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新疆环评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探讨
开监管信息,发展和完善信用征信机制,净化市场环境,激励有
序竞争,维护环保技术开发者和引进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企
业参与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引进的意愿,提供环保技术发展的动
力源泉。另外,打通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整合现有信息服务
资源,构建属于中山市的环保技术高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技术
料由四部分组成:())项目调整或变动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论 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辖区内建设项目特点和技术力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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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与统筹推动作用,成为中山市企业环保技术开发和引进的
支持者、组织者和推动者,不断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对话,促进
环保产业与环保目标的携手进步与发展。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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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环保部出台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24个行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印发附件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1.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剖析
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3—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5—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2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一览表
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规模
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地点
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着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环保部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 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 50 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 30 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 1000 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 加 5 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 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 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 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8—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 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 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 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 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 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 的 30%及以上。
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
2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一览表
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项目重新选址
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
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失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04.09【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9—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适用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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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 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的要求。《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的制定有利于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
(三)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衔接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 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并在申请排污许可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对于尚 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污染影响类的行业,在排污许可申请时无相关 判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制定《综合 重大变动清单》可以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变动内 容的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 大变动的依规纳入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 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二、编制思路 (一)抓大放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本次适用范围内行业以 中小型企业居多,为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较已发布的行业 重大变动清单,尺度上适度调整。 (二)有的放矢,实施项目分类指导。重点筛查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形,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注重实效,保障清单切实可行。本次综合重大变动清单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分解
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3—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4—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5—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5]5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3—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4—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5—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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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3—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4—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5—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6—
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7—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8—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9—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10—
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11—
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12—
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13—
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14—
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