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
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第一篇: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要了解国家政策对于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申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5月14日出台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8月5日出台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
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也会下发本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
这些文件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条件、项目的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的预算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项目的奖励惩戒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项目申报的纲领性文件。
要选好项目国及矿种1.国别选择:应该选择资源丰富、政治稳定、投资环境好、与我国关系友好、自然灾害少、交通设施完备的国家。
2.矿种的选择:国家重点支持的11种矿种,包括:(1)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短缺的铁、铜、铝、镍、铬、铀和钾盐等矿产;(2)经济意义较大的金和金刚石等矿产;(3)新兴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锂及稀有金属等矿产。
要搞好项目申报工作1.形式要件要齐全。
比如区域地质调查与选区评价项目论证标准(A类)的形式要件包括:①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项目申报的文件;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申报单位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勘查资质(附从属关系单位资质需出具关系证明)复印件;④A1类项目(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附我国(部级及以上)与所在国(部级及以上)政府间的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复印件;A2类项目(选区评价项目)附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探(采)矿许可证明复印件或其他具有公信性的矿权证明材料(官方网站公示证明、矿权年检证明等,下同)复印件,无矿权区须附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允许开展工作并优先登记矿权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属矿权合作的,还需提供矿权合作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复印件⑤对外合作项目股本结构中中方所占股份不低于30%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作项目);⑥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银行贷款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及自筹资金承诺书);⑦申报单位签署的关于项目计划期内不转让及取得具有开发价值的成果将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的承诺书;⑧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坐标填报表;第二篇: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含附件1-7)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规范专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
攻略:如何申报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作者:易利国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10期要了解国家政策对于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申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5月14日出台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8月5日出台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
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也会下发本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
这些文件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条件、项目的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的预算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项目的奖励惩戒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项目申报的纲领性文件。
要选好项目国及矿种1. 国别选择:应该选择资源丰富、政治稳定、投资环境好、与我国关系友好、自然灾害少、交通设施完备的国家。
2. 矿种的选择:国家重点支持的11种矿种,包括:(1)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短缺的铁、铜、铝、镍、铬、铀和钾盐等矿产;(2)经济意义较大的金和金刚石等矿产;(3)新兴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锂及稀有金属等矿产。
要搞好项目申报工作1. 形式要件要齐全。
比如区域地质调查与选区评价项目论证标准(A类)的形式要件包括:①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项目申报的文件;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申报单位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勘查资质(附从属关系单位资质需出具关系证明)复印件;④A1类项目(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附我国(部级及以上)与所在国(部级及以上)政府间的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复印件;A2类项目(选区评价项目)附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探(采)矿许可证明复印件或其他具有公信性的矿权证明材料(官方网站公示证明、矿权年检证明等,下同)复印件,无矿权区须附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允许开展工作并优先登记矿权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属矿权合作的,还需提供矿权合作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复印件⑤对外合作项目股本结构中中方所占股份不低于30%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作项目);⑥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银行贷款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及自筹资金承诺书);⑦申报单位签署的关于项目计划期内不转让及取得具有开发价值的成果将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的承诺书;⑧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坐标填报表;⑨外文材料的中文译件(必有上级主管单位确认或公证机构认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财建[2005]63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637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下同),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中央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三)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或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四)实施项目具备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保障条件;(五)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六)国内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的矿业权;(七)开发项目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国内;(八)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质勘查单位、矿业公司进行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活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早于2005年下发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637号),经过5年多的试运行,于2022年正式颁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至今,山东、江西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各省的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国家、省市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勘查金)的设立与商务部的援外资金、科技部的资金,形成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用于支持国内企业海外勘探的三项资金格局。
风险勘查金的运行,有效地降低了地质勘查企业、矿产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也调动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相对于经济援助等项目,具有“起步晚,起点高,资金管理不够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特点。
一、国外风险勘查金制度的理解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风险矿产勘查活动是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的一项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一般行业共有的商业风险(市场风险)。
勘查资金回收期很长,一个项目从前期论证、考察、现场踏勘至出成果质量报告,至少需要3~5年,这么长的时间里,政治、经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难以预测。
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质风险。
地质风险是指发现一个有经济价值且开采可获利的矿床的成功率极低。
据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高达99%。
2.国外风险勘查资金设立背景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的空间范围加大,矿产资源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途径是要在增加国内资源供应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
在我国,先期是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归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但对于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或项目,一般企业是很难承担起上述两种风险的,按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政府应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先导性支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国际化、全球化运作的今天,设立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尤为重要。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29【实施日期】1987.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勘查工作不进行登记:一、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二、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前进行审查、协调,在登记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二、勘查申请登记书;三、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应当在从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四十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海外矿山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要点
海外矿山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要点(摘要)结合海外矿山项目工程实例,从设计规范、设计深度、设计伎俩、工程投资控制要求、设计审核程序等方面分析了海外矿山项目设计工程与中国工程存在的差别,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对海外矿山项目设计工程的管理要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海外矿山项目;设计规范;设计深度;工程风险;管理要点我国是一个金属矿产资源极其不足的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开展步伐的加快,金属矿产资源短缺与金属需求量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除了进口海外资源外,进军海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已成为许多中国企业开展的必然趋势【1】。
这其中既有很多机遇,也要面对各种巨大的挑战。
笔者加入了一些海外项目工程的前期咨询、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建设效劳等工作,对如何能够更好地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最大程度地躲避由设计带来的工程风险,提高工程建设成功的可能性,有自己的认识。
本文拟结合上述项目实践对海外矿山项目设计工程的管理要点进行探讨。
1海外矿山工程与国内工程的差别1.1设计规范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宗教、规范、地域文化、外部建设条件的特殊性,有些西方国家不同州的法律都有差异,因此在承当项目设计工作中,需要采取相应的设计理念、规范、工作方式来满足工程的特殊要求。
在中国的矿山项目设计中有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示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标准》(GB50782-2008)。
这些标准详细地规定了行业内的许多固定做法,并被行业内的技术人员、管理者和政府部门所接受,因此在设计文件中,不需详细地论证表明,而只需要引用规范,直接给出结果即可。
而在西方国家,没有政府编制的统一标准,行业协会编制的标准也是原那么性的,只起指导作用,对于不同的业主和工程条件,在应用时存在着很大差别。
所以,在项目工程设计开始阶段,针对各个工程特性必须编制工程自身规定与设计统一技术要求,一般包含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结构建筑等;专业设计准那么、管道材料技术表明、管道压力试验标准、电气及仪表设备的设计与供货条件、金属外表防护技术要求等。
境外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简称“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和地调局项目、财务、外事、人才、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结合境外地调项目的特点,对各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的境外地调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援外项目、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财政出资的境外地调项目。
第三条境外地调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绩效评估、安全保密等主要管理环节.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和援外项目按地调局、大区项目办、项目承担单位三个层级管理,业务按计划、工程、项目三个层级推进。
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境外地调项目等按地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两个层级管理,业务按项目一个层级推进.第五条境外地调项目技术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总工程师室(以下简称“局总工室”),财务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财务部(以下简称“局财务部")。
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以下简称“局科外部")在局总工室、局财务部的统筹部署下,负责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境外地调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局科外部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开展境外地调项目规划部署研究,编制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
(二)负责推动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签署合作项目协议.(三)根据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等部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统筹地调局各直属单位申报境外地调项目。
(四)协助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可行性(立项)论证、续作项目延续评估.(五)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实施、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资料成果汇总。
第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境外区域分工和业务特点,编制各自单位地质调查国际合作规划.(二)负责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建设(附件1)、管理与服务。
财建[2010]17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式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式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开办的矿业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二)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矿业权;(三)取得具有开发价值成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成果应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二)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中方总投资的50%;(三)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开展对外投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专项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的要求,重点做好立项和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项目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论证、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和成果验收汇总等。
第七条中央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核,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专项项目主要有:(一)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二)地质调查与评价项目1、按照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国外地质调查项目2、在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靶区优选及评价的项目(三)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四)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文件报财政部,抄报国土资源部。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12-09 13:56 文章来源:财政部提供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建〔2005〕637号【发布日期】2005-10-31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下同),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中央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三)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或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四)实施项目具备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保障条件;(五)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六)国内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的矿业权;(七)开发项目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国内;(八)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国土资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管理,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是指用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为勘查项目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中央部门(总公司)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隶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
承担勘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为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鼓励加快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或详查)和扶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等重要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布年度勘查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年度立项申报的具体要求。
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效成果 。
企业等取得矿业权 许可。
. l当前境外地勘项 目的性质 、类型 1 2境外地勘项 目的类型 。
一 .
() 2协议合作 。主要有两种形 式 :
是 国 内企 业 境 外 子 公 司 拥 有 矿 业 权 ,地 勘单位 通过 与其 国内母 公司签 订 合作 协议 ;二是地 勘单 位与境 外矿 业权 持有者 通过 签订 合作协 议确立 合
益 ,其归 属于商 业性地 质工 作或 商业
性矿 产勘查 工作 。但对 于矿 产资 源勘
() 资合 作。地勘单位 与在 境外 3合 设立 子公 司并拥 有矿 业权 的 国内企业 在 国 内成立 合 资公司 ,由合 资公 司在 境外 设立 子公 司 ,将 矿业权 过户 到合
查行 业或 项 目 ,一般 企业 是难 以承担
▲作者 简 介 :韩 继深(9 7 ) 男,山 东省 莱 芜市人 ,高级 经 济师 ,研 究生学历 ,主要 从 事地勘 经济和 地勘 财 务管理 等研 究 15一 ,
1 4寸司 土 滹 睁N Is n-fi2 2 目 赘 锺 a 。 E oc ca0. I R u c m 。n 15 — em o s n
情 况变化不定 ,难 以预测。
112具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所独有的 .l
地 质 风 险
务管理的因素
21境外地勘项 目财务管理的现 状 .
211境外地勘项 目矿业权取得 的方式 .. () 1 自主 矿业 权 。地 勘 单位 在 境
地 质风 险指发现一 个有经济 价值 且开 采可获 利 的矿床 的成功 率极 低 。
特别策划・ 匿珏 匠E 重医噩 团 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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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海外采矿管理制度
海外采矿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
海外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对于维护国内经济发展和资源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海外采矿活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海外采矿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海外采矿的背景、重点管理领域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海外采矿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海外采矿作为国内资源保障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成为许多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选择。
海外采矿活动包括开发开采、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些活动需要在国际法、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条约框架下进行,遵循国际标准和认可的采矿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海外采矿管理的重点领域1. 合规管理在开采过程中,各国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同时,各企业须以自身的需求出发,对所在国家的矿业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尊重当地法律法规,确保所有采矿活动都是合法的,避免违反当地法律引发的纠纷。
2. 社会责任在进行海外采矿活动时,企业需要重视对当地社会的责任,尽量减少对当地社会的不利影响。
通过建立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CSR)项目,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当地社区的就业机会、教育和医疗条件,推动当地社会的发展。
3. 环境保护海外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需要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
这包括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减少环境破坏,降低排放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等。
4. 安全管理采矿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企业在海外采矿活动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员工安全,提高采矿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部分海外采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 法律法规与标准企业应当遵守国际法、当地法律法规并且遵照相关标准开展海外采矿活动。
与此同时,企业也要建立独立的法律法规团队,定期评估和更新海外采矿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的探讨
地 质 勘 查 活 动 获 得 的与 自然 矿 床 ( 体 ) 资 源 性 资 产 矿 等 及 探 矿 权 、 矿 权 等 密 不 可 分 的知 识 性 、 息 性 资 产 , 采 信
二、 国外风险金 管理 与核算 的现状及存 在
的 问 题
国家 、 省 市 对 该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 审及 监 管 等 各 报 工 作 都 做 了 粗 线 条 的规 定 , 在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中 , 单 但 各 位 遇 到 了设 备 物 资 出 口 、 汇 管 理 等 诸 多 方 面 的 一 些 外
AI KUAIGUANLl
国有 关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 是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 二 开
2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 , . 国外项 目经费所需
发 类 项 目 , 目单 位 单 独 持 有 或 与 国 外 合 资 、合 作 单 外汇不能正常汇到境外 项
位 持有 。 地 质 勘查 业是 一个 特 殊 的产业 , 质 勘查 对 象是 地
5 . 资金拨付渠道 、 资金管理形式以及会计核算
地 球 自然 体 , 勘 查 目 的 是 揭 示 自然 体 的 地 质 情 况 和 其
按 国家 、 市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规 定 , 省 国外 风 险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赋 存 情 况 , 勘 查 手 段 是 地 质 学 等 多 学 科 理 其
有 的各项 地 质成果 并 不是 全 部计 价人 账 , 是用 于 自 只
1受 项 目所在 国另影 响 , 目承 担 主体 与 申请 资 . U 项
金 主体 不 一致
国 外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项 目虽 是 商 业 性 矿 产 勘 查 , 属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工作 经费预算报告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经费预算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体目标任务:项目设计主要实物工作量:项目预期成果:工作起止年限:2010年一2013 年。
,二,项目组织实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三,工作量完成情况本项目主要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四,项目预算执行及经费支出使用情况1、经费结算编制依据,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函【2013】,526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3,工作量依据本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4,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07年试用,,5,国别调整系数按照《2011年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国土厅发,2011,7号,》中规定系数3确定。
2、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2010年-2012年度项目结算支出为万元~其中来源于中央财政国外勘查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万元~其余由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自筹支付。
项目经费由管理~自筹资金全为本单位自筹。
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经费全部用于钻探、槽探等工作及工程实施~主要包括资料购置、地质填图、钻探及槽探施工、样品加工等分析测试费用。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项目经费使用符合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未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支出与所完成的工作量匹配~所提交的项目结算报告真实可靠。
3、采用的费用标准本项目经费预算~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地域、当地物价、交通差旅等各种因素~预算标准以《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2007】52号,编制本项目经费预算。
同时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及《赴纳米比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领事部~2007.11,中提供的纳国各类物价为参考依据~对工作地区进行地区系数调整~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为2.5。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的探讨
只是 转 1 项目所 在国别影 响顾 目承担主体与 价 入 账, 用 于自行 开 发、 让 或 向其 他 单 爱
其 实, 国内具 备 勘 查 资 质 的地 勘 单 位 , 在
申请资金主体不一致
位 投 资 的 地 质 成 果 , 予 以计 价 入 账 。 地 在 境 内全 资 子 公 司拥 有 某 一 矿 种 的探 矿 权 , 才 而
个敏感行业, 大多 数 国家 没有 完全 放 开 资源 有 报 经 批 准 用 于 对 外 转 让 或 投 资 的 国家 地
市 场, 置 了大 小 不等 门槛 , 行 行 业 准 入 制 质 成 果 , 转 让 、 资 行 为 确 立 , 权 发 生 转 设 实 在 投 产 才 度 或者 准 市 场 制度 。 多数 国家 只 允 许 在 本 移时 , 按 评 估 确 认 价 或协 议 价 入 账 。 大
按 产 资 源全 球 化 的特 征 越 来越 明显 , 形势 下 , 般 企 业 是 很 难 承 担 起 上 述 两 种 风 险 的 , 照 新
4资金 扶 持 对 象 及 项 目条 件 .
纵 观 国家 、 省的 国外风 险 勘 查 资 金 管 各
政 保 障 国家 矿 产 资 源 安 全 的 途 径 是 要 在 增 加 矿 产 勘 查 风 险承 担 的 国际 惯 例, 府 应 为 地
一
地 质 成 果 , 通 过 地 质 勘 查 活 动 , 得 查 ? 质 勘 查 许 可证 的颁 发对 象 是 项目所 在 是 获 地
的是 与自然 矿 床( 体 ) 资 源 性 资 产 及 探 矿 国的 某 一 主 体 ,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对 象 是 境 内 矿 等 而
权 、 矿 权 等 密 不 可 分 的知 识 性 、 息 性 资 地 勘 单 位 或 企 业 , 二 者 之 间实际 上 是 投资 采 信 这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2013411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一)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1.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一是指在我国(部级及以上)与合作国(部级及以上)政府间已签署的具有优先登记矿权承诺的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国际合作项目;二是在中方已登记的矿权内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2.选区评价项目,是指在目标国内的重要成矿区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靶区优选及评价的项目。
(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四)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专项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矿种为我国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矿产资源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矿产(不含石油、天然气),并兼顾新技术新材料战略矿产。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式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为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在中方已登记的矿权内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二)选取评价项目应有矿权支撑,无矿权区必须有与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允许开展工作并优先登记矿权的协议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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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开展对外投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专项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的要求,重点做好立项和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
负责专项项目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论
证、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和成果验收汇总等。
第七条中央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核,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专项项目主要有:
(一)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
(二)地质调查与评价项目
1、按照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国外地质调
查项目
2、在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靶区优选及评价的项目
(三)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
(四)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文件报财政部,抄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基金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专项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限为每年1 月4 日至5 月31 日。
第十三条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采取回避制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相关文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
(四)项目技术路线、工作方法是否可行;
(五)工作安排及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六)项目是否具备实施主要条件;
(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基金中心根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向财政部申请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基金中心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项目。
未经准许,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与范围。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提出调整方案报基金中心核准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于当年7 月10 日前、次年1 月10 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应向基金中心报送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
项目启动、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专报基金中心。
第二十条基金中心组织汇总编制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基金中心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必要的知道和抽查。
第五章成果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二条国外矿产资源地质调查与评价和勘查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由基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在30 日内修改完善报告,报基金中心、抄送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汇交要求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凭地质
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奖励惩戒
第二十五条专项项目管理建立成果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与专项立项挂钩。
在同等条件下,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申报中享受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绩效评价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三年内的立项申请资格,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的,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