总行授权√解析:D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3.关于风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风险即损失√B.风险强调结果的不确定性C.风险强调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后果D.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解析:风险不等同于损失本身,风险是一个事前概念,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风险的概念既涵盖了未来可能损失的大小,又涵盖了损失发生概率的高低。
4.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责不包括()。
A.自律B.维权C.协调D.监督√解析:《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5.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一般()企业债券。
A.低于B.低于或等于C.高于√D.等于解析: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6.()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A.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B.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C.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D.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解析: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
(2)董事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进一步利用外资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进一步利用外资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调查结果显示,进一步利用外资面临县级层面事权受限、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不够便利、部分领域开放速度较慢、引进外资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亟待关注。
(一)县级层面事权受限,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不够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商投资公司审批权限需向国家总局申请,由总局授权方可。
”目前,全县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都是经市工商局审批登记,市工商局的外资公司审批权限由省工商局授权实施,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暂无外资公司审批权限。
(二)部分领域开放速度较慢。
2017年7月28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正式施行。
《目录》共保留了63条外资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类35条、禁止类28条),比2015版《目录》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类38条、禁止类36条和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的19条)减少了30条。
但是《目录》对于汽车整车制造、出版物印刷、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等领域仍是控股比例、规模要求明显。
2017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39号)中指出:“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但是,对于已明确的取消或放宽汽车、船舶、飞机制等制造业及其它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承诺仍亟待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除上述将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的领域,仍存在较多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三)引进外资渠道不畅通。
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缺失,招商引资信息共享难于实现,招商动态、信息掌握不全面,信息渠道不畅通,各级、各部门在外资引进、利用上多是“单打独斗”。
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3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一)实施“双轮驱动”开放引资战略。
紧紧围绕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资战略。
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江苏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
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链,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重点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和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
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
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目前,中国正在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加大外资吸引力度,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遇。
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改善投资环境1.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限制,鼓励外资企业进入更多的领域。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的办事成本。
二、优化外商投资政策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在高新技术、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领域进行投资。
2.建立外商投资促进基金,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风险补偿,降低其投资风险。
3.加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加强对外宣传和招商推介活动,提高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2.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招商引资渠道。
3.设立专门外资招商引资机构,加大招商引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
四、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1.支持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提升其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2.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推动其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头羊。
3.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专业人才支持。
五、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助国际组织的平台推进外资合作及项目落地。
2.积极参与国际投资领域的规则制定和,为中国争取更多的外资合作机会。
3.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交流,扩大国际投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六、完善外资企业退出机制1.建立外资企业退出的市场化机制,为外资企业提供合理退出渠道。
2.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合作发展,推动外资企业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
以上是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外资企业竞争力、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可以进一步增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信心,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常政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决策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控制和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可以对外投资的各类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以依法确认的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进行的、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管理。
市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遵循相关性、谨慎性、收益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决策第六条下列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已纳入改革改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对外投资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代收代管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常州企业对外投资:拓展的必要性及对策建议
共 8 家, 4 中方协议投资额 1 34 1 8 万美元 。 此外 , 常 化的内容主要包括贸易 国际化 、 资本 国际化 、 生产 州市 目前还有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 经营权 的外经企业 2 家 。从总体上来看 , 4 常州市 的 国 际化 等 方 面 ,其 核 心 内容 是 资 源 配置 的 国际 境外企业的发展呈健康 向上的态势 ,在开拓海外 化 。早 在 19 江苏 九届 十次 党代 会 就提 出要 坚 9 5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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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企 业拓 展对 外投 资 的必 要性
举措 。截止到 2 0 年年底 , 国累计 吸收外商直 07 我
1 进 一 步 拓展 对 外 投 资是 提 升 常 州经 济 国 际 接投资总额已达 7 8 . 亿美元 ,使 中国成为 目 . 73 7 4
收稿 日期 : 0 8 0 — 0 20 — 5 3 作者 简介 : 孙相如 (9 4 )男 , 1 5 一 , 吉林 长春人 , 江苏技 术师范学 院人 文社 科学 院副教 授 , 主要 研究 方向 : 区域经济 ; 全生 侯 ( 94 ) 16 一 ,男 ,河南开平人 ,江苏技术师范学 院人文社 科学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 向 :财贸经济 ;汪和平 ( 9 5 )男 , 建厦 门人 , 州 市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外 经 处 处 长 , 要 研 究 方 向 : 外 经 济 。 15 一 , 福 常 主 涉
9 0
江 苏 技 术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第2 3卷
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吸 解 释 ,一 国应从 本 国已经 处 于或 即将 陷于 比较 劣
收和利 用外 资 同样是 加 快 常州 市经 济 发展 的重 要 条 件 , 进 入 2 世纪 的 7年 问 (0 1 2 0 仅 1 20 至 0 7年 ) 。 常 州市 已经 累计 实 际到账 注册 外 资 6.亿 美 元 l 84 l l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12•【字号】苏政发〔1997〕99号•【施行日期】199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1997年9月12日苏政发〔1997〕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为了更好地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1、利用国际资本推动我省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吸取世界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成果,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增加人民就业机会,是我省国民经济增长的基本方针和战略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引进外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
2、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发展不动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产业导向,大力拓宽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开辟利用外资新的产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改进招商方法,努力提高对外招商水平;完善利用外资的政策,改善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3、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利用外资的重点产业领域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能源、环保及原材料工业、城市设施改造和经济实用住房建设以及第三产业。
但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将严格制止。
4、农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基础,要在品种繁育、栽培饲养、产前产后管理以及加工、销售等环节积极引进外资,尤其要鼓励外资投向荒地、滩涂等未开发的资源。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52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2〕1号)和“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稳定我市外贸增长,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一、努力保持外贸平稳增长(一)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稳定传统市场和拓展新兴市场两手抓,积极帮助企业巩固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继续加大对东盟、南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机电产品、光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宣传、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围绕“传统产业品牌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精心选择重点市场,积极组织优势企业参与境外有影响的展会,提升我市外贸影响力。
(二)全力稳定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外贸出口。
针对光伏、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输变电设备等重点产业出口面临的新情况,按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分别给予重点监测、分析、服务和支持。
(三)积极培育外贸增长点。
积极扩大新兴产业和服务贸易出口,在“广交会”展位、出国参展、融资、出口退税、品牌宣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继续鼓励扩大生产性自营出口,培育壮大民营企业。
大力鼓励引进龙头型和基地型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力争项目早开工、早达产。
(四)支持企业争创出口品牌。
加快实施外贸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和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常政办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市商务局《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2日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意见市商务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资金补助(一)省级资金补助1.开办补助。
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满足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2.增资扩能奖励。
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18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引进。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常政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03〕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服务经济,方便外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属本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参照本并联审批方案执行,并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
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一门受理。
由牵头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
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
市外经贸局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将项目受理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
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审批事项需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苏汇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要求,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积极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增强开放型经济对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着力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一)有效发挥区块链融资作用,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
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实现跨越发展,2022年全省银行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200亿美元以上,出口上链贸易融资率达到7.5%以上。
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便利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三)切实满足“走出去”企业合理境外融资需求。
积极支持银行规范拓展境外贷款业务,加强银行境外贷款与跨境担保、境外投资等业务联动管理。
(四)深入推进外债管理改革。
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五)进一步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二、深入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有效减少汇率波动影响(六)完善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组织银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活动”,推动银行及时响应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加大商业创新,通过设置外汇衍生品专项授信额度、引入商业担保增信等方式,提升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119【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57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6【实施日期】2005.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05〕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5月31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常政发[2005]93号)。
为了确保93号文件落到实处,现对涉及利用外资方面实行简政放权的14项市级审批权限,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1、以委派形式,由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外经贸局代行市局审批权限,统一使用市外资委印章,完成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初审至下达批复的审批程序。
2、凡涉及其他需由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只对所在辖市区外经贸局一个口的原则,各相关辖市区外经贸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代为企业办理批准证书,在企业委托的情况下,代为组织机构代码、环评、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
3、凡涉及需在市级部门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原则上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所设的窗口受理。
4、凡涉及需由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辖市、区外经贸局应由专人负责,协助企业衔接和办理,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上两项事项,由外资企业向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外经贸局直接申请,各相关辖市、区外经贸局扎口受理,负责初审,其中,进口自用设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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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
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7]8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7〕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和全方位开放战略,更加积极主动利用外资,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引进优质外资
(一)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外资。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生物技术、轨道交通、航空装备、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装备、智能电网等十大产业链为主体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
鼓励引导现有外资企业在我市增资扩产,把最新技术、核心技术应用于我市。
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市国税局负责)
(二)加大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
大力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十大服务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情况,加大新开放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积极引进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外资企业,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全面改善供给效率,推动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全方位拓展,向中高端发展。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
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国检局负责)
(三)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更大力度引进国际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海外顶尖人才团队来我市设立科研院所、领办创办重大人才企业,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高1亿元的特别支持。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