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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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
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
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
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
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
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
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
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
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
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
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本办法交纳住房公积金。原按衡政发〔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2%的住房补贴和衡政发〔1993〕71号文件规定个人交存及单位对等补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新的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职工个人交存的部分由单位财务部门列入职工工资表按月扣缴,连同单位交纳的部分一并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经上级部门核定为特困企业,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下浮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不低于5%交存。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一项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离职、调离出省(省内调动划转到新工作单位),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市计委、建委、房地局、国土局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市房改办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工不得购买安居住宅。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五)市房改办下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两块
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以及承担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一)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1995年市区砖混结构住
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为1元/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从1996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各县(市)、南岳区的住房租金水平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和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二)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继续实行住房面积超标准加租的办法,住房建筑
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为64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47.4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54.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62.05平方米);地市级干部为110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80.3平方米)。上述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家庭人口较多的住房,可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三)租金调整,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其租金在住房标准面积内的增支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四)加强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
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市区(含郊区)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具有城镇户口
的双职工、30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及已婚离异(或丧偶)的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庭院式住房、平房;市区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允许不愿购买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