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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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教育科技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育,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少数民族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