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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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3.2 认证的申请 (3)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L 3.6 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4.2 认证的申请 (4)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L 5.2 换发新证 (14)L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L 6.3 加施方式 (15)L 6.4 加施位置 (1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4. . 质 量 管理 体 系 审 核 结 论 认 证 的证 书信 息 。 27 为不 推荐通 过 的 ,终止本 次认证 。 4 3认 证发 证检 验 . 4 3 1样 品 .. 4 5 认证 后监督 . 4 5 1认 证后监 督频 次 ..
不 通过 或 不 合格 项 整 改时 间超 过 1 个 3 )监督 检验 不合格 。 4. . 监督 结 论 通 过 的 ,指 定 54
止 不合格 产 品认证 。
4 3 5检验 报告 ..
4 5 2 3监 督检验 .. .
4 2 4 质量 管理 体系 审核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方 式 、方 类 产 品认证 的有 关规定 要求 执行 。 4 2. 量管 理体 系审 核报告 . 5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审 核 报 告 应 由参 加 该 次 审 核 的全 体 审 核 员 及
验 依据 ) )。样 品应满 足 以下条件 :
求;
2 指 定认 证 机 构有 足够 理 由对 证 书持 有者 应在 5 工作 日内将 产 品 ) 个
疑时;
1 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获证 产 品与标 准要 求的符 合性提 出质 认证 证书上 交指 定认证机 构 ,并封存 ) 认证 标志 。 4. . 指定 认证 机 构 应 及 时将 56 4 5 7 证 书 持有 者 应 按 时缴 纳 ..
过 的 ,指 定认证 机构 按规定 暂停 或撤 4. . 监 督 结 论为 不 通 过 的 , 55
4 5 1 1 获 证 产 品从 证 书 批 准 月 ; .. .
认 证 发 证 检 验 样 品 的 选 择 、送 之 日起 , 即可 安排认 证后 监督 。认 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干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挑选、评定和日常管理,以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干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有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体会和技能。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中国质量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3. 消防产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 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能力,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5. 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产品,严禁私改、私拆、私用消防产品。

6.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问题可溯源。

7.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消防产品要进行召回或下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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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消[2001]17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06.28【实施日期】2001.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决定,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

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

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见附件)。

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将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

二、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

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首批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申请型式认可的,原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或型式检验)为2000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本次发证免于型式检验。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X: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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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

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2 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2.3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2.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
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2.5 接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指定机构和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认证
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不得有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
定的行为。

2.7若有违反此办法规定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认证证书的管理规定
1、认证证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保管。

如有遗失、损坏应追究其相关人
员责任。

2、严禁私自复印认证证书,如用于投标等商业行为需要复印,必须由总经理
批准。

并在复印的证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3、严禁涂改认证证书。

4、对于过期、撤消的认证证书必须上缴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管理者代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获得认证证书之日起执行。

七、相关记录
QR/XX753-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QR/XX753-02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QR/XX753-03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登记表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使用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编号:QR/XX753-02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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