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我会于2013年7月8日至10日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1.2012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截至检查时,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未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相关要求。
2.公司未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未开展过董事尽职考核评价,未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
3.2009年6月15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杨峥为职工监事的议案;2010年7月23日,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议案,杨峥继续担任职工监事。
截至检查时,杨峥未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4.2013年7月8日,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崔勇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违反《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十条规定。
5.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专职内审人员低于公司员工人数千分之五,违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6.公司未建立系统的薪酬管理制度,每年的绩效考核方案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违反《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截至检查时,公司2012年度薪酬管理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7.公司未建立规划发展相关制度,违反《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相关要求。
8.公司向我会报送的《华夏人寿2012年—2014年公司发展规划要点》,未经董事会审议,违反《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一、请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按保险利益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事先确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但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则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收益保证,投资回报完全有赖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因此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最高。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
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请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
其中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是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阿里娱乐宝投资方式起底 对接保险产品被叫停
阿里娱乐宝投资方式起底对接保险产品被叫停近日,业内人士向中国网财经记者爆料,保监会已经要求国华人寿的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产品下线。
随后,中国网财经记者在国华人寿相关负责人处得到证实“电商产品暂停销售”。
据报道,保监会要求就目前网销保险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宣传手法进行规范,并给出“高、中、低”三档收益率的明确演示。
已销售两期的娱乐宝所对接的正是国华人寿的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产品。
对此阿里方面表示,“此前购买娱乐宝的用户,其相关保障、权益等服务,一切正常。
”中国网财经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宣传称“100元做电影投资人”的阿里娱乐宝,投资方向中,只有“部分通过信托”投资影视产业。
同时,无论用户选择投资的哪一部电影,其购买的皆为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无论投资哪一部电影,收益都是一样的”阿里巴巴分别于3月31日和6月10日,发售了两期“娱乐宝”产品。
首期包括郭敬明导演杨幂等人主演的电影《小时代3》、《小时代4》等四个项目,总投资额为7300万元人民币,二期包括筷子兄弟主演的电影《老男孩》、韩寒等文化名人力挺的系列动漫电影《魁拔Ⅲ》等四个项目,投资额达9200万,两期募集总金额达1亿6千5百万元。
“全民娱乐,你也是出品人”、“100元做电影投资人”的宣传口号显然打动了不少人,两期娱乐宝产品都在短时间内,全部投资项目售罄。
而“哥们,你投章子怡了吗?没我投的是柳岩的新动作片。
”如此的宣传文案,和购买页面中每部投资电影下面的购买按钮,让不少人认为自己的钱投资给了选择的那部电影。
曾有媒体报道,无论选择“投资”哪一部电影,所对接皆为一款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国华人寿旗下的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
这不禁让人心生疑窦,购买同一款保险产品如何区分不同用户对不同电影的投资?收益是否根据投资不同的电影项目分开结算?“无论投资哪一部电影,收益都是一样的。
”阿里娱乐宝相关负责人坦言,“用户所购买的产品都是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产品,不会根据投资不同的电影项目分开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16年3月14日,华夏人寿持有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18.75%的股份,2016年3月14日,华夏人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希努尔5,500万股转让给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后,华夏人寿持有希努尔1.56%的股份。
2016年6月16日至6月22日,华夏人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希努尔500万股,减持金额7,945.02万元,本次减持后,华夏人寿不再持有希努尔股份。
华夏人寿在上述协议转让减持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希努尔股份,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比例超过希努尔股份总数的1%。
华夏人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鉴于华夏人寿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支公司变更营业地
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8.08.14
•【字号】内保监许可〔2018〕642号
•【施行日期】2018.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华保蒙〔2018〕31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支公司由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多伦大街九居委会李铁军商住楼迁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上都社区多伦大街26号。
请持此批复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于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于公告登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报纸原件送
至内蒙古保监局。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营业场所不得再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并去除机构标志标识。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8月14日。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
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13
•【字号】云银保监复〔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公司营
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云银保监复〔2020〕105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你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下辖会泽支公司职场地址变更的请示》(华保滇〔2019〕3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公司由原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振兴西街107号搬迁至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东直街23号附43、44号1-3层。
二、机构搬至新址后,原营业地址不得再保留办公和营业用途。
三、请你公司按相关规定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做好对外公告等工作。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云南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3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陕银保监复〔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陕银保监复〔2021〕53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西安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华保陕〔2020〕63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9号中铁第壹国际A座10层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13层西侧。
二、请你公司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陕西银保监局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此复。
2021年2月7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9
•【文号】保监许可〔2016〕1103号
•【施行日期】2016.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103号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意见的请示及有关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华瑞基金)90%股权,并为你公司出具监管意见。
二、你公司在投资设立华瑞基金及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你公司应督促华瑞基金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与华瑞基金的风险隔离制度、关联交易规则等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传递。
四、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我会报告非保险子公司情况和投资管理情
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五、你公司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履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程序。
附件: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略)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0月29日。
查昊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查昊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标【审理法官】李国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查昊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查昊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查昊鹏【当事人-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东【代理律所】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查昊鹏【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未有效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未有效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47:19查昊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8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昊鹏。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豫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豫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宿银保监复〔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豫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宿银保监复〔2020〕77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豫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华保苏〔2020〕22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豫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宿迁市幸福路88号苏宁广场A区塔楼1501、1503、1504、1523、1524、1614室”变更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88号宿迁苏宁广场项目A单元1501、1503、1504、1520、1521、1522、1523、1524、1614室”。
请你公司持本批复文件前往我分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2020年7月31日。
通辽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志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通辽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志
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号】通银保监复〔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通辽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冯志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关于核准冯志强同志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公司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华保蒙〔2020〕58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冯志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
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1年2月26日。
威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伟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威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伟
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威银保监准〔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威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伟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徐伟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华保鲁〔2020〕322号)收悉。
经审查,徐伟铭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威海银保监分局2021年3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刘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刘伟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淮南银保监复〔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刘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淮南银保监复〔2020〕12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刘伟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保皖〔2020〕47号)收悉。
经审查,刘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根据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修订)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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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10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9
【实施日期】2016.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103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意见的请示及有关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华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华瑞基金)90%股权,并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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