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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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读书报告
我不太喜欢看与欧洲中世纪有关的电影,感觉那个时期的欧洲笼罩在宗教的阴影下。打着宗教口号的迫害行为让人感到不安与恐惧,人们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因为不小心说了一句话而遭到教会、法庭的惩处。如果宗教让人感到的是畏惧,而不是纯洁与信服,那么,这还能是纯正的宗教么,还能是人们通往天堂的之路么?
有人会辩解说,为了促进“纯正的宗教”,使用强制手段是正当和合法的。对于这一说法,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给与了答复。在这本书中,洛克系统的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他认为,政府与宗教,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政府所能管理的是人民外在的事务,宗教所涉及的是人民内在的事务;宗教是个人的私事而非国家大事,国家在对教会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行宽容政策;教会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我读了这本书之后,对以下几个方面印象深刻,第一个是“宽容”。
本书的名字叫《论宗教宽容》,“宽容”便是本书要讨论的一个重点。洛克把“这种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的特征”。他说,真正的宗教是为了依据德行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人们相信上帝,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之下,以求得救赎,通往永生。为了救赎自己,拯救灵魂,人们要拥有仁爱与忍让的精神,宽容的对待他人,即使他们与你意见不合。这种宽容政策,应该实施于国家、教会以及个人中。国家应该对教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采取宽容政策,不应因为官长对某一教会的推崇而压制其他的教会,进而采用强制的手段或是其他变相的方法要求其所有人民信仰他所推崇的教会。人民拥有信教自由的权利,国家应该尊重人民的这一权利,宽容的对待不同宗教的信徒。教会的宽容,即是在人民对上帝拥有真诚的信仰之下,不用介意那些外在的无足轻重的礼仪;不必介意其他教会及其采用的与之不同的礼拜上帝的方式。教会的唯一宗旨是救人灵魂,至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其没有违背上帝的意愿,不危害公共利益,都是应该宽容对待的。个人对待与自己在宗教上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既然其没有危害到你的利益,阻碍你礼拜上帝、通往天堂,又为何不能宽容对待呢?那些以宗教为借口,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的人,他们不是真正的基督徒,他们的所作所为不是在拯救灵魂,而是在毁灭。他们没有仁爱和忍让的精神,他们在不断地添加自身的罪恶,那通往天国之路将永远远离他们。另外,在书的后半部分,洛克还论述了实施宽容法的另一个目的与好处,即是能减
少人民的暴动,更有利于和平安定。“促使人们聚众骚乱的却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压迫”。愈是压抑、限制人们,愈是会导致他们的不满与骚动。宽容法的实施,将会缓解这一问题。
“利益”。对于本书中政教分离,我认为他们是与利益相关的。这里的“利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物质、现实意义上的利益,一个是精神、信仰意义上的利益,两者都是相互独立的存在。为了前一种利益,有了公民政府的存在;为了后一种利益,人们自由自愿的组合成教会。两种“利益”的存在即公民政府与教会,必须要划定明显的界限。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都没有干涉对方的权利与能力;二是如若没有明显的界限,两者的混淆,原有规则的破坏,所导致的将会一种失范的状态,以致两方“利益”都会受损。因此政教分离是必要的。
“良心”。这是洛克在书中反复提到地一个词。他说,“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不论外界在宗教信仰上给于人们的压力有多大,如果人们并非从良心上确认他们,那也是无益的;同样,人们亦只有根据自己良心的选择,才能找到通往永生之路。信教自由,既是让政府与教会尊重人民的良心的选择,亦是要人民自己要遵循自己良心的选择。
“同等”。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同等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宗教上应实行宽容法——某些宗教事情,如若自己以及自己的亲人朋友都没有做到,那么就更不应该去要求其他人。同样,对于上帝来说,只要是从良心上信服他的,不论是什么宗教教派,都是同等的。既然如此,那些所谓的正统教会对异教徒所进行的迫害是不正当的。同等的关系,没有谁高人一等,去决定其他人的生与死,火与剑也就不该在宗教中存在。
“贪婪”与“欲望”。总是有那么一些人,因为个人的贪婪与欲望,在政府和教会中,用言语挑起纷争,用火与剑制造血案。宗教成为他们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他人成为满足其欲望的垫脚石。而这些“贪婪”与“欲望”的主人,也将在末日审判时获得惩处。
以上便是我读了《论宗教宽容》所理解的一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