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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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框架图

法理学框架图


按确定性程度: 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

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没有法规)

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

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 时间效力:
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
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的条件
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1 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 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 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按调整中的不 同职能:
1)调整性规范 2)保护性规范
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2、从法的现象和本质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三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的产物;第三类则是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㈠.西方法学学派:①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②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强调法是最高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③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④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⑤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定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⑥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⑦民族精神说。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律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六、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
七、立法
立法概述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立法概念与特征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科学原则
民主原则
立法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草案的提出
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神意论
理性论
命令说
意志论 自由论
含义和各种学说
法的本质
民族精神论
社会关系论
社会控制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法的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
社会主义法
概念
法的演进
中华法系 法系
法律上的自由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
平等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
法的价值
人权的概念与特点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意义
人权
法的主要价值
人权的法律分类
正义的概念与分类
正义的特点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效率、法的效率的概念 法对效率的保障和促进方式
效率
内涵
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
体现
价值阶位原则
英美法系 西方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概念
特点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的内容 概念与趋势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适用范围
与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不同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法官进行权衡
适用方式
穷尽法律原则,方得适用原则
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的要素
如著作权保护
即法的约束力
含义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分类
空间、时间效力
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
3
法的渊源(中国)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效力原则
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
习惯 政策 判例 不同位阶法
同一位阶
位阶交叉时
宪法至上 法律高于法规 法规高于规章 级别高的法律优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实体法优先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种类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必须有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报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方法
从法的客观目的角度 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社会伦理道德一致
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一元多级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
情形
一元
国务院、军委、最高法、检、人大专门委员会和 省级常委会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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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一、法律的定义与特点A. 法律的定义B. 法律的特点二、法律的来源与分类A. 法律的来源1. 习惯法2. 判例法3. 法律法规4. 国际法B. 法律的分类1. 私法与公法2. 实体法与程序法3. 民事法与刑事法三、法律的主体与客体A. 法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政府机关B. 法律客体1. 人身权利2. 财产权利3. 合同权利四、法律权利与义务A. 法律权利1. 人权与公民权利2. 财产权利3. 合同权利B. 法律义务1. 一般义务2. 特殊义务五、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形式A. 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B. 法律责任的形式1. 财产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六、法律程序与司法制度A. 法律程序1. 民事诉讼程序2. 刑事诉讼程序3. 行政诉讼程序B. 司法制度2. 审判公开原则3. 公正审判原则七、法律的效力与适用A. 法律的效力1. 强制性效力2. 相对性效力3. 绝对性效力B. 法律的适用1. 时空适用2. 个人适用3. 物权适用八、法律的变革与发展A. 法律的变革1. 立法变革3. 社会变革B. 法律的发展1. 法理学发展2. 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3. 法学教育的推进结论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涵盖了法律的定义与特点、来源与分类、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责任形式、程序与司法制度、效力与适用、变革与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个框架图,能够系统地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知识,为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奠定基础。

法理学结构图

法理学结构图

•法理学结构图
•一.导论
•二.法的内涵(可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Ⅰ法的名称,概念争议,特征,→→法明白什么是法?
•Ⅱ法的作用,价值→从社会角度来认识法
•Ⅲ法的内容和形式→剖析法的表里
•法的内容: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法律规则和原则)
•↓
•(权力,权利义务)- - -→可能责任和制裁
•法的形式:成文形式:制定法或成文法: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立法体系
•不成文形式:判例法和习惯法
•三.法的作用机制----如何产生法的效力
•作用机制可以从微观与宏观角度来认识
•法作用的微观机制
•作用基础和前提:
•●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官如何寻找?法律渊源↘
•演绎推理→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事实的出现→最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受法律意识的影响)↗
•法作用的宏观机制,又称法的运行
•立法→法的实施→法的实现和法律秩序
•↓
•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
•发的实施过程中运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四.社会中的法。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1)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
2)具有特定形式
3)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由公共权力机构创制,具有社会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
由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创制,不具有社会普遍性
3、普遍性
三个层次:
1)一国主权范围内
2)对同样的人和事,同样对待
3)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源自一致属地普遍性属人普遍性
4、利导性
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与“义务”的两面性
只注重“义务”的一面性
5、程序下的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潜在力量
与其它暴力手段相比,法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即程序的正当性
6、可诉性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任何人都可以其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2)可裁判性。法律是可以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有效的
人们是乐于遵守的达到了“秩序”的状态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第四节法的价值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
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
图3: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注释

宗教
道德
1、规范性
三个层次:
1)针对不特定人群
2)具有前瞻性
3)可以被反复适用
外在侧重
内在关注
公共权力作为后盾
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依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享有义务 单向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
特定双方主体间, 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按数量
复合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的本体
如违约+侵权的竞合
对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应承受某种不理的法律后果
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只能追究其一
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其他价值为一般价值
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代表了人的不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法的价值冲突
个案平衡原则
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须受自 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特定的 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坚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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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民主国家优先保障权利 自主决定,主要,第一位
权利
必须做出和不得作出
内容
次要,第二位 义务
履行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享有权利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生理器官
人身
客体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行为 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是依据)
社会/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由人意志控制)
法律事实(前提条件和中介)
实证主义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相联系
内容正确为唯一要素 非实证主义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
宗教控制思想 法与宗教
统治阶级:党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 国家强制力:党纪
法与执政党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 法更稳定、程序化
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
活人
自然人
组织
法人
非法人 其他组织
主体
国债(国家债务人,百姓债权人) 国家
国家、国家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法的概念●
制约行为 规范性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性
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强制性
法的特征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程序性
诉讼
可诉性
确定指引:设置义务 不确定指引:宣告权力
本人行为
指引作用
对他人行为 双方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行为)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司法
国家强制力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主体:所有人
守法 宪法法律、各种法规规章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分类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政治性基本特征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党的事业至上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一、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法治地位和作用理念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统一、体系完备)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其他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法的局限性3种类:秩序自由正义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结构上数量上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价值上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YGOOD法律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

YGOOD法律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学基本理论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局限性: 1.人的因素;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2.社会因素;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3.法律的自身因素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对其部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5.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规章; 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7.国际条约、惯例。

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实证主义法学的认识在法的概念上的争论焦点在于法与道德有无联系法的本体法的本质(内在):三级本质法的特征(外在):六大特征社会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基本价值:秩序、正义、自由其他价值:利益、效率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法律规则的种类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义务的种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位阶交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条件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习惯、判例、政策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定义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划分结果: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第六节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同时是法适用的结果)法的对人的效力:四种原则效力对事的效力效力的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生效、终止生效和溯及力1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七节法律关系12、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八节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其他法律规定:如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法律法律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原则:一般从重,但轻责已究,可折重责责任归责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条件: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2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二章法的运行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立法的特点立法体制的核心在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种类:国家、地方、行政、授权的四类立法权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我国是“一元多层”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广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狭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即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司法件的活动。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硕-法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⑴法学是一门科学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⑴从认识对象上看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3.体系:法学体系实际上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分类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法学发展情况(西方法学)1.产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3.应注意的问题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⑴概念⑵分类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⑷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系⑴概念⑵分类大陆法系⑶范围⑷大陆法系的特点3.两大法系的区别一、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一、总体把握:法理学没有自己的法条,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应在总体把握的前提下,在掌握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其知识点。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法理学的整个体系。

二、与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关系:法理学的章节结构与三大法学流派对法的看法有关。

(受博登海默的影响)自然法学派:法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

(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社会法学派: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的作用;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法与全球化;法与文化)三、类型学的角度:不同知识点具有的共同特征。

法的本体:与法的概念有关的基本范畴(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的价值:人对法的何种需要以及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的历史:法的产生、发展、现状(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法的运行:法在现实中的产生与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法律监督)法与社会: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律文化;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即国家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法理学的所有知识和体系都是围绕这些特点、并以这些特点为中心而展开。

这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有关。

法与国家的密不可分(背后是统治阶级)----可以推导出:1、外在方面:法的作用、价值、历史(产生、发展、现代化、全球化)是什么;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规范如道德、政治、宗教、科技、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背后的理论学说(中文思想家的法律思想)2、内在方面:法的概念、要素、特征、渊源是什么;它怎么制定(立法),制定后如何实施(法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怎样通过推理、解释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违反后的责任是什么(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它怎样把人与人之间联系起来(法律关系);五、举例:从“杀人者死”联想法理学体系1.“杀人者死”是法律吗?(法律的概念、特征)2.如果它是一条法律规范(联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法律要素),3.(法律体系)4.由于法律规范体现社会关系,那么,它涉及哪些社会关系?(法律关系)5.违反该规范的后果是什么(法律责任)?6.(立法)?7.如何落实?(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法律监督)8.(法律文9.从古至今它的演变是什么?(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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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规范作用。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只是实现程度会有所不同。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含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是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是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它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尝试是有限的。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被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1 秩序(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在秩序问题上,法律总是一定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因为没有秩序,其他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者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要明确,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不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符合常理(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作为其目标。

2 自由
法以确认、保障人的活动的自由权利为己任,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3 正义
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

一是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二是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标准。

不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它是法律着力弘扬和实现的价值;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价值评判标准。

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的解决
秩序、自由、正义等,都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

就是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如自由、正义、秩序)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就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

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典型的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三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就是一个法律规则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其中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按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其中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分为两种:合法
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违法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
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三、法的效力范围
四、法对人的效力
五、法的空间效力
六、法的时间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三、归责与免责
四、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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