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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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规范作用。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只是实现程度会有所不同。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含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是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是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它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尝试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被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1 秩序(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在秩序问题上,法律总是一定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因为没有秩序,其他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者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要明确,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不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符合常理(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作为其目标。

2 自由

法以确认、保障人的活动的自由权利为己任,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3 正义

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是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二是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标准。不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它是法律着力弘扬和实现的价值;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价值评判标准。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的解决

秩序、自由、正义等,都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就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典型的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三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就是一个法律规则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其中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按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其中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分为两种:合法

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违法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

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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