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商订案例1-6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律合同的订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开发商往往需要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时常会发生纠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合同订立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件过程,为类似合同订立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经过多次招标,开发商最终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施工。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工期为18个月。
2. 合同价款:总价为1.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3.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开发商支付相应款项。
4.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分歧,导致纠纷不断。
三、纠纷产生1. 工程进度争议: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但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无权扣款。
3. 工程质量争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建筑公司整改。
建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案件处理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强硬,调解未果。
2. 仲裁阶段:双方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2]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4]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城市里,有一家名为“阳光电器”的商店。
这家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只有一间门面,经营着一些家用电器。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店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电器零售商。
一天,阳光电器商店的老板李先生接到了一个订单,来自一家大型企业。
这家企业计划采购一批家电产品,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李先生非常高兴,因为这不仅是一笔大生意,还意味着阳光电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得到了认可。
为了确保订单的顺利完成,李先生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李先生发现了一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他立刻通知了企业,并说明了情况。
企业表示理解,并同意李先生将这批产品进行返工。
经过返工,产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然而,就在这时,李先生却收到了企业的退单通知。
企业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返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则辩称,尽管产品已经返工,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产品的问题。
经过鉴定,法院认为,产品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感叹,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李先生,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展现了他坚定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案例1】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信中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钢材1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5月11日某钢厂接到信后,在5月1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信中写道:“我公司有贵公司所需某型号钢材,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要求,价格为1800元/吨,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可在5月30前用卡车送至贵公司”。
某建筑公司在5月18日接到信,5月19日发信称:“贵公司信中的其他条件我公司都接受,只是价格是否可以下调,我公司可在1500元/吨的条件下接受贵公司产品”,某钢厂在5月21日接到信后当日即发信称,同意以1500元/吨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5月23日某建筑公司收到了某钢厂的信。
简要回答以下问题:(1)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什么行为?答:是要约邀请,因为内容不具体、不确定。
是建筑公司希望某钢厂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5月15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该行为对某钢厂有何约束力?答:是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中内容具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某建筑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某钢厂要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
(3)5月1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新要约,因为某建筑公司对某钢厂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21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承诺,因为某钢厂完全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5)该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成立?答:该合同5月23日成立。
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此合同中某钢厂的承诺是5月23日到达要约人某建筑公司的。
【案例2】2008年3月2日,小李与女朋友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一个公文包遗落在了座位上,内有手机一部、身份证、护照、存折及现金若干。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精选案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1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案例话说小王啊,是个超级网购迷。
有一天,他在一个超酷的电商平台上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运动鞋。
一、合同订立。
1. 要约。
小王看到这双鞋标价500元,心动得不行。
这双鞋的商品页面详细展示了鞋子的款式、颜色、尺码等信息,还标明了库存数量。
这个商品页面其实就是商家发出的要约。
商家就像是在大喊:“顾客们,我这儿有这么一双超棒的鞋,500元,谁想要就快来!”2. 承诺。
小王呢,那是毫不犹豫地点击了“立即购买”按钮,并且填写了自己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最后点击了“提交订单”。
这一提交订单的行为啊,就相当于小王对商家的要约做出了承诺。
就好像小王在回应商家:“这鞋我要了,你可别卖给别人啦!”这时候,一个电子商务合同就订立成功啦。
二、合同履行。
1. 商家的履行。
可是呢,过了好几天,小王左等右盼,鞋子就是没到。
这时候商家就出问题啦。
原来啊,商家发现这款鞋子的库存数量显示有误,实际上已经没货了。
商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发货的义务。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别人一个宝贝,结果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这个宝贝了,这可不行啊。
小王气呼呼地去找商家理论。
商家呢,这时候提出给小王换一双类似的鞋子,但是价格要便宜100元,算是给小王的补偿。
这其实是商家想变更合同内容。
2. 小王的选择。
小王想了想,他可是对那双限量版的鞋子情有独钟啊。
他不同意商家变更合同的提议,要求商家按照原来的合同发货。
小王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毕竟他是按照商家的要约订立的合同,商家就得履行啊。
最后呢,商家没办法,只好到处找货源,终于从其他分店调来了一双小王要的鞋子,并且及时发货给小王。
小王收到鞋子后,这才眉开眼笑,这个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总算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都得按照规则来。
商家要保证自己的要约准确无误,库存啥的得搞清楚,消费者也要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商家不履行合同时,要勇敢地站出来要求按合同办事呢。
合同的标的案例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案例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案例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信用证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案例分析: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量,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江西财经大年夜学法学院熊进光)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因该公司怕今后停工待料,造成损掉,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
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跨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
”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
如斯多的水泥,公司弗成能都要。
经研究,公司决定接收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急速划拔了货款。
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色,不再须要为由发函拒收。
成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
建筑公司保持两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司法效力。
是以,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该承担负何义务。
因此,甲、丙、丁三水泥厂均告状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补偿损掉的义务。
问:本案应若何处理?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情愿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包管供给,限日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畅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
在收函的翌日即7月6日遂回电称情愿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情愿接收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前提,但因临盆义务劳碌,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本身付出运费,本身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急速答复。
商事合同案例及风险防范
商事合同案例及风险防范一、案例一: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王开了一家电子产品店,他从一家供应商老张那里订购了50台某品牌的平板电脑,用于店里的促销活动。
合同里简单写了平板电脑的品牌、数量和价格,但对于平板电脑的质量标准却描述得很模糊,只写了“符合行业标准”。
当这批平板电脑到货后,小王发现有10台平板电脑存在屏幕闪烁、运行卡顿的问题。
小王要求老张换货,老张却辩称这些问题属于正常的小瑕疵,不影响使用,而且所谓的“行业标准”并没有明确这些属于质量不合格。
2. 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模糊:在这个案例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对于质量标准的描述不清。
“符合行业标准”这种表述太笼统,不同的人可能对行业标准有不同的理解。
这就像说要做一道“好吃的菜”,但每个人对“好吃”的定义都不一样。
缺乏检验条款:合同里没有提到货物到货后的检验方式和期限。
如果有明确的检验条款,比如到货后24小时内小王有权按照某个具体的检测流程进行检验,那么就更容易确定责任。
3. 防范措施。
明确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中,质量标准一定要写得非常具体。
可以直接列出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或者参考某个官方的、具体的质量认证标准,比如国家标准、国际ISO标准等。
不能偷懒,写那种模棱两可的话。
设立检验条款:要明确货物到货后的检验期限,比如3个工作日内。
还要规定检验的方式,是小王自己检测还是找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谁承担等。
这样一旦出了问题,就有据可依了。
二、案例二: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条款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李租了一个商铺,打算开一家咖啡店。
租赁合同里写了小李可以对商铺进行装修,但没有规定装修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小李为了打造独特的风格,把商铺的一些承重墙进行了部分改造,还在商铺外面加了一个很大的招牌架。
房东老赵发现后,非常生气,要求小李恢复原状,并威胁说如果不恢复就要解除租赁合同。
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认为自己花了很多钱装修,也是为了让商铺更好看,吸引更多顾客。
经济法案例样例
索引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6)二、格式条款(7)三、缔约过失责任(8-9)四、合同的效力(10-16)五、合同转让(17-18)六、合同的解除(19-20)七、违约责任(21-22)合同法案例(1)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6)1.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李某在食堂不慎丢失了一个钱包,里面有证件、钥匙、钱等,他在校内多处贴了寻物启示,称有送还者酬谢200元。
王某拾到了钱包,将其送还给李某,但李某此时拒绝给付200元酬金。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200元。
问:(1)本案中的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3)说明本案承诺生效的时间。
3.甲公司于2001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若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甲公司:“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若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4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20吨(1000元的价格),甲公司能否拒绝提货?为什么?4.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
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型重磅真丝面料2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是什么?,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
[合同协议]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 贸易术语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
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
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
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
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十大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分析思路 1.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买卖合同经典案例概要
1、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 权,但没有与乙约定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负担问题,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 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负担。
2、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 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 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 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牛2已交付于乙, 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
7、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即1万元的20%。合同约定定金3000元,超 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七点 七分。
案例二:
案情: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合同, 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 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 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 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 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途径山路时,因下雨,被 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 车进行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 甲在运货中发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七点 七分。
3、损失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 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 3的管理人,因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 责任。
4、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有权 ,在乙未付清款项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
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卖给丁属于无权处 分,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七点 七分。
3、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 由是: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消费 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人。甲购买汽车是为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故而不是消费者。工厂也不是经 营者,因为工厂不是专门从事汽车交易的企 业。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出口合同未规定交货期致损案【案情简介】中方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进口商于某年4月22日签订了出口两个集装箱货物的CFR合同,但中方在合同上未注明交货期。
外商于5月4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表明最迟交货期为当年6月30日。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于5月30日才电告外商承诺:第一集装箱的货将于7月底发出,第二集装箱将于8月底启运,要求外商将信用证装期改为8月20日。
外商应A公司要求于6月5日将装期改为7月18日。
由于工厂方面的原因,A公司未能在7月底装船,外商又将装期延至9月15日,但A公司仍未能在9月15日发货。
直到10月11日,A公司才将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装船启运。
发货前,A公司电告外商:货已备齐,请外商再度修改装期。
外商明确回复表示不愿再修改信用证,但保证货到港后,将会赎单提货。
货物启运后,A公司按CFR的条款规定,于10月12日将发货情况电告外商,以便外商投保。
不料,外商知悉货已装运后,便向A公司提出降价的要求,遭到A公司的拒绝。
货到港一个月后,外商根本不赎单提货。
A公司于是打算将这批货转卖给当地其他外商。
但事后才知巴国的海关规定:只有信用证指明的进口商才有权接收进口货物。
因此A公司慌忙委托中行从开证行索回全套单据。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这期间又恰逢年终和我国的春节,一直拖到次年。
眼看着货物滞港近半年,各种费用已相当大,如再不处理,将会被当地海关拍卖处理。
若将此批货物运回,将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海运费、滞港费、港口费、拖舶费及其他杂费,共计达1万美金,而且货物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敞在露天,包装破损不少,因此还需支付一定的包装修理费。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A公司再与原外商联系表示同意降价出售,但要求外商先电付70%的货款,又遭外商拒绝。
最后,A 公司只好运回这批货物,损失惨重。
关于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认。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由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的发出与接受按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电文时,以电文进入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也即发盘或接受的生效时间,而当双方有约定而未按约定方式发送电文时,则以接受电文方式在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到。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款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
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案例2·电子邮件接受发盘争议案【案情简介】中国上海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长期保持贸易往来关系,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某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产品,其交易条件完整,并约定5月9日复到有效。
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后,随即派业务员Tom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在此后的几天里,Tom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于是电话指示Tom发出接受通知。
当时Tom正准备去加拿大出差,因而他于纽约时间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的途中用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给中国北京A公司的电子信箱发出了接受通知。
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是北京时间5月8日上午8:30分,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5月7日早晨6:22分。
在此情况下,A公司以收到接受时间较迟为由,提出涨价3%并立即签订合同的提议,遭到B公司的拒绝,从而引起争议。
·案例3·对有条件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
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
”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
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
”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
”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内容与发盘相符。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
因此,S公司第二天回电表示收到信用证,并寄出按信用证条款拟好的书面合同一式两份,要求对方签字。
同时积极准备交货。
9月7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
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厂称这种规格的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
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
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9月12日,A公司回电称:“你公司收到信用证时未提出异议,且你方所拟合同中也已列明每箱15打装,现你方要求修改合同及信用证,我方难以同意。
我公司一直采用这种包装,如若更换,势必会增加我方的费用,假如你方愿意承担这些费用,我方可考虑修改信用证。
”S公司知对方欲以此要挟我方降价,故不再要求修改,一心一意寻找箱源,终于在江苏省找到一家能生产这种规格的纸箱厂,虽避免了耽误船期,但造成了费用增加的损失。
·案例4·合同条款不明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国外M公司成交一笔业务。
双方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其货款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
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B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
B进出口公司于6月20日向买方M公司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进出口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向该笔业务经办人员查询后证实,双方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支付条款“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才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因为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可用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方法。
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主要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M公司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sight)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经其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进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进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已收到。
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B进出口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M公司的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
虽然其利息可以由对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
B进出口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M公司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复电如下:“你25日电悉。
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
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的让步,接受货物,但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
谢谢合作。
”B进出口公司从上述买方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
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持单据向船方提货。
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托收整笔付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票款,而且我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看;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
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
然后根据我方的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B进出口公司立即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 进出口公司的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惯例。
对于托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
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进出口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上述第522号国际惯例文件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又被对方提取,只好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5·对逾期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