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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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随着科技和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全球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公司和个人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本文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反思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案例一:某高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高科技公司发现其关键技术的专利被另一家竞争对手侵犯。

该公司的研发团队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开发这项技术,因此他们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思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财务收益。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版权侵犯音乐行业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著名音乐人发现自己的歌曲被未经许可的个人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版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的重要性。

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通常会将他们的心血倾注到自己的作品中,如果他们的作品受到侵权,不仅会损失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其创作热情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动的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三:媒体公司的商标侵权在数字化时代,媒体公司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媒体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将其标志和商标未经授权地使用于其产品上,且无法与原公司区分。

这种商标侵权对于原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害。

企业的商标是其业务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的核心。

因此,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以保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媒体公司可以确保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独占性,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反思与建议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和建议。

首先,公司和个人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是非常宝贵的财产,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侵权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和经济价值。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技术专利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技术的创新企业,通过申请了一项新型技术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支持了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维权判决,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例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典范,鼓励各界对创新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乙公司为了迅速赢得市场份额,制造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商标是企业区分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标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禁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相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这一判例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部广受欢迎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该电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盗版传播。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著作权是文化创作的重要保护对象,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一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其影响。

案例一:《导火索》侵权案在2016年上映的电影《导火索》中,存在一幕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中某个场景过于相似的情节,引发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在该案例中,电影《导火索》的导演和编剧未经授权使用了《火影忍者》的剧情桥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电影行业应更加注重对于其他作品的尊重和创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案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引起了全球关注。

双方在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上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设计和技术方面。

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在提起专利权利诉讼,并寻求法庭的支持和判决。

该案例暴露出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技术创新者和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创新生态的关键。

案例三: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中国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起的广泛关注的患者。

在他的治疗过程中,他选择了一种叫做“靶向药物”的新型药物,但因高昂的价格无力支付,最终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药物专利权与利益平衡的重视,也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

结论:以上所列案例仅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加强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

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创新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导语:在如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选取几个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解析,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苹果诉三星侵犯专利案案例描述: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停售侵权产品。

解析:此案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智能手机专利权的热议。

苹果公司主张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通过与已有智能手机的外观相似、系统界面一致等方式损害了苹果的利益和市场份额。

三星公司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权,且苹果的专利并未被授予保护范围。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并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

结论:此案表明知识产权在科技领域的保护必不可少,对于侵权方将产生巨额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二:华硕公司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描述:华硕公司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中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厂商的发展和竞争。

解析:在操作系统领域,微软公司具有垄断性市场地位。

华硕公司主要指控微软公司在授权操作系统使用上设定了过高的许可费用,限制了其他厂商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微软公司则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商业经营,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法院最终在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等因素后,判决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不当行为。

结论:此案表明即使在强势市场主导地位下,企业也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应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小红书平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描述:小红书作为一个社交电商平台,因为用户上传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和信息,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解析:小红书作为社交电商平台,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内容并不会经过实时审核,导致了一些侵权产品被上传和宣传。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起到了关键的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知名科技公司 A 与竞争对手 B 的专利纠纷A 公司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然而,B 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该专利相似的技术,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与 A 公司形成了竞争。

A 公司发现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将 B 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 B 公司的技术是否构成对A 公司专利的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需要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比对。

法院会考虑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等同性,如果 B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包含了 A 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是等同的,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法院最终认定 B 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 A 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研发和推出新产品时,必须重视对他人专利的尊重,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拥有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成为了消费者识别其产品的重要标志。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新成立的_____公司,其使用了与前者非常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消费者因为相似的商标而产生了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公司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消费者的反馈、市场调查数据等,以证明新公司的商标使用造成了混淆。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新成立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并对原公司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在商业运作中,“王老吉”商标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起初,加多宝公司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协议,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在加多宝的精心经营下,“王老吉”凉茶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随着合作协议的到期,广药集团决定收回“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则推出了“加多宝”品牌的凉茶。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这一表述引发了广药集团的不满,认为其构成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加多宝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了商标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商标权的争议。

同时,在品牌推广和宣传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案例二:微软诉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软件企业,其拥有众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某公司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和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用于其企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微软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微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该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微软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应当树立正版软件使用意识,尊重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避免因使用盗版软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创新和知识成果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创造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山寨”品牌的侵权纠纷具体品牌名称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以高品质和创新设计而闻名。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山寨品牌名称的公司,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在外观、标识和包装上与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

具体品牌名称公司认为山寨品牌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知识产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的相似性不仅要考虑外观上的相似,还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如果消费者在看到山寨品牌名称的产品时,很容易误认为是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商标存在相似性。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利用具体品牌名称的知名度和声誉,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具体品牌名称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品牌的保护,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山寨”他人品牌获取利益的企业,这种行为是违法且不可取的。

案例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争议软件名称是一款由开发者名称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软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相似软件名称的软件,其功能和界面与软件名称高度相似。

开发者名称认为相似软件名称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判断的是两款软件在代码、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文档以及用户界面等。

如果相似软件名称的开发过程中直接复制了软件名称的代码或者大量借鉴了其功能和界面设计,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那么就构成了侵权。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纠纷是当今社会频繁发生的法律纠纷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纠纷案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和解析。

1. 苹果 vs. 三星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涉及到智能方式领域的专利侵权。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设计和软件方面的专利权,双方在多个国家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战。

此案例引发了大量关于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的讨论,对于智能方式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特斯拉 vs. 传统汽车制造商特斯拉作为电动车行业的领导者,与传统汽车制造商之间也存在着多起知识产权纠纷。

其中包括关于电池技术、自动驾驶技术等方面的专利侵权纠纷。

这些纠纷案例反映了电动车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也对传统汽车制造商进行了一定的技术压力。

3. 谷歌 vs. Oracle这起案件涉及到Java编程语言的版权纠纷。

谷歌使用了Oracle开发的Java API,Oracle指控谷歌侵犯了其版权。

该案件引发了关于软件版权保护范围和软件开发领域的争议,对软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被视为判例性案件。

4. 华为 vs. 美国政府这起案件是关于5G技术和网络安全的知识产权纠纷。

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了华为在美国市场的活动,并指控华为涉及间谍活动。

此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5G技术的竞争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的讨论,并对华为及整个通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5. 微软 vs. 高通这起案件涉及到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许可问题。

微软指控高通在专利授权费用方面存在不公平行为,并对此提出诉讼。

该案件引发了对高通在通信领域的影响力和专利许可机制的讨论,对全球通信行业的产业链有一定的影响。

6. 宝洁 vs. 阿里巴巴这是一起关于在线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宝洁指控阿里巴巴的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商品,并要求阿里巴巴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一、华为与美国高通纠纷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问题。

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高通则坚持其专利的价值。

深入分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利人的合理权益保护和合理收益的问题。

华为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依赖于高通等公司的专利技术来实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根据相关法规,华为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给高通等专利权人。

然而,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

华为认为,高通拥有的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达到所声称的高价值,因此不愿意按照高通要求的费用支付。

华为认为高通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索取过高许可费用的嫌疑。

相反,高通坚持认为其专利技术具有高价值,并对其专利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和定价。

高通指出,他们的专利技术在通信行业中是广泛使用的标准技术,对于其他通信设备制造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高通坚持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性,并认为华为应按照其要求支付费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的价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华为和高通对于后者的专利技术价值存在争议。

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的价值来制定许可费用,并且可能会存在垄断行为的问题。

这个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专利权人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往往需要权益的平衡与协商,以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

二、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深入分析: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

苹果指控三星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苹果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iPhone的外观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的智力成果上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几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案例一:专利权侵权案2019年,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工艺技术,取得了专利权。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竞争公司也开始生产类似的产品,并声称他们并没有侵犯原公司的专利权。

原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公司是合法获得了该工艺技术的专利权,而竞争公司则生产了相似的产品。

为了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需要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首先,法院将比对原公司的专利申请和竞争公司的产品,看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其次,法院将评估竞争公司的产品是否使用了与原公司专利权相同的技术或思想。

最后,法院将判断竞争公司是否非法使用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判定竞争公司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将会责令竞争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商标权侵权案2018年,某知名品牌的商标遭遇侵权。

该品牌是某服装公司的旗舰品牌,其商标装饰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标识性的文字。

然而,一家新兴服装公司也开始使用非常相似的商标,且宣传和销售的产品也与该品牌的形象类似。

原公司迅速采取行动,寻求维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品牌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并且新兴公司的商标与其商标在外观和文字方面高度相似。

为了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法院将进行商标相似性鉴定。

首先,法院将详细比对原公司和新兴公司的商标设计,看是否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其次,法院将评估新兴公司的宣传和销售是否与原公司的品牌形象类似,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法院将综合判断新兴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新兴公司将会被要求停止使用相似的商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2017年,一位作家的小说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来深入探讨其相关问题。

案例一:“_____”商标侵权案“_____”是一家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品牌,其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未经授权擅自使用“_____”商标的仿冒产品,这些产品在外观、标识等方面与正品高度相似,严重侵犯了“_____”品牌的商标权。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企图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原品牌所有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声誉损害。

原品牌所有者通过法律途径,对侵权方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品牌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独特的识别性和商业价值。

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市场监测,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辨别能力,避免购买侵权产品,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二:“_____”专利侵权纠纷案“_____”是一家科技公司,其研发的一项新技术获得了专利授权。

然而,另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这项专利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_____”公司发现后,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将侵权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侵权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_____”公司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保护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性。

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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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知识产权论文题目: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学生班级;学生姓名:任课教师:学位类别:工程硕士评分标准及分值选题与参阅资料(分值)论文内容(分值)论文表述(分值)创新性(分值)评分论文评语:总评分评阅教师: 评阅时间年月日注:此表为每个学生的论文封面,请任课教师填写分项分值“飞人”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经过一年的等待,2013 年4 月27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

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 号,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要求乔丹体育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方则表示,Michael Jordan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但围绕“乔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

法庭未当庭宣判。

从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至今,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战相信很快就要落下帷幕,但是其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仍令人回味、深思。

下文将围绕本案出现的六大争议焦点及其法理分析展开。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法理分析(一)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我认为,乔丹的姓名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从该法能够推导出,外国人的人格权如果在中国被侵害,可以适用于该规定,向中国的法院起诉。

其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再者,国外的商业形象权尚未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姓名权,尤其是名人的姓名权具有民事财产权益,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根据体系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体系一致,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推理,即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理可得其生命权和健康同样得不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荒谬和不合理的。

(二)乔丹是否与Michael Jordan 构成对应关系被告称: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 多名中国公民叫“乔丹”,“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

原告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5%的受访者对“乔丹”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

中国叫姚明、李宁也很多,但不能据此认为,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

我认为,“乔丹”与Michael Jordan 本人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根本无需作为Michael Jordan 姓名权被侵害的要件。

重名是一个普遍现象,正如被告主张的: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 多名中国公民叫“乔丹”。

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苛求唯一的对应性作为对姓名权给予保护的前提,将使得侵害姓名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救济。

再次,从以往判例看,如易建联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判定后者侵害了前者的姓名权,也未提出所保护姓名权必须与讼争商标具有唯一对应的要求。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判断姓名权人一方是否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质损害才是我们判断是否侵害姓名权的关键点和出发点。

本案中,乔丹体育产品涉及的领域和Michael Jordan 涉及的领域同为体育尤其是篮球领域,后者早在二十世纪末就在中国声名卓著。

由此,一般消费者在“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完全具有合理的联想。

因此,只要一般消费者可以在“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产生合理的联想,即可认定“乔丹”构成侵害姓名权。

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舆论上,大量学者认为,认定侵不侵权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消费者。

(三)合法商标“乔丹体育”能否作为不侵权依据被告称:“乔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予以注册,我们是在合法的框架内使用。

原告称:姓名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考虑问题时要予以优先考虑。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就算该注册商标是合法取得,都应要求优先保护在先权利。

但是,对于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其客体的取得简单、随意,是自由择定的结果,与所标示的人的自然状况并无直接联系,权利的行使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因此,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是否会发生权利冲突,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可能导致姓名权滥用。

因此,本案中,合法商标“乔丹”不能作为不侵权的依据。

但是,使用“乔丹”作为商标是否一定与姓名权发生冲突,关键是看商标权的获得或行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人“乔丹”姓名权的行使,重点考量是否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中的不良后果主要体现为对姓名权利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以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四)乔丹诉“乔丹体育”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称:乔丹体育商标注册已经10 多年,Michael Jordan 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原告称: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乔丹先生本人是去年起诉前才知道自己“被代言”,并不过时。

而且,国内法学界的共识是,姓名权受侵害,并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该立法意图在于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

如果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无论该商标当时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果有多大,相关商标权人都随时可能被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那么相关商标权人发扬其商标的后劲必然不足,商标权设立的意义将名存实亡。

因此,有必要为此种在先权利规定期限,这也我国的商标立法理念相符。

因此,本案中Michael Jordan 以其姓名权(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提起诉讼,其诉请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侵犯其姓名权之日起算两年内。

本案争议的对象是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定认为Michael Jordan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

另外,美国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理的推定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

但Michael Jordan 直到2012年才提出相关诉讼显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五)若存在侵权,中国“乔丹”还能否使用乔丹商标原告称:“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在先权利),被告不应再使用该商标“乔丹”。

被告称:“乔丹体育”方则表示将继续使用原有“乔丹”商标。

根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条: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

该司法解释出台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过去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巧取豪夺,而法院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已注册商标,从而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困难。

该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发扬自己商标的积极性,从更高的层面把握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乔丹”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十多年,并且在2005 和2009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称号。

随着国外体育品牌强势推进驻扎国内市场,我国本土的体育用品企业发展举步维艰,乔丹体育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成为一家具有相当实力的大品牌体育用品公司,并已宣布上市计划。

而此时,如果法院判定撤销或停止该企业使用其商标,无疑是给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经营的商标判了死刑。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因此,原告的主张有法可依。

(六)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原告要求乔丹体育需支付赔偿损失114 万余元。

被告称:我们没有侵害被告的姓名权,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基于侵害姓名权的赔偿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但是本案中,Michael Jordan 实际想要主张的显然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因为Michael Jordan 因此受到了精神损害明显证明不足,如果仅仅要求人格权意义上的赔偿,也不可能提出高达114 万的赔偿。

原告主张的是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虽然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保护这一权利,但该权利被法定化已是一种立法趋势,只是目前立法大环境都不够成熟。

笔者建议,在涉及到相关案件时,法院在案件调解中借鉴该制度,以期为被侵权人争取到最合理的赔偿费用。

三、预测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冲突的背后是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相对平衡是诉讼所要追求的结果。

解决冲突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最大化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不得不考虑其社会效果,因为法律的适用最大意义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引导社会走出在商标注册中的诚信危机。

就本案来说,调解将是最完美的结局,中国“乔丹体育”侵权的事实已是板上钉钉,但是考虑到社会效果和品牌的社会效益,让“乔丹体育”停用其商标应该是不合理的,最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如此,法院可借鉴国外法律中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责令被告支付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四、案件的后续影响及我们对其的反思本案无疑向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在商标注册的商业游戏中,企业必须坚持其根本的商业道德,妄想“傍名牌”走捷径,最终将走上一条不归路。

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的做法或多多少伤害了其消费者的心,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不仅让企业失去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信任和尊敬,最严肃的是,使企业陷入无尽繁杂的诉讼纠纷之中,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乔丹体育上市被延就是最好的例证。

目前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合法有效,是否构成对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权,这需要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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