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哪些?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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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其中服务项⽬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招投标使⽤的是资⾦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个⾏政区划单位成⽴⼀个政府采购中⼼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录》内的项⽬采购⾏政职能,其经费列⼊财政预算。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就设⽴独⽴的采购中⼼。
对招投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的各类建设⼯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采购⼈、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共同组织采购⼯作,实⾏“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式、⼈员等⽅⾯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是两⽅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作采购项⽬的保障,由国库统⼀集中⽀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流失占⽤和拖⽋资⾦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1. 引言政府采购是我国政府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其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政府采购主要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两大类,对这两类的项目进行深度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2.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2.1 评估目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主要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货物能够满足政府的实际需求,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2.2 评估内容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需求的合理性:评估采购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重复或者过剩的采购需求。
- 供应商的选择:评估供应商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能够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 采购过程的透明度:评估采购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能够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价格的合理性:评估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3 评估方法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文档审查:通过审查采购文件,了解采购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 现场考察:通过实地考察,了解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 专家评审:通过专家的评审,评估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率。
3.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3.1 评估目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主要是为了确保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政府的实际需求,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2 评估内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需求的合理性:评估服务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重复或者过剩的服务需求。
- 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评估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服务过程的透明度:评估服务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能够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服务的效果:评估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够满足政府的需求。
3.3 评估方法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文档审查:通过审查服务合同和相关文件,了解服务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等六种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
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四种,具体如下: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适用条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规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形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适用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投标供应商数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
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公告时限、操作流程、异议投诉等)部门实际案例分析签订委托协议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活动︵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政府 采购资金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基本流程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立项决策阶段编制审查评估批复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时 间 节 点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公告的时限招标(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澄清中标(成交)公示的时限保证金退还时间公开招标5个工作日自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单一来源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期/业主性质国有企业:工厂、银行、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学校、医院……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一、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在法律及定义的区别年度工作概述工作完成情况成功项目展示工作不足之处明年工作计划LOGO《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别法,还表现在它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对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改进建议
完善采购方式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严格控制采购成 本。
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
提高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的知情 权和参与度。
3
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从货物、服务到工程 ,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广。
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导致预算调 整频繁。
采购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导致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采购执行不规范,存在“萝卜招聘”等问题,导 致公平公正性受损。
我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一项规模较大的服务器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有5家企业中标,其中一家企业A中 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货,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给政府造成损失。
政府采购特点
政府采购的客体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
招投标定义与特点
招投标定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 说明需采购的商品或工程的性能、规格、数量、 质量、价格等条件 招投标特点
招投标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投标的标的物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体系,明确采购程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法和监督。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作者: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3期摘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
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
《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
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
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货物类和服务类两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深度分析。
1.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中,以下几个方面需重点考虑:- 产品质量和性能:评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可以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质量认证和产品测试报告来确认。
产品质量和性能:评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可以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质量认证和产品测试报告来确认。
- 交货能力和时效性:评估供应商的交货能力和是否能按时交付货物。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过往交货记录和交货期限来评估。
交货能力和时效性:评估供应商的交货能力和是否能按时交付货物。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过往交货记录和交货期限来评估。
- 价格合理性:评估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对比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来进行评估。
价格合理性:评估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对比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来进行评估。
- 供应商信誉度: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声誉。
可以通过参考供应商的客户评价和过往合作情况来评估。
供应商信誉度: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和声誉。
可以通过参考供应商的客户评价和过往合作情况来评估。
2.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在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中,以下几个方面需重点考虑:- 服务质量:评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服务评价和过往合作情况来进行评估。
服务质量:评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服务评价和过往合作情况来进行评估。
- 服务能力和经验: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经验是否能够满足采购需求。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过往服务案例和专业资质来评估。
服务能力和经验: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经验是否能够满足采购需求。
可以参考供应商的过往服务案例和专业资质来评估。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聊聊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差异
聊聊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差异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两者既有交叉,也有差别。
■ 吴建国王德春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面的制度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目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都各自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但二者在适用范围、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方面存有差异,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了梳理。
适用范围不同哪些工作归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领域?哪些操作属于招标投标制度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对这一问题开门见山地进行了回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条说明《招标投标法》适用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即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无论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2_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称谓各不相同,其在《招标投标法》中被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则被称为采购代理机构。
称谓上的差别,意味着两种代理机构的代理职责有所区别,但现实工作中,因招标和采购在特定条件下含义基本一致,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也基本相同。
因此,社会上普遍将两种代理机构混为一谈,尤其是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后,两种代理机构可交叉开展业务,此种情况下更是不分你我,将它们统称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也不为过。
虽然如此,毕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因此,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存在差异的。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有弄懂、弄清这些不同点,才能在代理两种业务时,不至于在专业用词上张冠李戴,在组织程序上交叉错乱,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专业化代理水平。
为此,笔者梳理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领域中关于采购主体、采购程序、采购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的差异点,希望能帮助代理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顾问的作用。
一、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招标投标法》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即招标投标的内容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的主体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国有企业和社会民间组织。
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政府采购法》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政府采购的主体仅限于政府组织,采购内容范围既包括货物、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可将政府采购的内容范围明确为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步明确了三⽅当事⼈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正确把握《条例》内涵要义,才能正确的适⽤《条例》。
因此,⾃出台以来各地不断组织采购从业⼈员学习《条例》。
⽇前,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班上为⼤家深度解读了《条例》。
在课堂上他讲到⼤家经常探讨的问题,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即政府⾃⾝所需服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课题研究)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社区、养⽼⽂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式来实现。
同时《条例》明确采购服务的范围(第⼆条第四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受益对象来看,有三类:第⼀类,为保障政府部门⾃⾝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类,政府部门为履⾏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服务项⽬采购的需求制定,⼀般都由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执⾏。
第⼆类、第三类服务项⽬的采购需求由采购⼈制定。
特别是第三类服务项⽬的需求,还要兼具公众的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致的。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两者虽然有差异,但本质上都属于政府采购,从服务标的的性质上来看,也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服务项⽬合同期限,关于服务项⽬的合同期限,可以⼀签多年,但不得超过三年。
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涉及连续性服务的可以⼀签多年。
因为预算是根据当年的预算,以后可能调整,所以招标⼀次招三年,合同⼀年⼀签。
这也是对供应商的约束,如果供应商履约出现违法违规,可以不再续签。
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有何不同
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有何不同编者按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三大类主要标的物。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法律规范在总体要求、采购程序上是相同的,但在个性化设计和程序安排上针对项目特点存在不同,这是业界必须认清的一个重要业务问题。
我们拟在此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探讨,以求寻找规律,帮助提高业务水平。
从货物与服务的定义出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货物和服务从性质上看是不同的采购标的物。
可以这样理解:货物一般指有形的产品,如电脑、家具、服装等,而服务则一般指向无形的产品或劳务,如软件编程、印刷、物业服务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进一步阐述了服务的范围,指出服务采购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身需要的服务,同时还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公共服务产品可以根据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
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服务等。
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企业等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等。
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是国家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需要的社会性直接投入,如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
与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相比,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较为宽泛,有时甚至包括提供服务载体的采购,属于混合型采购。
采购方式选取大同小异一是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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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