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社保支字10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发[2006]10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6【实施日期】200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津劳办[2004]33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33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该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施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市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本市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
社保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① 社 保 留 存
年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30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
社局发〔2014〕5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8年4月2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下放市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已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本次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的各类鉴定(除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外)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切实减少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协同办理的要求,切实减证便民,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律取消;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或者已经在上一个环节提交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
取消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取消工伤待遇办理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市、区两级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抄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结论,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认定和鉴定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04号 性别
险种类别
城职( ) 城乡( )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本次申报费用发生合计
票据张数
医院级别及数量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就医类别
门大()门特()住院()急诊留观()转诊转院()急留观调整()
项目合计
药品费 元;检查费 元;治疗费 元;手术费 元;床位费 元;医用材料 元;输全血 元;输成分血 元;其他 元
20 20 年 月 日 21 20 年 月 日
8 20 年 月 日
22 20 年 月 日
9 20 年 月 日 10 20 年 月 日
23 20 年 月 日 24 20 年 月 日
11 20 年 月 日
25 20 年 月 日
12 20 年 月 日
26 20 年 月 日
13 20 年 月 日
27 20 年 月 日
14 20 年 月 日
28 20 年 月 日
申报人签字(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本页合计
此申报类别本页申报共 元
注: 1,此表由本人或家属填写,按票据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与票据粘贴顺序一致。2,分类申报,不同类型费用分别填写申报表。
第页
序号
票据日期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序号
票据日期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1 20 年 月 日 2 20 年 月 日
15 20 年 月 日 16 20 年 月 日
3 20 年 月 日
17 20 年 月 日
4 20 年 月 日
18 20 年 月 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业统筹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和⾏业统筹移交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业统筹移交地⽅管理后,原⾏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员的基本养⽼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保险基⾦⽀付,未列⼊统筹项⽬的部分由企业⽀付。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业开展养⽼保险统筹的批复⽂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业和单位的统筹项⽬进⾏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各地和各⾏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件精神,确保离退休⼈员养⽼⾦按时⾜额发放。
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业统筹项⽬,各地要确保所需费⽤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对未被确认的⾏业统筹项⽬,所需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保持已离退休⼈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九九⼋年⼗⼆⽉⼆⼗九⽇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按国家以下⽂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按下列⽂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的暂⾏规定〉》(国发〔1980〕25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部离职休养制度的⼏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4.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1982〕10号)5.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1983〕20号)6.劳动⼈事部《关于贯彻执⾏劳动⼈⽼〔1983〕20号⽂件中⼀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1983〕34号)7.劳动⼈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作的⽼⼯⼈退休待遇的通知》(劳⼈险〔1983〕3号)8.《国务院关于⾼级专家离退休若⼲问题的暂⾏规定》(国发〔1983〕141号)9.《国务院关于⾼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通知》(国发〔1995〕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14.国家教委、⼈事部《关于中⼩学教师⼯资标准提⾼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15.劳动⼈事部《发布〈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培〔1987〕16号)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17.劳动部《关于⾼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18.劳动部《关于进⾏岗位技能⼯资制试点⼯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按下列⽂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资⼯作和离退休⼈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提⾼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三)按下列⽂件发给的物价、⽣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提⾼主要副⾷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副⾷品价格补贴的⼏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2.国务院《关于试⾏主要副⾷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3.国务院《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4.国务院《关于提⾼粮⾷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6.财政部《关于提⾼粮⾷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等有关⼈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11.财政部》关于民⽤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字第503号)各⾏业贯彻上述⽂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业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二、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险药品数据的标准化应用,提高社会保险药品管理的效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8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结合工作实际,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药品代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代码的主要内容药品代码是指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报险药品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为基础,遵循《药品目录》的药品分类规则,结合社会保险政策管理需要,对社会保险药品赋予具有特定涵义的编码,作为社会保险药品管理的主要依据。
药品代码由药品属性代码和药品供方代码组成。
(一)药品属性代码:主要反映药品的产品属性和政策属性。
共14层25位,包括药品类别、药品大类、药品中类、药品小类、药品子类、通用名序号、剂型、基本药物范围、医保范围、异名库范围、门特范围、计量单位、最小包装量、规格等。
(二)药品供方代码:主要反映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共4层8位,包括企业投资国别、企业类型、注册地区代码、企业名称流水号等。
二、药品代码的管理系统及适用范围药品代码实行网上自助管理,在天津医保诚信网开设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作为药品代码自助管理平台。
相关各方通过该系统进行药品代码所需信息的收集、更新、管理和发布。
管理系统主要提供以下功能:(一)药品代码自动生成。
社会保障号、地税顺序号查询表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开县南门镇人民政府 13800787 35014270 开县岳溪镇人民政府 13800791 35014275 开县五通乡人民政府 13800666 35014091 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队 13800709 35014181 开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13800840 35014343 国家统计局开县调查队 13800846 35014350 开县果品技术推广站 13800710 35014182 开县旅游局 13800725 35014198 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13800712 35014184 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3800853 35014362 开县三里城市规划设计院 13800308 35007374 开县镇东街道镇村建设管理所 13800849 500234010001215 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13800539 35010928 开县公用设施管理处 13800540 35010930 开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13800543 35010959 开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 13800927 500234010000013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县分中心 13800714 35014186 开县镇安镇镇村建设管理所 13800850 35014355 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13800347 35007718 重庆市开县广播电视台 13800022 35000051 开县文化馆 13800743 35014219 开县文化广电行政市场执法大队 13800337 35007645 开县建设委员会丰乐规划建设管理所 13800851 35014356 开县图书馆 13800745 35014221 开县文物管理所 13800748 35014224 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 13800527 35010818 开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13800720 35014193 开县计生协会(婚育学校) 13800722 35014195 开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 13800724 35014197 开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13800728 35014201 开县结核病防治所 13800730 35014203 开县白鹤街道镇村建设管理所 13800801 35014288 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3800559 35011440 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800524 35010797 开县妇幼保健院 13800731 35014206 开县自力医院 13800653 35014031 开县救助管理站 13800732 35014207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渝东分所开县支所 35010605 13800511 开县光荣院 13800995 500234010000398 开县聋哑学校 13800682 35014152 开县建筑管理站 13800889 35014447 开县职业教育中心 13800693 35014164 重庆市开县中学 13800405 35008221 开县教育物资装备站 13800688 35014158 开县厚坝镇镇村建设管理所 13801053 500234010001229 开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13800376 35008024 开县电化教育馆 13800686 35014156
社保各办理流程
社保各办理流程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与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与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与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个人申报明细表(津社保医支字104号)
月
日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04号 姓 名 性别
人员类别 本次申报费用发生合计 就医类别 元;床位费 序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票据张数
门大()门特()住院()急诊留观()转诊转院()急留观调整()
元;医用材料
元;输全血
元;输成分血
元;其他
元
票据日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申报人签字(章)
本页合计
此申报类别本页申报共
元
第页Leabharlann 注: 1,此表由本人或家属填写,按票据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与票据粘贴顺序一致。2,分类申报,不同类型费用分别填写申报表。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个人申报明细表
年
身份证号码 险种类别 联系电话 医院级别及数量 项目合计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票据日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药品费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元;检查费 就诊医院名称 元;治疗费 元;手术费 发生金额合计 城职( ) 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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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序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票 据 日 期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个人申报明细表
年
身份证号码 险种类别 联系电话 医院级别及数量 项目合计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票 据 日 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药品费
月
日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04号 姓 名本次申报费用发生合计 票据张数
门大()门特()住院()急诊留观()转诊转院()急留观调整()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元;检查费 元;治疗费 元;手术费
就医类别
元;床位费
元;医用材料
元;输全血
元;输成分血
元;其他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申报人签字(章)
本页合计
此申报类别本页申报共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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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本人或家属填写,按票据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与票据粘贴顺序一致。2,分类申报,不同类型费用分别填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