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果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了此案,认定中国铁通侵权成立,判令其将在“ 漯河铁通在线”发布的涉案14部作品删除,并赔 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 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 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 即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 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 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

网络给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料和娱乐内容 ,但在海量信息的背后,从数字音乐、音频小说 到学术论文,网络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版权的 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网络版权纠纷逐渐增多 ,主要原因是什么?
互联网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共享平台,由于一直以来的免 费特点,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大量的以copy、paste存 在的商业网站在打造新的消费产业模式的同时,无疑损害பைடு நூலகம் 传统的产业模式和他们的利益。
目前网络版权主要受到那些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已发表或者已在 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上转载、摘编,要向 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网络 服务商若明知存在破坏他人著作权的方法、技术 或设备而不制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结果

2007年4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了此案,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广州 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把在3G门户网( wap.3g.net.cn)上发布的侵权作品删除,并赔 偿原告中文在线177120元。 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 术(广州)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部维持原判。
案例2
维权主角:巴金、海岩、莫言等名家14部作品 侵权主角: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16日,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一纸诉状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告至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后者所属的“漯河铁通在 线”网站的“铁通书苑”频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转载其拥有著作权的巴金的《春》、《家》、《 寒夜》,王小平的《刮痧》,海岩的《玉观音》 ,莫言的《红树林》等14部文学作品累计353.7 万字,请求法院判令中国铁通停止侵权,赔偿各 种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你愿意为网络 转载付费吗?
谁打开了论文版权的潘多拉魔盒?
其他网络侵权…
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 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 单就会蜂涌而至; 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 信息; 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 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我认为…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更需要网络资源的经 营者守法自律 网络是虚拟的,但法律是无情的,请自觉遵 守网络游戏规则

目前参与网络版权保护的主 要有哪些组织?

目前网络版权保护基本还是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 ,其中企业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个人维权的成 本又太高,使得权利行使太麻烦或花费太大而得 不偿失,网络版权的保护效果有限,也不利于尊 重版权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意识到 这一点,开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 自己的版权
与传统的侵权事件相 比,网络侵权更廉价 简便又隐蔽
博客侵权:网络侵权的重灾区

在网络环境下,简单 的复制,就侵犯了网 络著作权
如何迚行网络维权?
如何维权?
谁 是 侵 权 方 ?
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目前网络版权主要受到那些保护?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确立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即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专有使 用权。因此,在网络上随意传播由他人享有著作 权的作品显然是不允许的。但时事新闻是个例外 ,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利益。
案例 1
维权主角:余秋雨、毕淑敏、 池莉、周梅森等名作家授权 的13部作品 侵权主角:3G门户网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广东省 受理的首起无线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久邦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 月13日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其享有余秋雨、毕淑敏、池莉、周梅森、王 小平授权的《借我一生》等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专有使用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3G门 户网上提供上述作品供手机用户下载阅读以牟利。两被告 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 法院判令: 1. 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3G门户网(wap.3g.net.cn )上侵权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 2. 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余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用。

其他网络侵权…
名誉权 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 期间,博客网中先后刊登了5篇署名“秦尘”的文 章,题目有《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 ——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等。沈阳认为“沈 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 还乱咬”等内容,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因此将“ 秦尘”真名张明告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1万 元。 ……
“网络侵权”还是 “免费午餐”?
——《著作权法》
话题背景:
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 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陷入MP3侵权纠 纷。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未经允许在其经 营的网站上对涉案 的137首歌曲进行 在线播放和下载服 务。百度则坚称自 己只提供搜索引擎 服务,并没有对任 何被链接网站(页 )内容进行非技术 的选择和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