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转化成证券,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选择、资产转让、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等几个方面。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之一是资产选择。
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要选择具有一定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资产,如房地产、汽车贷款、信用卡账款等。
这些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且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才能成为证券化的对象。
其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还包括资产转让。
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将所持有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由SPV发行证券。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还包括证券发行。
SPV发行的证券通常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
优先级证券享有优先偿付权,而次级证券则承担较高的风险。
这种结构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最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还包括证券交易。
一旦证券发行完成,这些证券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证券来获取稳定的现金流或者获得资本收益。
这也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它通过将企业的资产转化成证券,实现了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选择优质资产、进行资产转让、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这一原理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和投资者带来双赢的局面。
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探讨
2009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摘要]风险隔离机制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点和优势所在,如何构建合格的SPV ,并实现SPV 的破产隔离是证券化风险隔离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是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要内容。
联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应加强对SPV 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研究,选取合适的SPV 组织形式,完善有关立法,构建合格的SPV 破产隔离机制,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 ;破产隔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09)02-0010-06资产证券化中SPV 破产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探讨张培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009年第2期总第66期No.2.2009Total No.6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09-04-15[作者简介]张培尧(1981-),男,江苏徐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生。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风险隔离机制现状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 ,即ABS )是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与重组过程,这个过程浸含了经济与法律的双重要素。
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968年美国制定的《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这部法案正式确立了资产证券化这项制度。
同年,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了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即MBS ),标志着资产证券化正式走向实践[1]。
我国理论界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研究资产证券化,代表性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其法学本质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SPV ),由其通过一系列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过程[2]。
1 舒毅 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与实践
《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资产 现金 设备 100 100 负债 负债 100 权益 权益 100 比率 负债/权益=1/1
11
资产证券化含义及优势 资产证券化新规介绍 备案制后业务开展情况统计及分析 资产证券化业务关注要点 大类基础资产及案例介绍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早期探索:20世纪90年代,标志有: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1998年的珠海大 道、中集集团和中远集团的离岸证券化;2003和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宁波工行 的不良债权证券化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 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此正式开始
1、基础资产 定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 特定化的单项或组合型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管理规定》第3条) 条件和要求:具有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权属明确清晰;可特定化,并 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 固有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在基础资产实 现转移前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规模和存续期 限应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匹配。(《管理规定》第3、5、24、26条) 主要资产类型: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管理规定》第3条)
SPV、资产转移与破产隔离
SPV、资产转移与破产隔离——中国障碍及台湾经验黄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摘要:本文在对SPV两种形式,即SPT和SPC及相对应的资产转移与破产隔离运作原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它们在中国1的应用进行了具体分析,结果表明中国目前发展资产证券化,在设立SPV从而实现资产转移和破产隔离上存在法律障碍,而解决这些障碍的首选方法是专门就资产证券化制定特别法,台湾就是该方面的一个案例,本文最后对此案例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SPV 资产转移 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自1968年在美国问世以来,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获得了迅猛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化已经成为当今全球金融发展的潮流之一。
而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其中最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破产隔离减少了融资成本,从而给证券化各方带来收益。
正如黄嵩(2003)所言:“资产证券化的设计是以破产隔离为核心的,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也必须坚持这一点。
”何小锋、黄嵩(2002)在对资产运营和广义资产证券化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一个成功的资产证券化,至少必须满足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的要求,而我国在这三方面却都存在障碍”,并认为“风险隔离原理2方面的障碍主要是指我国当前的法律、会计、税收等存在限制真实出售、SPV设立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分析。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分析中国目前在该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SPV的两种类型及对应的资产转移方式和破产隔离的实现,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分析了SPT和SPC运作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实际应用,第四部分*黄嵩,男,浙江宁波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02级博士研究生。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破产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研究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破产隔离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种或多种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的证券,并通过发行证券将这些资产分散到多个投资者手中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实现资产转让、风险分散和融资等目标,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破产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破产隔离原则是资产证券化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划分不同的专属权益,实现破产财产的有效隔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隔离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中。
然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破产程序相对复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其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性导致其破产财产难以划分清晰,容易给相关各方权益的保护带来困难。
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破产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涉外法律的适用和协调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的研究。
首先,完善资产证券化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破产程序和权益保护机制。
其次,加强资产证券化破产案件的司法协助,加强国内外法律的协调与沟通。
最后,增加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破产风险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的自律和风险防范。
总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研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完善资产证券化破产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协助和监管力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对策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对策【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
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
通过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并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分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现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不能很好地满足快速、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的问题,最后共同探讨我国推行商业银行不良产证券化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1 资产证券化研究文献综述1.1 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研究比较早。
在理论研究方面,Arrow和Debreu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以严密的数理统计研究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以利用各种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减到最低限度,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不断深化,已经从产品设计进入到了风险预测,产品定价和证券化资产组合管理的研究阶段。
GreenBaum和Thacker(1987)提出了信息不对称模型,预测银行将把优质资产证券化,保留不良资产,同时提出银行税务管制的增加导致了证券化的兴起。
Henderson(1988)提出证券化将融资过程分解,将融资过程的不同阶段的不同风险分散,并由能够冲抵和管理这些风险的机构承担,这样就有助于降低系统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Morris(1990)等人分别在其著作中重点阐述了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原理即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
Carlstrom(1993)综述了证券化的动因,从微观层次上来看,是来自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以及政府的金融监管和推动;从宏观层次上来看,主要是由于它提高了经济中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
第十章 练习题
第十章练习题一、判断题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答案:正确2、优先股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人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错误3、优先股流通性不如普通股,因此优先股的股利总是高于普通股。
答案:错误4、由于优先股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因此,优先股是一种特殊股票。
答案:正确5、从股票的价格增长潜力看,优先股反而是要低于普通股的。
答案:正确6、从风险角度看,应该是债券的风险小于股票,而股票中是普通股的风险小于优先股。
答案:错误7、不过从实际看,优先股对公司剩余资产的优先分配权并无多大价值。
答案:正确8、优先股股东没有任何表决权,从而不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答案:错误9、依据优先股的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是否还能在以后年度补发,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答案:正确10、参与优先股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具有优先股的典型特征,也就是优先权体现在分配顺序上,而不是在股息的多少上。
答案:错误11、股票是永久性的,但有些优先股却可以依照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支付对价赎回。
答案:正确12、优先股很重要的特征是股息率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不可调整的。
答案:错误13、资产证券化其实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
答案:正确14、资产证券化是将发起人可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货币收入流转变为市场上可交易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答案:错误15、所谓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那些流动性不足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的过程。
答案:错误16、比较典型也是较早出现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是抵押支持证券。
答案:正确17、资产证券化是基于虚拟资产所进行的融资。
答案:错误18、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
答案:正确19、资产证券化是负债型的融资,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会增加融资方的负债。
关于我国借鉴资产证券化SPV组织形式的探讨
司是一种被广大民众普遍熟悉的经济实体组织 形态 , 其营运
规 则 和 经 营 管 理事 项 同 样 也 被 证 券 化 融 资 结 构 中 的 当事 人 所熟 悉 , 因此 ,P S C可 以帮 助 当事 人 较 为 容易 地 评估 证 券 化 的
的法律组织形式 主要包括有限合伙 、 公司和信托 二种。 三
( ) 限合 伙 型 S V 一 有 P
此 种 形 式 的 S V 为 美 围 所 创 造 , 目前 把 有 限 合 伙作 为 P
S V的 一种 组 织形 式 的 国 家也 只 有 美 国 。为 r 免 由于普 通 P 避
法律风险。不过其不足之处是公 司是一个资本营运 主体和纳
税实 体 , 样 , 资者 可 能 承担 双 重 的纳 税 义 务 。 这 投
[ 中图分 类 号 ]8 [ 献标 识 码 ] [ 章编 号 ]0 9 l0 (00)6 O — 3 F3 文 A 文 10 一 2 32 1 0 一 14 0 1
资产 证 券 化 是指 通 过 结 构性 重组 , 缺 乏 流 动 性但 具 有 将 未 来 现 金 流 收 人 的资 产 构 成 的 资 产池 转 变 为 可 以在 金 融 市 场上 m售 和 流 通 的 征券 , 并据 以融 资 的 过 程 。 资 产 证券 化 的
务还 有较 大 阻 碍 。
( ) 司型 S V 二 公 P
个 绝对 核心 和 枢纽 的 主体 地 位 。s V的构 建 , 仅 是 资产 P 不 证券 化 的重 大 创 新特 征 , 是其 区别 于 传 统 融 资方 式 的优 胜 也
性得 以发 挥 的重 要 根 据 。
公 司 型 S V, 又 称 为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pc l ups P S ei roe aP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创新金融工具的资产证券化,其法律的核心问题是破产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实现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该机制能否成功建立与运行。
本文立足于国内最新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操作实践,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和中国现实操作中出现的本土化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导论部分概述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和基本流程,对破产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导出本文的意旨、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本章首先对破产风险和破产隔离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破产风险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中相关主体的破产风险,其中最核心的是发起人的破产风险。
该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各种限制,这些限制极有可能导致有担保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担保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遭到损害。
随后,本章以破产法为视角,通过对破产法立法价值演变过程的历史溯源,揭示出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尤其是重整制度的产生,使得担保物权债权人的权利设置受到了种种限制,其绝对的债权优先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最终导致了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与破产立法价值产生冲突,而这一冲突是资产证券化创新融资方式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进而,本章论述了作为对传统担保融资的一种超越和突破,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结构性手段,有效地“隔离”了发起人的破产重整风险,从而大大地强化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确立了自身独特的价值。
第二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建构之法律视角分析(一):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运行的首要步骤。
在资产转移方面,法律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资产转移的方式,即法律上以何种形式确保特殊目的载体为受让资产的唯一权利人;二是确保资产转移能接受真实出售的检验。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响发起人是否能够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 务 i 达到预期 的财务 目的。 在许多资产证券化的 交易结构 中, 础资产 的转让方式可能采取 基 多种形式, 而现代金融工程 技术的发展也增 加了会计确认 问题的难度 。 各种金融合约结 构,如远期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超 额担保合约、划分优先与次级证券等 , 使转 让方能掩盖交易意图或实质。 我国的财务会 计准则还无法全面、 充分地反映资产证券化
一
、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 中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 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等方面做了重点 规范; 0 6 2 0日, 2 0 年 月2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 《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涉 及的印花税、 营业税及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规 定 ,确定了 “ 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 2 、人 民银行和银监会。经征求意见并 上报国务 院批准 , 民银行 、 人 银监会于2 0 05
和变 化 的多样 性 , 也给 会计 界带 来 了 巨大 的 挑 战 。主要 体现 在资 产证 券 化会 计确 认 、会 计计量 、会计报表合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这 种 金 融创 新 不仅 涉及 金融 工 具 相 关 的 问 题,还要求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 ,已成为会 二 、我 国资 产 证 券 化会 计 实 践 中面 计研 究 的重要 课 题 之一 。 临 的难 点 问题 l 、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我国的资产证券 化会计实践发 展 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究 这是资产证券 与美国等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的 国家 竟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 这主要是因为破产隔离 相比,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仍处于起步和 化会计的核心 问题 。 探索阶段。 这是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 原理的应用和发起人改善财务报表结构的动 要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实现真 程同步的。20 年 1 月 1 0 5 2 5日,国家开发银 机。一方面 , 发起人必须将基础资产真实 行和建设银行资产支持证券 的成功发行交 正的破产隔离 , s V) 易, 标志着中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 出售给特殊 目的实体(P 。但金融创新使 不再局限 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为配合资产证券化 得金融资产转让形式呈现多样化, 使得转让方和受让方之 试点工作的推进, 政府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 于传统的销售形式 , 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并不明确 , 以准确 难 了一 系列 政策 法 规 。 判断资产转让的实质;另一方面 , 在资产证 1 、财政 部 。 为规 范金 融机 构 金融 资 产 发起人向s V转让资产是 P 转让 的会 计处理 , 政 部分 别于 2o 年 9 财 o 4 月 券化交易结构中, 这转让 的资产应该确认为 2 9日发布 了 金融 机 构金 融 资产转 让 会计 处 关键的一个环节 。 项融资担保 保留在发起人 的资产负债表 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 》( 还是应该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在发起人 意见稿》; 05 8 5 财政部发布 ) 20 年 月2 日, 金 中, 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暂行规定 ( 试行);20 的报表中终止确认?会计确认的不同将引起 》 05 年6月 1日,财政部下发 信贷资产证券化 相关资产 、负债和损益计量的不 同,对发起 进而直接影 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就 人的会计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 ,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献综述
169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献综述柳安娜作者简介:柳安娜(1994-),女,汉族,新疆人,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会计。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比而言,国内证券化起步晚,发展缓慢,但是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基于本国国情的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比较匮乏,为了更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并且为我国后续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实践经验,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对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效应及风险方面进行了总结,以期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现在作为新兴的融资手段被广泛应用。
2012年,我国国内开始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国家利好政策的扶持下,企业已普遍接受这种新的融资模式。
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理论和实践方面还不成熟,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并且为我国后续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实践经验,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从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效应及风险方面开展文献综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确切的定论。
(一)国外相关研究“资产证券化”一词首次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抵押贷款市场,在之后的发展中,资产证券化经过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的研究形成了由广泛到具体,由模糊到详细的过程。
Gardener (1986)给出了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他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其实是在金融市场,通过开放信用,拥有盈余资金的供给者与短缺资金的需求者完成匹配的过程。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资金的匹配,涵盖了所有融资方式,比如股票、债券等。
Yoshihiko (1988)分别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定义,他指出狭义的定义下,资产证券化是将商业银行资产转化为可转让证券的过程,而在广义的定义下,资产证券化是票据流通的市场,二者不同点在于基础资产的类型。
Fabozzi (2007)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未来现金流量汇集并出售给第三方机构的融资形式。
浅议论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
化. 任何一子 系统 的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主体 在此背景下国际银 行监管合作 的呼声再次响起。监管协作并不绝对排斥监 管竞争 , 关键 问题在于 . 监管者及银行机构形成对因监管竞 争带来 的 自由化 的本 质 及 自由化环境 中固有的高风险的认识 . 以此不 断完善银行也 的监 管机 制 在此 基础上 的监管协 作相 比较单纯 的金 融竞争所带来 的效益 更 高 因此银行业在 国际上的监管协调所产 生的规避风险的效果是监管 竞争 与 自由化所无法达到的
活动也存在较大风险。如何通过相关的法律规 则实现补 充和救 济, 是建立有效风险隔 离机制的重要 手段 。 【 关键词 】 风险 隔离; 银行监管 ; 资产证券化 ; 真实销 售
1 . 风 险 隔 离 目标 的实 现 遭 遇 挑 战
1 . 1 “ 真实销售” 的真实性遭 遇挑战 “ 真实销售” 模式下的资产证券 化 . “ 真实销售 ” 不仅是实现 目标资 产转移的操作手段 . 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 一道防线 . 故“ 真 实销售” 能否切实实现关系到发起银 行的风险转移 的有效性 在资产 证券化交易 中, 资产转移隐含者以下矛盾 : 一方 面 , 证券投资者期望对 发起人保 留一定的追索权 . 若当资产不能实现时, 可 以实现对投 资的担 保. 发起 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 , 也同意该条款 ; 另一方面, 发 起银行 为达到风险隔离的 目的. 必须遵守法律中的“ 真实销售 ” 规则 银 行在此问题 的抉择上 . 倾向于挑战法律规范 , 以取得较高的短期收益 , 之所以是短期 的. 理 由在于风险的暴露需要时间. 以及宏观经济现有状 况的非持久性 由发起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对“ 真实销售” 的挑战引起 原有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遭遇失败 .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骤增 。 1 . 2 S P V独 立 性 的风 险 暴 露 在真实销售模式下 . S P V设 置的主要 目的在于规避发起银行 的破 产风 险. 因此 在构建过程 中应当严格操作 , 尤其是在 银行 资产证券化 下. 要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 , 都不会殃及 S P V, 即实现远离破 产的S P 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组建形式( 主要为公司治理制度 ) 、 采取 分科或双层 结构 、 自身 的业 务范 围的限制等防范措施 . 仍 无法避免 因 发 起 人 的原 因导 致 的 S P V的 不 安 全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被认为是当今资本市场上最富生命力的金融产品之一。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
本文从特殊目的载体(SPV)入手,简要介绍了SPV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着重阐述了SPV的构建在组织形式和行为法上的立法障碍,最后提出了我国进行SPV构建的对策。
关键词:SPV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质合并资产证券化是近年国际金融领域中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即SPV)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它涉及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帐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
特殊目的载体概述特殊目的机构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是发起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
它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一)SPV的性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不是证券的承销人、投资人,它只是为了配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而进行一系列运作,如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但正是这种运作,使得特殊目的机构成为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
为实现上述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种特性:SPV是一个破产隔离的实体。
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的适用破产法。
SPV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资产支撑证券之所以能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并被投资人所认可,是因为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证券发行人,这与传统的债券有很大区别。
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使得资产证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强,所以特殊目的机构不但应独立于发起人,也应独立于证券的评级人和承销人。
SPV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载体,SPC、SPT、SPE三种形式的风险隔离力度依次减弱
SPV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载体,SPC、SPT、SPE三种形式的风险隔离力度依次减弱展开全文分析要点:(1)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资产性质、管理机构不同,SPV具体分为SPT、SPE、SPC三种形式(2)SPT多用于信托管理信贷资产、SPE多用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管理项目资产、SPC较少使用(3)SPT的破产隔离效力《信托法》、SPE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商业买卖、SPC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SPC设立本身及商业买卖。
一、事件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由于对发行人而言,可突破自身主体信用限制,以低成本融资,垃圾级企业也可发AAA级证券;对投资人而言,证券化资产安全性较好,且收益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影响。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能使证券化资产真正具有上述吸引力。
因此,SPV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分析与点评1、多中SPV形式中,SPT用于信贷、SPE用于项目、SPC少使用SPV具体形式很多,如信托(SPT)、公司(SPC)等,选择何种SPV,一方面受到监管限制,一方面由具体目的决定。
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发起机构类别、基础资产种类基本就决定了SPV具体形式。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采用SPE,由于SPC的设立程序及要求高于前两者,对于一般目的单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很少涉及。
2不同形式SPV的破产隔离——SPC最强、SPT次之、SPT最弱2.1特殊目的信托(SPT)——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上的隔离SPT的受托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因此破产隔离效力来自该法。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因此,以SPT形式进行转让,可实现完全破产隔离,具有最强破产隔离效力。
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断地完善机制,特别是风险隔离机制。
风险隔离机制主要通过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担保破产风险,从而对出资人的资产偿付加以保障。
当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际的资产风险可能会超出预期的资产风险,从而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问题,诸如:资产所有权问题和出资者承担的破产风险等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风险隔离机制的运行效果。
本文笔者通过两大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从这种风险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到当前这种机制需要进行的法律完善,都分别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一、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操作手段对资产进行转移和风险隔离。
在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双方的资产交易和转移存在诸多问题因素,首先证券的出资者希望能对证券发起人拥有追索权,一旦在此交易过程中,资产证券不能完成交易化,可以对发起人索取担保。
当然,由于追求高额的资产交易利润,证券交易人也会确认这项担保。
其次,资产证券交易银行也会严格遵守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避免遭遇资产证券交易风险,使得资产得以顺利交易。
但有些时候,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的回报,不惜冒着较大的短期风险,挑战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由于短期风险不容易被人所察觉,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不具有长久性,从而导致一些银行敢于冒着风险进行交易。
二、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一)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在当今的资本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债务人由于在资本交易中都会遭遇风险,为了确保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地位不受到损害,应当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立法,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资产证券化交易之间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让与行为,在让与交易的过程中,立法应着重强调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不是发起银行。
由于信息的分布不均匀,以及不能及时地获取信息资源,因此导致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遭遇较多风险和处于劣势地位。
SPV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
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简介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
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
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
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基本信息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SPV法律形态的确定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
引言
。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以 期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公司法 制度等。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法律保障,它规定了证券的发 行、交易、终止等行为,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制度则涉及到资产证 券化中特殊目的
2、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不健全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由于信息不 对称和市场变化的影响,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水平。同时,企 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忽视了潜在的破产风险,缺乏必要的预警措施。
3、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3、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受到威胁。而当前我国在投资者 保护方面存在较大漏洞,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维权渠道。
在实践中,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评估,确保准确了解市场状况和 潜在风险。同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投资者发布预 警信息,降低投资风险。
3、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3、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 平性。此外,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意识的培养,提高其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 能力。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 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
目录
01 引言
03 破产隔离机制
02 法理基础 04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它通过将资产池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 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然而,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破产隔离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具有重要意义和终止等事项,为破产隔离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11.”破产隔离“的实现方式
LUC资本观察专栏“破产隔离”的实现方式导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也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票据等其他债权融资工具的根本特征,只有实现了破产隔离,才能有效吸引证券投资者。
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也是重中之重。
上期我们谈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且选择时要遵守的条条框框比较多,为什么非要那么麻烦地选择基础资产呢?这要从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的意图中寻找答案。
资产证券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表外融资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如何实现表外融资呢?最初的金融家们想到的方案是以资产信用代替企业信用,通过对资产进行剥离以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因此资产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资产剥离似无奈而为,但它从另一方面撬动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最终成了必不可少的增信措施。
这又该如何理解?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非常优质,但企业还会有其他的不良资产,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破产把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并清算怎么办?只有进行剥离,企业破产时清算不到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投资者才会更放心地认购证券。
如此看来,对资产进行剥离起到了一石二鸟的良效。
资产剥离到后来发展为具有更广泛含义的“破产隔离”,并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
破产隔离更准确的含义是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交易相关方的信用风险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得基础资产能够单纯依靠自身的信用评级发行证券化产品,而不用考虑发起人、服务商等的信用评级。
实践中,破产隔离主要包含两种隔离:一种是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种是证券化资产与SPV(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上段提到的资产剥离,是针对第一种隔离而言,其途径是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一旦实现真实出售,即使发起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发起人的债权人和股东对证券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同样,如果基础资产不足以偿还本息,投资者的追索权也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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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创新金融工具的资产证券化,其法律的核心问题是破产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实现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该机制能否成功建立与运行。
本文立足于国内最新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操作实践,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和中国现实操作中出现的本土化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导论部分概述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和基本流程,对破产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导出本文的意旨、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本章首先对破产风险和破产隔离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破产风险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中相关主体的破产风险,其中最核心的是发起人的破产风险。
该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各种限制,这些限制极有可能导致有担保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担保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遭到损害。
随后,本章以破产法为视角,通过对破产法立法价值演变过程的历史溯源,揭示出破
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尤其是重整制度的产生,使得担保物权债权人的权利设置受到了种种限制,其绝对的债权优先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最终导致了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与破产立法价值产生冲突,而这一冲突是资产证券化创新融资方式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进而,本章论述了作为对传统担保融资的一种超越和突破,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结构性手段,有效地“隔离”了发起人的破产重整风险,从而大大地强化了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确立了自身独特的价值。
第二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建构之法律视角分析(一):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运行的首要步骤。
在资产转移方面,法律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资产转移的方式,即法律上以何种形式确保特
殊目的载体为受让资产的唯一权利人;二是确保资产转移能接受真实出售的检验。
本章首先对资产转移的方式和法律要求进行了介绍分析,指出资产转移主要包括更新、让与、信托几种方式,其中让与和信托是最普遍采用的两种方式。
为保证资产转移的有效性,应考虑资产的可转让性,同时应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其中尤其有必要建立适合资
产证券化特殊需要的专门的公示制度,以简化资产转让手续。
同时,
为防范资产转移被认定为不正当转移的风险,资产转移的设计必须考虑欺诈性转移、优惠性清偿、破产法上撤销权等相关的制度。
资产转让能否实现真实出售是资产转移的核心问题。
本章随后对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梳理,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真实出售判定的司法不确定性难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消解司法不确定性的学说理论和立法思路,总结了各国在消除真实出售判断不确定性方面从实质主义到形式主义的立法趋势。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建构之法律视角分析(二):SPV。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最大创新之处,就是创设了一个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实体——特定目的机构。
本章对特定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性质、组织形态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其法律性质应是“空壳”的法律实体,在证券化化中的核心功能是破产隔离,其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
随后,
本章重点分析了SPV自身破产风险的防范和实质合并风险的防范,对
于前者,主要是对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是章程限
制破产、独立董事同意、限定经营范围、限制对外债务和担保、资产处分的禁止等。
对于后者,在首先介绍实质合并对证券化的影响的基
础上,分析了各国关于实质合并的判定标准,而后指出为规避该风险,
特定目的机构必须精心设计成一个与发起人完全不同的实体,避免与
发起人具有利益一致性。
第四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中国实践。
本章是全文的重点部分。
首先,对我国最新的资产证券化实践--银监
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
的背景和情况进行了介绍。
然后,以破产隔离机制为考察重点,就两种模式实践操作中的相关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本章通过分析指出,我国信托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基本实现
了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而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债权信托的公示制
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特殊目的信托的“消极信托”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对于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型企业资产证券化,本章以
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问题:一是对未来收益的法律定性存在模糊之处,与现有的法律无法
有效协调,导致未来收益权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难以实现,
整体融资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融资或变相发行企业债;二是作为中国
特色的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法律地位不清晰,尤其是其实质性的主动性投资理财工具的本质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被动“导管”的融资功能相冲突,使得整体交易结构与证券化的本意相悖,从长
远看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适宜的载体形式。
针对上述两种模式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本章分别提出了立法建议。
最后,本章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制度协调提出了统一立法的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破产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指出我国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破产隔离机制的核心理念和运作机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起适合中国本土化需求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