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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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的计算
某一船舶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 200万元,接受公司的限额为4线,为800万元, 则此合同称为4线溢额分保合同。那么,再保 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分配以及 赔款分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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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保险金额 ①
自留部分 40%
400000
分出部分 60%
600000
其他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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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
分析:
本例中,由于第三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为600 万元,超过了合同限额,超过部分(100万元) 可另安排其他分保方式,或由分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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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
关于成数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分配以及 赔款分摊的计算方法 :
举例分析: 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成数分保合
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000万美 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则分出 公司与接受公司关于责任、保费的分配及赔款 分摊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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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首先规定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 其超过部分分给接受公司,即为分保额。
分保额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线数”为限 合同规定的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分出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 自留额一旦确定,线数的多少就决定接受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
大小。 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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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某分出公司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安排了两个层次的 溢额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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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 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分再 保保 或险
转再 分再 保保

转分保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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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保险
再保险的初级形式;灵活; 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
分出公司:自由决定 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适合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及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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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 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 见P217表9-1、表9-2
特点:可灵活确定自留额;繁琐费时;有利于均衡风险 责任。
三、混合再保险见表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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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举例:
某一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确定为50万元,现有三笔 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一笔业务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自留额之内无需分 保
第二笔业务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50万元 第三笔业务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150万元 第二笔业务的自留比例为50%,分保比例为50% 第三笔业务自留比例为25%,分保比例为75%
1、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2、适用范围
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赔案发生频率高的业务、各类转分保业 务、交换业务、集团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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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
举例分析:
分出公司组织一个海洋货物运输险成数分保 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自留额规定为40%,分出60%,这称为60% 货运成数合同。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
1、危险单位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P213
2、自留额和分保额
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比例再保险 以赔额为计算基础——非比例再保险
两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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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联系
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 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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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计算表 单位:万元
船 总额100% 自留20%
分出80%
名 保 保 陪 自 保陪 分 分 摊
险 费 款 留 费款 保 保 回


额 费陪


A 200 2 0 40 0.4 0 160 1.6 0
B 600 6 20 120 1.2 4 480 4.8 16
C 1000 10 0 200 2 0 800 8 0 总 1800 18 20 360 3.6 4 1440 14.4 16 计
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 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 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 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 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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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别
①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③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生命;
再保险: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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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按分保安排方式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
②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上 表现为补偿性,在人身保险合同上表现为给付性。而再 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承担分保责任, 因而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都表现为 分摊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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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 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 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
线数——分出公司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当分出公司承保巨额业务时,可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 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第 三…… 见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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