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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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配合监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周期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方案,应重新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安全风险及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3.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

4.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稳定性、设备性能、安全防护设施等。

3. 验收合格后,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验收记录。

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架体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全社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如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考虑和安排各种安全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此外,条例还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整改;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提醒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的各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发布安全事故警示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和任务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
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设计工作,确
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
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指导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
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设备和救援设备的齐全可用。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灾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灾害事故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现场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现场巡查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严肃追责。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安全生产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施工作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

四、事故应急救援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救,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3. 对造成严重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或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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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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