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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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控制室应配 置消防设备,包 括火灾报警控制 器、消防联动控 制器等
消防控制室的电 源应采用专用消 防电源,确保设 备正常运行
消防控制室应有 专人值班,负责 消防设备的运行 和维护
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与信号反馈
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之间的相互配合,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应急响应。 信号反馈: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时反馈信息,确保消防安全。 重要性:提高火灾应对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设计要求:遵循规范,确保消防电气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消防电源的作用: 确保消防设备的 正常运行,提供 可靠的电力保障。
消防电源的种类: 主电源和备用电 源。主电源应满 足消防用电设备 最大运行负荷的 要求,备用电源 应能在主电源发 生故障时自动投 入。
配电方式:一级 负荷、二级负荷 和三级负荷。一 级负荷应由两个 电源供电,其中 一个应为专用应 急电源;二级负 荷应由两个回路 供电;三级负荷 对供电无特殊要 求。
三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除 吊顶和隔墙为难 燃烧性材料外, 其余均为不燃烧 性材料
四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均 为难燃烧性材料, 且屋顶为可燃性 材料
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量:根 据建筑规模和用 途确定
水源类型:自来 水、河流、湖泊、 地下水等
水源可靠性:确 保在火灾时能够 及时提供足够的 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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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分类与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与分隔 措施
消防设计规范概 述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与要求
安全疏散设计
规范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建筑防火性能 降低火灾风险 促进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民用建筑 适用对象:建筑设计师、消防工程师、建筑业主等相关人员 规范目的:确保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重要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1.0。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

0。

1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

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

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 独立建造时, 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 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 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 V-2, V-1向V-0逐级递增:HB: 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安全疏散篇(一)安全出口的个数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

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

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94某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规范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筑防火要求1.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确定防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

2.合理布置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

3.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械和消防栓,保证灭火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二、室内消防设计要求1.确定合理的疏散走廊和楼梯宽度,保证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避免拥挤和堵塞。

2.设置消防电源和警报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火灾报警的可靠性。

3.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确定室内消防设备和装置,满足灭火、疏散和报警的需要。

三、外部防火设计要求1.合理设置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2.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防火涂料,提高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3.设置合适的外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辆通道,保证消防车辆的进出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设备设计要求1.合理选择消防设备的类型和数量,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2.设置合适的消防水源和供水设备,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3.保证消防设备和管线的易于操作和维护,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五、消防通道及逃生设施设计要求1.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确定通道宽度和安全出口的数量,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3.保证通道和逃生楼梯的畅通,清除堆积物和阻隔物,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

以上是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消防设计,可以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人员密度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同时,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也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_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973-2014(发布版)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_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973-2014(发布版)

ICS91.120.01P 16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973—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2014-1-30发布2014-2-28实施前言本部分为 DB45/T 973—201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晏晖、邓剑华、刘浏、农旭政、腾江镇、庞波、谭万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1 范围DB45/T 973-2014的本部分规定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与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除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17945-2010 消防应用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A 533-2005 挡烟垂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Ⅱ、Ⅲ、Ⅳ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Ⅱ类151-300辆Ⅲ类51-150辆Ⅳ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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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略)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

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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