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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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我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包括终端、打印机、UPS等外围设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通信设备,各种计算机等。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并确认计算机设备的选型。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信息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我行财务预算。
第六条对于临时性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联系中标厂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选型、购置管理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技术委员会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我行的计算机设备。
第九条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计算机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信息技术部对设备数量、外观及技术参数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信息技术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折旧提足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无重大故障,保养维修后继续使用。出现重大故障,无维修价值的采取报废更新。
第四章设备申请及实物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因办公需要申请电子设备固定资产,应提出设备需求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批,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总行库管人员应会同领用单位经办人对实物逐件清点,由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的调配需经信息技术部门同意。计算机设备进行调拨时,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调拔。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每年应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计算机设备配备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更新后的旧设备必须交回信息技术部统一调配,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的作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需借用电子设备,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申请设备的单位向信息技术部填报《设备借用申请表》(见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签署批准意见。
(二)信息技术部批复后,由借用部门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三)借用设备承还日期到期后,及时清洁、清点归还上交总行大库,若预计不能按期上交,应提前向库管员申请延期。上交时,库管员应查看设备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
第五章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技术部在年初根据计算机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计算机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对高档计算机设备无维修能力的,可以购买保修。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人员的职责是:
(一)及时修复计算机设备;
(二)定期对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的培训;
(三)妥善保存计算机设备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维修人员应填制计算机设备维修报告,及时进行修复,分析故障原因、类型及责任,对非正常性或周期性故障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设备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当计算机设备需外送修理时,应经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计算机设备外送修理前,需将存贮介质内的应用程序等金融业务相关信息予以删除。对修回的计算机设备,维修人员应进行验机,并对存贮介质中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行外维修人员进行的现场维修情况,信息技术部门应做必要的登记。在维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信息技术部门的设备维修人员在场,以保证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的安全。行外维修人员不得复制计算机设备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要保证备用计算机设备完好无损,定期进行加电运行。
第二十五条信息技术部要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工作。对易损部件要定期进行更换;对机械传动部件较多的计算机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洁、注油、防锈处理;对精密设备和重要设备要做好重点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如有电子设备损坏,报修设备,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支行网点、机关部室向信息技术部报修故障设备时,要填报《故障设备报修单》(见附表2),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操作人员填明工作进程和故障现象,支行系统管理员填明故障诊断意见,严重故障时请单位领导签署报修意见。
(二)信息技术部领导审批后,指定维修人员,提出维修要求。维修人员主动和报修单位联系维修事宜。
(三)现场维修时,维修人员在现场填写《故障设备维修单》。若发生设备更换或借用,按“设备配用借用流程”和“设备上交入库流程”进行补办手续。
(四)故障设备送修时,维修人员和送修人、取修人共同填写《故障设备维修单》。“故障确认”栏,由送修人和维修人员当场测试、拆机检查,并签字确认。若发生设备更换或借用,按“设备配用借用流程”和“设备上交入库流程”进行
补办手续。
(五)维修单位依据“信息技术部维修人员的故障原因分析和故障责任认定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处罚责任人。
(六)若发生较大维修费用,维修人员应和报修单位联系,决定是否维修。若发生重大设备故障,维修人员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领导报告。
第六章报废管理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进行。计算机的报废具体程序是信息技术部牵头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技术论证,会同其他相关职能处室一道进行计算机报废处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折旧期已过,账面已提足折旧费的计算机设备,其主要部件损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30%。
(二)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
(三)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四)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逐台逐件填写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信息技术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由信息技术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计算机报废鉴定审批表登记实物,清理账、卡,注销账面价值。
第三十一条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计算机设备,由信息技术部按照审批确定的残值和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行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信息技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不重视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存在重大管理问题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计算机设备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信息技术部将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