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各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表1-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47≥0.47~<0.69≥0.69~<1.17≥1.17备注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补偿金额(元)(倍)征地年产值(元/亩)10 9 8 7 6水田一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二1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田、冷浸田、冲尾田。
专业菜地一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二4200 42000 37800 33600 29400 252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专业鱼池一3400 34000 30600 27200 23800 20400有砖、砼、石沟、渠、及充氧设备。
二2900 29000 26100 23200 20300 174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旱土一1400 14000 12600 11200 9800 840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表1-2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补偿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表2-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38≥0.38~<0.42≥0.42~<0.47≥0.47~<0.53≥0.53~<0.60≥0.60~<0.69≥0.69~<0.81≥0.81~<0.96≥0.96~<1.17≥1.17~<1.5≥1.5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倍)补偿金额(元)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征地年产值(元/亩)水田一200030002800260024002200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0 二170025502380221020401870170015301360119010208500 6800专业菜地一500075007000650060005500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0 二4200630058805460504046204200378033602940252021001680专业鱼池一34005100476044204080374034003060272023802040170013600 二2900435040603770348031902900261023202030174014501160旱土一1400210019601820168015401400126011209800 8400 7000 5600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1-05-09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长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的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各征收主体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2.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3.浏阳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4.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4日附件:1.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长沙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过实行土地公有制,但是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此时,若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将此使用权征收的。
各地的征收补偿条款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岳麓区是湖南省省会长沙市的一个市辖区,位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的西北部,是长沙市的重要城市发展区域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介绍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安置补助和其他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助和搬迁补助等。
安置补助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助。
其他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偿,主要包括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物资补助等。
其次,长沙市政府规定,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补助,政府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
再次,对于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政府还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过渡期租金补助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搬迁前,政府给予的租金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搬迁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政府的文件精神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违规操作。
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总之,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政府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第五条 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长沙市开福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市开福区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开福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的一项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长沙市开福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补偿范围。
1.房屋补偿,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2.临时安置补偿,对于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需要提供合适的临时安置房,并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3.生活困难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需要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二、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房屋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2.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提供合适的临时安置房,并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确保被拆迁户在拆迁期间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3.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补偿流程。
1.评估确定,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2.签订协议,被拆迁户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流程。
3.补偿发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补偿款项发放给被拆迁户。
四、补偿保障。
1.权益保障,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2.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给被拆迁户。
3.法律保障,依法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出现问题,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长沙市开福区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顺利渡过拆迁期,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长沙市政府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过实行土地公有制,但是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此时,若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将此使用权征收的。
各地的征收补偿条款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长沙征收人头补偿标准
长沙征收人头补偿标准长沙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地区进行征收,以进行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过程中,征收人头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以下是长沙征收人头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长沙市相关规定,征收人头补偿标准将根据被征收户口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征收人头补偿标准将会根据当地的房屋市场价格、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二、补偿范围。
征收人头补偿标准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户口的迁移补助、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
其中,迁移补助将根据被征收户口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安置补助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金或者住房安置,以保障被征收户口的基本居住权益;搬迁补助将根据被征收户口的搬迁费用进行合理补偿,以减轻其搬迁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长沙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征收人头补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被征收户口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补偿标准的调整。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情况,长沙市政府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同时,被征收户口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五、补偿标准的宣传。
长沙市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征收人头补偿标准,并向被征收户口进行详细解释和宣传,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公开透明。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被征收户口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总之,长沙征收人头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被征收户口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将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促进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Ⅴ区
含浦街道办事处的干字村;莲花镇的龙洞村、新桥村、中长村、华宝村、大华村、金华村、桐木村、立马村;雨敞坪镇的潘家山村、嵇家山村、福胜村、泉宏村、西湖村。
55000元/亩
开福区
Ⅰ区
浏阳河以南区域,具体包括红色渔场、先福村、胜利村。
760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浏阳河以北区域,具体包括综合农场的鸭子铺分场、朝阳分场、马栏山分场、月湖分场、养殖分场、洪西分场、果林分场、畜牧分场、渔业分场、陈家渡分场;金霞开发区;青竹湖镇的金盘丘村、植基村、太阳山村、霞凝村、天井村、青竹湖高尔夫社区、群力村;新港镇的综合农场、霞凝港居委会、金霞村、新安寺村、湘粤村、鹅羊山村、荷叶村、大塘村、兴联村、大塘基居委会、竹隐村、戴家河村、宿龙桥社区;捞刀河镇的新源村、金霞村、钟石村、茶子山村、沙坪村、广胜村、双湖村、窑塘村、海塘村、竹坡村、自安村、成功村、板塘村、大明村、乌溪村、汉回村、高源村、高岭村、大安村、中岭村、白霞村、伍家岭村、罗汉庄村、大星村、捞刀河村、彭家巷居委会、凤羽村。
Ⅲ区
溪江乡、古港镇、沿溪镇、永和镇、官渡镇、金刚镇、澄潭江镇、太平桥镇、镇头镇、文家市镇、柏家镇、蕉溪乡、淳口镇、沙市镇、枨冲镇
43600元/亩
Ⅳ区
龙伏镇、普迹镇、官桥镇、高坪镇、三口镇、达浒镇、社港镇、葛家乡
40000元/亩
Ⅴ区
大围山镇、七宝山乡、张坊镇、中和镇、杨花乡、小河乡
38000元/亩
宁乡县
70000元/亩
岳麓区
Ⅰ区
观沙岭街道办事处、银盆岭街道办事处、桔子洲街道办事处、岳麓街道办事处、西湖街道办事处、望月湖街道办事处。
760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望城坡街道办事处,望岳街道办事处,咸嘉湖街道办事处,梅溪湖街道办事处,天顶街道办事处,麓谷街道办事处;洋湖街道办事处的洋湖村、连山村、蓝天村、新生社区、山塘村、白庙子社区、坪塘社区;坪塘街道办事处的红桥村、狮峰山村、桐溪港社区、观音港社区;学士街道办事处的白鹤社区、学士村、联丰村。
70000元/亩
雨花区
Ⅰ区
高桥街道办事处、雨花亭街道办事处、井湾子街道办事处、圭塘街道办事处的圭塘社区、大塘社区。
76000元/亩
Ⅱ区
圭塘街道办事处的月塘社区;洞井街道办事处的板塘、天华、牛头、桃花、洞井、和平、高升、鄱阳社区;同升街道办事处的白田、洪塘、新兴、联盟、同升、金井、桃阳社区;黎托街道办事处的潭阳、大桥、川河、平阳、合丰、花桥、栗塘社区;东山街道办事处的黎托、边山、长托、东山、侯照、渔场社区。
70000元/亩
Ⅲ区
东方红镇;坪塘街道办事处的双湖村、白泉村、兴丰村、太平村、花扎街村、长塘村;学士街道办事处的玉江村、东山湾村;含浦街道办事处的官埠口村、含浦社区、大坡村、九江村、芝字港村、新田村;雷锋镇;莲花镇的云盖村、云友村、五丰村、东塘村。
65000元/亩
Ⅳ区
坪塘街道办事处的鹅洲村、新塘村、新合村;莲花镇的龙台村、莲花社区、军营村、金凤村、集贤村;雨敞坪镇的瓦灰村、麻田村、泉水湖村、红叶村、雨敞坪社区、新卯村。
Ⅰ级
玉潭镇、白马桥乡、金洲镇、城郊乡、历经铺乡、夏铎铺镇
500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级
沩山乡、大成桥乡、黄材镇、煤炭坝镇、灰汤镇、横市镇、双凫铺镇
47500元/亩
Ⅲ级
花明楼镇、青华铺乡、双江口镇、回龙铺镇、偕乐桥镇
43700元/亩
Ⅳ级
老粮仓镇、流沙河镇、青山桥镇、巷子口镇、朱良桥乡、坝塘镇、道林镇、东湖塘镇、龙田镇、南田坪乡、沙田乡、资福乡、大屯营乡
70000元/亩
天
心
区
Ⅰ区
新开铺街道办事处的石人村、新天村;赤岭路街道办事处的新开管委会;青园街道办事处、桂花坪街道办事处。
760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黑石铺街道办事处的黑石村、九峰村、披塘村;大托铺街道办事处的黄合村、兴隆村、桂井村、大托村、新港村;先锋街道办事处的先锋村、新路村。
52000元/亩
Ⅲ区
茶亭镇、桥驿镇、东城镇、铜官镇
47200元/亩
Ⅳ区
乔口镇、靖港镇、格塘乡、新康乡
43600元/亩
长
沙
县
Ⅰ区
星沙街道办事处、湘龙街道办事处、泉塘街道办事处、暮云镇
54700元/亩
Ⅱ区
榔梨街道办事处、长龙街道办事处、黄花镇、黄兴镇、安沙镇
52600元/亩
Ⅲ区
江背镇、北山镇、春华镇、果园镇、跳马镇、干杉镇
48600元/亩
Ⅳ区
青山铺镇、福临镇、路口镇、高桥镇
45600元/亩
Ⅴ区
开慧镇、金井镇、双江镇、白沙镇
43000元/亩
浏
阳
市
Ⅰ区
荷花办事处、集里办事处、关口办事处、淮川办事处
524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5;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大瑶镇、永安镇、洞阳镇、北盛镇
47000元/亩
41000元/亩
Ⅴ级
枫木桥乡、喻家坳乡
38000元/亩
附件:
长沙市各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芙
蓉
区
区域
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
地类修正系数
Ⅰ区
浏阳河以西区域,具体包括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火炬村、新桥村;东屯渡街道办事处的农科村;火星街道办事处的新合村。
760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浏阳河以东区域,具体包括东岸街道办事处的东屯村、东岸村、杉木村、望龙村;马坡岭街道办事处的西龙村、张公岭村、新安村;东湖街道办事处的东湖村、东湖渔场、合平村。
70000元/亩
望
城
区
Ⅰ区
高塘岭街道办事处、喻家坡街道办事处、丁字湾街道办事处、书堂山街道办事处、白沙洲街道办事处、大泽湖街道办事处、月亮街道办事处、黄金园街道办事处、金山桥街道办事处、廖家坪街道办事处;
54700元/亩
旱地、园地0.8;
林地(含经济林)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0.5。
Ⅱ区
乌山镇、白箬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