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兰民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2017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民政局2018年1月26日兰州市民政局2017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核方案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现就2017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重点考核民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其中,2017年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2017年年内已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再考核,2018年年初退休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
二、考核时间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在1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局属各单位在2月7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具体实地考核时间由被考核单位商各考核组确定)。
三、组织机构全市民政工作考核在局2017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局机关各处(室)配合实施。
四、考核内容(一)各区、县民政局1.自查(1月26日—29日)。
对照《2017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实施方案》(兰民发〔2017〕159号)和《2017年度民政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自查,向考核办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区县民政局对局机关处室工作测评表》(附件11)及表彰奖励证明等相关材料。
2.查阅资料(1月29日—30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说明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实施,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都有新进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基本完成,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民政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陈旧简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分救助和优抚对象生活相对困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强,管理不够规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与日益繁重的发展任务不相适应。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7•【文号】民办函〔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2017年2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
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大局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晋升与培训机制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晋升与培训机制一、晋升机制民政部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部门之一,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保证部门的工作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晋升机制。
下面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晋升路径和条件:1.岗位晋升:民政部将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对其岗位进行评价和晋升。
晋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专业技能、自我学习提升等。
晋升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晋升的程序和考核标准由民政部人事部门制定并执行。
2.职称晋升:为了鼓励工作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民政部设立了不同级别的专业职称。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级或地方级的职称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工作经验等因素,获得相应的职称晋升。
晋升的职称包括但不限于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等。
3.领导职务晋升:对于有良好工作表现和领导潜力的工作人员,民政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晋升机会。
领导职务晋升通常包括项目组长、部门主管、副部长等职位。
晋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晋升的程序和标准由民政部的领导层决定,并通过内部竞争或任命的方式进行。
二、培训机制民政部非常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积极推动各种培训活动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岗位培训:对于新加入民政部的工作人员,他们将接受一定的岗位培训,以了解民政部的组织结构、职责以及相关工作流程等,以便能够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
同时,岗位培训也包括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公务员法律法规、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综合素质培训:民政部将定期开展综合素质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力培养、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等,通过培训,激发工作人员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学历提升:为了鼓励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水平,民政部将提供相应的学历提升政策。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自费或单位资助等方式,在相关学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民政标准化建设面临的政策理论和现实问题,现发布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请做好课题申报有关工作。
附件:《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民政部人事司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为加快实施《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民政标准化建设面临的政策理论和现实问题,现发布2012年度民政部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
一、课题方向2012年度民政标准化政策理论研究课题分为招标课题和自选课题两类。
(一)招标课题以服务现代民政发展转型、推进民政范围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设立以下招标课题方向:1.现代民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主要任务:结合现代化理论和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分析现代民政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确立评价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关键指标、权重系数和技术路线,建立民政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提出评价现代民政绩效的政策建议。
2.标准化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研究主要任务:结合民政工作职能,梳理境内外实施社会管理标准化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调查了解社会管理领域标准化需求,明确社会管理领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特性、主要作用、重点方向、关键标准和运行方式,提出加强和创新民政范围社会管理标准化的政策建议。
3.标准化在建构现代民政中的功能作用研究主要任务:结合实际,梳理民政标准化在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发展机制、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的成效,分析标准化促进现代民政发展的作用机理,明确标准化在建构现代民政中的发展方位,提出加强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3.01.28
•【文号】民人科字[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
(民人科字〔2013〕2号)
各业务司局、有关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标准制修订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安排,2013年要完成21项国家标准、26项行业标准的制定。
现将《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要求,抓紧开展标准的编写(修订)、意见征求与集中审查,于今年10月底前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司。
附件:《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
联系人:陶利军刘亚静
电话:58123361 58123352
传真:58123354
民政部人事司
2013年1月28日附件
2013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
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民政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政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民政标准,以统一行业标准,提高民政服务水平。
二、立项目的
制定民政标准的主要目的包括:
1. 规范民政服务流程,提高效率;
2. 保障民政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促进民政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立项内容
本次民政标准的立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政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2. 民政服务流程的规范;
3. 民政服务人员的培训要求;
4. 民政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四、立项依据
民政标准的制定需遵循法律法规,充分调研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五、立项计划
1. 制定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成员;
2. 确定立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各阶段工作计划和目标;
3. 开展相关调研和数据分析,完善立项依据。
六、立项预期成果
1. 完成民政标准的制定,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和实际操作指导意义的标准文本;
2. 推动民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七、立项风险分析
1. 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影响标准的制定进程;
2. 专家参与度不高可能影响标准的质量。
八、结论
通过本次民政标准的立项,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民政服务质量,促进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得到各方支持,共同推动本次立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为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望批准。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民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扶贫办;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省市经合办、对口办: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关系调适、能力提升等社会服务的新兴力量,在帮助贫困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自我脱贫信心、拓宽致富路径、提升自我脱贫能力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先后提出了“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制定出台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专项政策”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要坚持党政引领、协同推进,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安排中,同其他扶贫工作一同部署、协同推进;坚持以人为本、精准服务,科学评估贫困群众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个性化扶贫方案,有效配置扶贫资源,灵活选择服务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案服务,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东西协作、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东部发达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优势,采用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结对共建等方式帮助西部贫困地区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坚持群众主体、助人自助,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组织协调、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的优势,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众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支持贫困群众提升自我脱贫、自我发展能力。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人教字[19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人教字[1998]第92号1998年10月12日)各直属院校:《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5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第402号
标准编号:MZ/T083-2017
标准名称: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标准编号:MZ/T084-2017
标准名称: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标准编号:MZ/T085-2017 标准名称: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 标准编号:MZ/T086-2017 标准名称: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民政部 2017 年 3 月 8 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 5 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第 402 号
《婚姻登记术语》《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和《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 引》5 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MZ/T082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MZ/T082-2017
婚姻登记术语
2017-03-08
2017-03-20
2 MZ/T083-2017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2017-03-08 2017-03-20
3 MZ/T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017-03-08 2017-03-20
4 MZ/T085-2017 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 2017-03-08 2017-03-20
5
MZ/T086-201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2017-03-08 201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202x年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 案)》的审议意见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情况综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 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一、《标准化法》修订的必要性 二、《标准化法》的修订过程 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202x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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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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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
工作
办法
标准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国
Hale Waihona Puke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0•【文号】民办函〔2016〕345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民办函〔2016〕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民政领域相关重大改革部署,科学解答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拓民政改革发展新思路,我部制定了《民政部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见附件),面向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各界征集研究成果。
现将课题指南予以公布。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民政工作的实际,及时确定研究选题,部署研究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年度政策理论研究活动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为民政政策创制和实务改进提供支持。
附件:民政部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现发布民政部2017年度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民政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进一步提升成果质量,为民政改革发展探索新理论、新思路、新对策。
二、研究形式参与者可围绕公布课题(见附1),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开展研究:(一)申报立项课题。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民发[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87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4年4月16日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政部部级课题,是指围绕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以民政部名义开展的民政战略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体系、决策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部级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四条人事司对部级课题实施归口管理,负责部级课题的计划汇总、对外发布、立项和结项等工作,对外以“民政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名义实施。
第五条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部级课题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征集、评审等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研究选题、编制课题指南、优选承担单位、筹集与拨付经费、组织课题验收、成果推广等。
第六条建立部级课题计划评审机制,由人事司会同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和有关司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单位报送的部级课题计划进行评审。
第三章要求和程序第七条部级课题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年初,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当年部级课题计划。
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部名义发布和实施。
因工作需要,计划外需增加的部级课题,须一事一报,经人事司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分管业务的部领导和部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开展部级课题研究,应与其单位职能一致。
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业务领域研究计划申请及选题;政策研究中心可提出民政领域政策研究部级课题计划及选题;其他部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部级课题研究,需先征求相关业务司局同意后提出申请计划。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民社工字[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民社工字〔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大力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对于拓展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平台、健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社会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009年《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迅速,在凝聚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掌握全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开展民办社工机构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既包括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机构名称中不含“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也未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但主要服务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调查方式各地民政厅(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与本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分类调查统计本地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于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确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机构填写《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对于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仔细研究其服务宗旨和范围,若其服务宗旨和范围属于专业社会工作,可认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单位填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法规政策规划落实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法规
政策规划落实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民办函〔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法规政策规
划落实情况的通报
民办函〔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2017年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志愿服务条例》、《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等法规政策规划有关进展情况通报你们,请相互学习借鉴,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法规政策规划落实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经验研究课题评审结果的通告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经验研究课题评审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民人教科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发布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经验研究课题评审结果的通告(民人教科字〔2009〕8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288号)和《关于发布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民人教科字〔2008〕56号),我们面向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发布了经验研究课题。
课题申报工作结束后,经专家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书匿名评审,最终确定了36家单位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现将评审结果通告如下:1、课题名称:中部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天心模式”研究承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伍艳飞2、课题名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宁波“海曙模式”--定位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介入承担单位: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负责人:吴汉元3、课题名称:社会工作人才在城市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以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华清园社区服务站为例承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负责人:占剑4、课题名称:做强做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试点工作推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滨海新区社会管理新格局--以落实《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为视角承担单位:天津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张国盛5、课题名称:中国特色的专业化社区服务机制的创新研究--社区专业社会工作者岗位的设置承担单位:厦门康乐社区/厦门大学社会学系负责人:童敏6、课题名称: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试点情况及思考承担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负责人:冯洁君7、课题名称:城市化进程中西部城市中农村流动人口社区照顾模式探索: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评估研究承担单位:云南连心照顾服务中心、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研究所负责人:向荣8、课题名称:南昌市青云谱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经验研究承担单位:江西省民政学校、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负责人:王晔9、课题名称: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经验研究承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负责人:柴荣10、课题名称: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践研究承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负责人:樊道清11、课题名称: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基于湖南省凤凰县、古丈县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承担单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系、古丈县民政局、凤凰县民政局负责人:史铁尔12、课题名称: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探索承担单位:江西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人:黄明霞13、课题名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运作模式的研究承担单位:湖南省石门县民政局负责人:李钢14、课题名称: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模式研究--以深圳实践经验为例承担单位:深圳市民政局负责人:刘润华15、课题名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本土化问题研究承担单位:新疆民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人:万顺福16、课题名称: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功能与作用承担单位:天津市儿童福利院负责人:冯立伟17、课题名称: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社会化缺失问题的探索与研究承担单位:上海儿童福利院负责人:周文18、课题名称:教学与服务互为促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探索--以昆明市社会福利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为例承担单位: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人:钱宁19、课题名称:社会工作方法在解决机构养老中入院初不适应老人问题的实际运用效果研究承担单位:天津市养老院负责人:李存荣20、课题名称:老年社会工作在机构养老中的应用、作用及探索承担单位:苏州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人:严文龙21、课题名称: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广州市老人院试点经验研究承担单位:广州市老人院负责人:洪佩贤22、课题名称:用社会工作理念提升养老工作的层次承担单位:河南荥阳五保供养幸福园负责人:王双振23、课题名称:探索社会福利机构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体系承担单位: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负责人:薛峰24、课题名称:养老机构中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研究与实践--以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为例承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黑龙江工程学院负责人:牟道胜、黄红25、课题名称: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综合性福利院工作模式研究承担单位: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负责人:唐江萍26、课题名称:社会工作在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功能与作用探索承担单位: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人:陈影27、课题名称:探索救助管理工作中社工介入的本土化模式承担单位:成都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人:荣道清28、课题名称: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社会工作经验总结及发展思路承担单位: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刘保记29、课题名称:荣军精神病医院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研究承担单位: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负责人:王松泉30、课题名称:四川省优抚安置系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研究承担单位: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医院、西南石油大学负责人:周哲31、课题名称:关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管评估的研究承担单位:深圳市民政局负责人:骆冰32、课题名称:精神康复社工人才本土化建设模式的研究承担单位: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负责人:胡敏浩33、课题名称:社工热线在社会工作咨询中的功能与作用承担单位:深圳慈善公益网负责人:李金梅34、课题名称:本土化医务社会工作实践承担单位:深圳慈善公益网负责人:刘晨35、课题名称:初探社会工作者在劳务工领域的工作模式--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为例承担单位: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负责人:陈源茂36、课题名称:学校社会工作者在学校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分析承担单位:深圳市希望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杜景珍请各课题组根据课题要求,抓紧启动研究工作,在2009年3月21日前将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06•【文号】民办函〔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落实2017年民政部工作要点相关任务,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现就开展2017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隶属民政标准化工作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稿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或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雷同。
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1.标准草案稿(或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2.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业务司局盖章);3.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说明;4.拟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款强制执行的标准,须另附法律依据。
三、有关要求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要对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号)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
2.鼓励基层民政单位、社会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参与民政标准起草;支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围绕民政管理与服务提出项目申报建议。
3.民政部各业务司局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立项可行性、合法性审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民人教科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民人教科字〔2010〕8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部管社团,各标委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和2010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民政标准化工作力度的要求,切实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标准基础研究项目申报请各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尚未开展研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结合业务实际,确定2010年启动研究的标准名称、类型、完成时间、技术归口单位等信息。
如有急需研究但尚未列入汇总表的标准项目,请填报《2010年新增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建议表》(见附件2)。
二、关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今年应完成已结题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向国家或行业标准立项转换。
请各有关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已开展研究但尚未立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做好立项申报工作。
如有暂缓或不立项的研究项目,请作出说明并填写《2010年民政标准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凡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编写模版起草标准草案,同时从国家标准委网站()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5)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6)。
有标委会技术归口的,由标委会汇总相关申报材料并经业务司局审核后报我司;没有标委会归口的,申报材料经业务司局审核后直接报我司。
《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哀伤抚慰是缓解减轻丧属悲伤情绪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殡葬服务机构探索殡葬行业“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重要研究课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民发〔2017〕38号)等一系列文件中明确要求通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及时为意外事件、突发事件遇难人员丧属或者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哀伤抚慰等相关服务和援助,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强社会服务心理体系建设。
据统计,每年全国死亡人口大约890万人,其中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有约10%的逝者家属会出现延长哀伤障碍及心理疾病,在治丧活动中为逝者家属开展哀伤抚慰服务需求紧迫、意义重大。
近年来,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殡葬服务机构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灾害中的心理援助和社会心理服务开展了一系列探索性工作,如:重庆市96000殡葬服务热线新增免费哀伤抚慰服务项目,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从2013年起引入社工服务开展殡葬社会化服务活动。
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哀伤抚慰服务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造成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开展哀伤抚慰服务时存在服务人员能力要求不统一、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和效果不可控的问题,也严重阻碍了哀伤抚慰服务活动有效开展和全面推广。
因此,亟待制订《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填补哀伤抚慰服务领域标准空白,满足殡葬服务对象期望的客观需求,有效提升我市殡葬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
二、编制过程说明(一)标准立项为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的开展,由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提出重庆市地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制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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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自《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56号)下发以来,各单位和民政系统积极开展标准立项申报。
经专家会议评审并报部领导同意,对45项民政行业标准予以立项,对42项标准向国家标准委申请立项。
现将《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抓紧开展标准编写、意见征求与专家会审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写(修订)及相关工作。
拟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要继续做好标准立项后续相关工作。
附件:《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
人事司
2017年7月3日
附件
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一)民政行业标准制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