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撰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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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撰写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目前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代理人的数量也在增加。有些新的代理人对于形式上的问题不够重视,在实践当中经常由于形式问题而造成补正,减慢了专利申请审查的进度,延误了专利权人权利的获得,也对代理人自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时甚至造成权利的丧失。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采用初步审查制,因此形式或者格式的要求就更加重要。下面所说的这些形式问题其实历来就存在,只是近一段时间这些错误出现得更加频繁,显得比较突出。

一、常见的形式错误

(一)请求书部分

请求书当中经常出现的错误主要涉及一些格式上的问题,错误是各种各样的,例如打字的错误,有的栏目填写不全等等,我们不一一列举,这些错误都可以通过细致的核对或者校对避免其发生。这里主要谈一下比较常见的问题。

1、申请人的名称,特别是法人的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例如请求书中第8栏申请人填写为北京市××公司,而第18栏的签章则为北京××公司。

类似的情形还有请求书中的代理机构名称与代理委托书中的代理机构的签章不一致,请求书中的实用新型名称与代理委托书中的名称不一致,都是很常见的错误。特别应当注意申请人的名称与签章的核对,实践当中,设计人、申请人的名称出现错误的频率很高,有的是打字打成了同音字,有的写成了字形相近的错别字。这里要强调的是,涉及名称要做到一字不差。这是涉及专利权主体的事项,不但应当准确无误地填写在专利请求书中,还要记载在专利公报上,主体不清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

2、代理委托书上缺少代理机构的签章

代理委托书中如果有错误的话,补正可能会很麻烦,因为补正后新提交的委托书上还需要再找申请人去签章,所以请大家务必仔细检查。

3、要注意核对请求书第16栏文件清单一栏

受理时,受理处要将文件和文件清单一一核实,如果发现错误,要马上更正,减少失误。申请文件本身数量的错误或者缺页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

(二)申请文件

当代理人同时代理多份申请时,一定要注意文件与申请号相符合,千万不要混淆。我们在工作当中不只一次遇到申请人将两份申请文件装反的情况,即申请号与文件的内容不符,甚至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符。

(三)说明书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说明书的名称与请求书当中的名称不一致。差别一般不大,例如,在请求书中名称为:

“一种新型集装箱底版”,而在说明书当中的名称则写成:“新型集装箱底版”,差了“一种”二字。这样的错误非常多,请大家认真校对,减少不必要的补正,加快审查的周期。

(四)权利要求书

1、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其特征在于”的类似用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目前常见有的代理人采用“其中”、或者“包括”等来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其中”和“包括”不能认为是“其特征是……”的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人一种权利的宣告,体现出发明人自己对现有技术的认识以及其发明创造的改进之处,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撰写,做到严密、规范。

2、多项权利要求重复引用

这个错误最近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四款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有的代理人不明白这项条款的意思,经常向审查员询问。如果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了两项及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它后面的其它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得再引用它。

3、从属权利要求的格式不正确

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最常见的错误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一种装置,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写成了这个装置当中的某个元件。这种不规范的写法造成了所要求保护的专利客体不一致。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半导体冷暖空调,其特征是……”,从属权利要求的格式应当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冷暖空调,其特征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都是“半导体冷暖空调”。常见的错误则是从属权利要求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是……”,或者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蒸发器,其特征是……”,主题名称都错写为压缩机和空调蒸发器。还有一类情形是未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保持一致,而是将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粗略地写为“空调装置”等等,这些不规范的写法都应当避免。

上述的问题和错误都是一些很简单的事项,并不涉及技术内容,因此可能不被重视,但发生这些错误后却又实实在在消耗了代理人、申请人和审查员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延误了专利权的获得。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只要在工作中稍加注意就可避免其发生。

二、关于说明书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问题

有些涉及医疗器械(分类号主要是A61B、F、H),特别是关于治疗性器官的疾病或者改善提高性功能的器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当中,在描述这些器具的功能、效果,或者其使用过程、状态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涉及性行为的文字描述或者图形,这样的申请为数并不少。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专利文件当中对这些涉及性行为的描述应当有什么样的限制,所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淫秽”或者“色情”描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首先,我个人认为,专利法并没有将关于改善、提高人的性功能的器具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之外。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以医疗为目的,改善、提高人的性功能的器具不再同什么下流无耻划等号,更不等同于违法犯罪、诲淫诲盗。因此,这些发明创造的主题不能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也不应当认为改善、提高人的性功能的器具会有碍于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特别是对于那些“以医疗为目的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公报当中的说明书及附图作为国家的一种公开出版物,其具体的文字和图形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不能违背社会的习俗和人们通常的道德标准。也就是说,说明书的文字和说明书附图不能有淫秽或者色情描写。

第三,何为淫秽或者色情描写?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尽相同的认识,不存在一个完全客观的界限或者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例如,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广告法》的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广告管理条例》的第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登、设置、张贴: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第16号令公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这些法律法规当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公开出版或者发行的广告当中不得有淫秽内容,但没有具体地规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来界定什么是淫秽或者色情内容。事实上,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也不可能有某个为大家都认可并可以参照执行的客观标准。

最后,如果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性行为的描述,在代理和审查工作当中对这个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当然我们在此也无法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我们只能尽可能地提出一个能够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以及审查员所操作的具体要求,供大家共同商榷,具体有这样三个方面:1、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要求,采用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用语,例如:“鱼水之欢辅助装置”;

2、专利说明书作为一种科技文献,其文字描述应当遵循审查指南以及一般科技文献的要求,使用技术性用语,不能有关于性行为本身细节的描述,也不应当进行某种暗示,或者使用夸大的用语;

3、在说明书附图中不能有人体性器官的画面,在不可避免的情形下可采用简单的示意图。

三、关于优先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了一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声明,随后又在申请日后提交的文件当中提出,此案提交申请时遗漏了三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声明,现要求恢复此三项优先权。代理人认为这三项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均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根据细则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期限而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说明理由并恢复权利。

代理人的这个意见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未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十分常见,很多时候申请人要求多个优先权。要求优先权一定要在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而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可以在3个月内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不涉及细则第7条的期限问题,优先权的恢复也不包括未声明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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