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国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九级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九级,即丧失了四肢或全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根据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规定,九级伤残的赔偿包括两部分,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0万元。
这笔赔偿金一般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支付。
此外,九级伤残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九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0%发放。
具体来说,九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最低工资标准×300%×12个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九级伤残赔偿的基本标准,实际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收入损失赔偿、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因此,在进行伤残赔偿计算之前,需要对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鉴定。
另外,如若被害人已经享受了相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万元)的赔偿,那么再次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时,则只给予伤残津贴赔偿,不再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九级伤残的赔偿,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外,还应当由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肇事方一般指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对于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进行追偿。
总之,九级伤残是一种严重的交通事故伤残,损失程度较高。
根据中国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九级伤残应该获得40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0%发放的伤残津贴。
此外,在具体计算赔偿金额时,还需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赔偿金。
被害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进行协商或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2019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2019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行驶时必须购买交强险。
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赔偿保障,以减轻交通事故的社会负担。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9年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1.人身伤亡赔偿交强险主要对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提供赔偿保障。
无论是行人、乘车人还是其他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都可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投保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财产损失赔偿除人身伤亡赔偿外,交强险也承担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被损坏或者其他财产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投保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范围包括修车费、车辆残值损失、拖车费等。
二、交强险赔偿金额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的交强险赔偿金额有以下规定:1.人身伤亡赔偿金额(1)死亡赔偿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责任方,其交强险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人民币十万元。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其亲属可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投保人提出申请,申请金额为十万元。
(2)伤残赔偿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责任方,其交强险应支付的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进行逐级赔偿。
根据《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每级伤残赔偿金的金额不同。
其中,一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人民币五万元,十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财产损失赔偿金额(1)无法修复或维修的车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责任方,其交强险应赔偿的车辆残值损失根据车辆购置税的数额进行计算。
对于车辆购置税在三万元及以下的车辆,其车辆残值损失按照购车价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而对于车辆购置税在三万元以上的车辆,其车辆残值损失按照购车价格的百分之九十计算。
此外,交强险还会赔偿车辆修理费和车辆拖车费。
(2)可修复的车辆:对于可修复的车辆,交强险会支付车辆修理费用。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一、路面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
0赔偿成公路沉陷三、桥涵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米金属制品 600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米 350 管径D<50CM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四、公路绿化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枝 4、枝条 10—20平方5、草皮 100 米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
江苏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八级伤残属于伤残等级中比较严重的伤残了,七级到十级都是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伤残鉴定都是需要去到有资质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才行。
那么江苏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我搜集了如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江苏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八级的赔偿标准一般在25万元左右,具体要结合伤者自身的年龄、有效工资数额等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赔偿项目明细如下:1、医疗费:据实结算。
2、营养费:可主张按照100元/天计算3、护理费:可以主张按照同行业平均标准即122元/天计算4、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赔偿系数%来计算,为174936元。
(农村户口按农村标准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15000-200006、交通费:据实结算7、鉴定费:据实结算8、误工费:有效的本人工资*误工天数计算。
9、住院伙食费:50元/天计算10、其他财产损失:据实计算以上合计:20-25万左右。
二、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Ⅷ(八)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中度失读伴失写症;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关于交强险赔偿的内容,是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的,目前尚未专门制定一部叫做交强险赔偿条例的规定。
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9年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热门城市:三门峡律师商丘律师承德律师景德镇律师固原律师双鸭山律师雅安律师济宁律师三沙市律师由于近年我国交通事故频发,而许多人由于不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知道在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时该提一些什么事项,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在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测算,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
其次,针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都有着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家属的关系、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丧葬费、丧葬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赔偿和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赔偿进行核定和处理。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群众对于赔偿标准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从而有效维护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扬州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扬州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扬州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残疾的人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九级伤残为最轻度残疾。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通知》,扬州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5%至10%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
2.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至15%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
3.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5%至20%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至2.5万元;
4.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20%至25%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至3万元;
5.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25%至30%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至3.5万元;
6.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30%至35%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至4万元;
7.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35%至40%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至4.5万元;
8.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40%至45%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至5万元;
9.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45%至50%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至5.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适用于扬州市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如遇特殊情况或其他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年龄、职业、收入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此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不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的伤残,严重的话甚至还会造成死亡。
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外,还需要对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误工费根据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9、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江苏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x 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 =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 365日)x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X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X 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住宿费赔偿金额=一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 )受害人在60 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 年X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20年X 伤残赔偿指数( 2 )受害人在 60-74 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3 ) 受害人在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 5 年X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 ) 被抚养人在18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18 —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 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18 —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抚养人在 18-60 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 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 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 )被抚养人在 60-74 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 [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 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 )被抚养人在 75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 、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 = 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 12 个月x 6 个月12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 )受害害人在60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 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20年( 2 )受害人在 60-74 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 60 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20年- (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 ( 3 )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 5 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 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 100 %至 10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 100 %,二级伤残则乘以 90 %,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 20 % , 十级伤残乘以 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儋州律师张家界律师葫芦岛律师马鞍山律师呼伦贝尔律师秦皇岛律师安顺律师攀枝花律师现在交通事故已成为导致人们意外伤害的首要因素,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江苏省为了规范交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面我们就跟随小编看看该“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危(wei)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 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蓦地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 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普通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 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普通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给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南通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便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下面就是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南通市根据受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一般而言,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万元以上。
同时,南通市还规定了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南通市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对于车辆的损失,南通市按照车辆市值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同时还包括了车辆修理费用和拖车费用等。
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南通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除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交通事故还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南通市规定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般而言,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万元不等,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
四、赔偿责任的确认。
在南通市,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
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赔偿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南通市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赔偿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车辆损失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处理。
综上所述,南通市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赔偿标准,及时申请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9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江苏省2018年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但前提条件是被撞者属于60周岁以下的人,如果是属于60周岁以上的话,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一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最高。
▲一、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8的参考依据是什么?(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
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
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江苏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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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热门城市:烟台律师德州律师佳木斯律师东营律师十堰律师张家界律师马鞍山律师定西律师青岛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然而更不幸的是许多人因为不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后续的赔偿中不知应提起哪些赔偿,因此损害了自身利益。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