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概述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该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以下重要内容:1.饮用水水源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人工水源等。
该条例将不同类型的水源列为保护对象。
2.保护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源头治理”的原则。
3.保护责任:政府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该章节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划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水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补充保护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3.饮用水水源补给区: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是指影响饮用水水源补给功能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该章节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禁止污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2.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包括水源保护区界标、监控设施等。
第四章:水源污染防治该章节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1.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和整治。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置。
3.法律责任追究: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水源水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与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八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与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1998]28号规定“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划定;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饮用水法规和标准

生活饮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1999 2000年3月1日实施
饮用纯水水质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国家技监局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卫生部 1999年1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1条 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 则、附则等
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 第五、九、二十六、五十三条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85 • 强制性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 2001.9.1起实施 • 包括: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规范和卫生标准的关系
• 应优先推荐应用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 农村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委会、卫生部颁布 1991年7月1日实施 二级、三级:水源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地区 但应努力达到一级水质要求 水量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量卫生要求》 GB1173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水源地保护是指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要求的特殊保护。
一般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指的是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是指对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第六条水源地应根据水资源利用状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七条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控制区是指水源地周边区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管控和监督。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向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工业、农业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水资源利用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利用审批,应当优先考虑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和土地利用,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降低工农业和居民的用水量。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资源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纠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十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为:⒈区域水资源调查报告⒉水源地保护区划图⒊水源地保护措施计划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⒉水源地:指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的总称。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保护区域的划定与管理第五条水源地保护区域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供水功能、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并明确保护界限。
第六条保护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保护区域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污水、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源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九条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水源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设立水源地保护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五章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第十二条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活动,对破坏水源地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水源地和人民安全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正式
实施,旨在加强水源地的监管和保护,防止污染物的侵害,确保我们的水源地能够为人民持续供应安全的饮用水。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水源地的划分和监管责任。
水源地被分为一、二、三类,国家对一、二类水源地负有保护责任,地方政府则对三类水源地负责。
法规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如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水源地保护方案和计划等,确保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条例规范了水源地周边规划和建设。
禁止在水面保护区域和重要保护区域建设、改建、扩建工业、餐饮、商业领域等污染源,同时对周边建设项目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排放标准和排污路线,督促企业加强环保措施,确保建设性的“绿色布局”。
另外,该条例还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环境突发事件和行为污染活动,条例规定了应急预案及时介入和重罚制裁,合理补偿受损方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同时,应当加大对于环境污染的重刑处罚,警示及杀威慑又效果。
最后,该条例提出了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事业的要求。
对于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做出的贡献以及相
关的奖励制度作出了规定,可以使其积极将环保理念送入社区和公众关注。
通过众人的社会力量的同心协力,对水源地的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加强。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国永续发展所做的积极成果之一,为保障环境梦想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应该遵守规定,把握机会,通过科学创新,保护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健康,广泛推动保护环境共识的向前追求。
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饮用水是人类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公众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饮用水的生产、供应、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概述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恶化的问题日益突出,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
因此,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2 意义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规范饮用水生产、供应和管理的行为,确保人民饮用水的质量可靠、无害及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也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国际上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2.1 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制定《饮用水指南》,旨在提供有关水质标准、监测和管理的全球性指导原则。
该指南为各国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2 欧洲饮用水指令欧洲饮用水指令(Directive 98/83/EC)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在饮用水质量方面的基本标准和监管要求。
该指令确保了欧洲公众对高质量饮用水的访问,并规定了对饮用水进行监测和评估的程序。
三、中国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3.1 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是中国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法规。
其规定了饮用水的质量标准、生产和供应的管理要求,以及环境水源保护和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2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强调了饮用水源地的重要性,并明确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该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3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和事故监督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强化了对饮用水安全的监控和管理。
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当今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于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不断增长的人口和工业化的进程也带来了严重的水源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水源的安全和稳定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不断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家对于水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水源保护法律体系从上至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在水源保护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护水源的基本原则、水污染管制和治理、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河流、湖泊、洪水、水利水电等方面的水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则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和污染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法》也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此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基本规划》、《水土保持计划》等相关规定,保障了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制体系。
政府制定的水源保护政策我国政府还专门针对水源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水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同时,进一步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加强污染防治,并制定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区水环境、严禁建设和扩大已禁止的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城市和畜禽养殖等项目。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水源的稳定。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控制水污染问题。
在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支持下,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地方政府保护水源的行动地方政府在水源保护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行动。
例如,北京市自2003年开始整治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水源,加强对污水排放管控等,从而确保水源的供应和安全。
同样,在上海市,政府在制定《上海市水源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和控制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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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
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
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