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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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财办采管[2007] 2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九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纪检部门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从专家库中共同随机抽取。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现场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省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当天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

第十一条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可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费用。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对所抽取的专家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定期上报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核实汇总。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意见。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专业顾问;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的询问;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

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

(六)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1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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