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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培训[2001]532号)要求,国家经贸委审定了有关专家对委培训序列36家培训中心的评估结果及整改意见,并就重点培训基地的确定、部分培训中心的更名、培训中心的改革试点等问题进行研究。

现将评估结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为优良的培训中心17家,分别是上海企业管理培训中心、长沙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中国企业管理广州培训中心、中国企业管理成都培训中心、长春北方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天津中德现代工业技术培训中心、中国企业管理武汉培训中心、哈尔滨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中国工业科技管理大连培训中心、中国企业管理海峡培训中心、北京技术交流中心、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天津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河北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佛山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厦门涉外经济管理培训中心、安徽管理发展中心。

二、评为合格的培训中心10家,分别是中国设备管理培训中心、内蒙古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大连企业管理测评培训中心、深圳南方管理培训中心、辽宁企业管理人才培训中心、兰州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国内贸易局华印培训中心、国家石化局青岛培训中心、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修中心、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

三、其他培训中心因进入序列较晚、材料不齐等原因,此次专家组未予复评。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6
•【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各市经信委,各相关处室:
根据《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晋政发﹝2016﹞64号)精神,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四个专业办公室,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并负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工作。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为统筹做好我委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结
合职能,特制定我委降成本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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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总工会印发《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
则》的通知
【标 签】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任务规划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总工会
【文 号】晋经贸企改字﹝2003﹞239号
【发文日期】2003-05-20
【实施时间】2003-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台下发了《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依据文件精神,提出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旅游局、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金融办: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内容。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转型跨越和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产业联动,示范带动。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推动电子商务与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协同发展。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晋政办发[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委员会所承担的除煤炭行业管理以外的全部职责。

2.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3.信息产业管理职责。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转省煤炭厅。

(四)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转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全省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经济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推荐完善省内重点工业产品目录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推荐完善省内重点工业产品目录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完善省内重点工业产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完善省内重点工业产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6〕169号各市经信委:开展省内重点工业产品推荐及目录发布,对于促进省内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共享和产销对接,对于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和推动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4号,简称“工业20条”)要求,进一步引导省内重点工程使用省内产品,我委将继续开展省内重点工业产品推荐工作,并编制《山西省重点工业产品推荐目录(2016年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产品范围推荐产品主要包括省内钢材、水泥等产品。

二、推荐产品条件推荐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企业为在我省依法经营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生产企业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生产经营正常;3.生产的产品应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有特殊行业要求的应满足其规定;三、企业申报材料1.山西省重点工业产品推荐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生产资质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产品检验、化验等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推荐工作程序本次省内重点工业产品推荐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市经信委审核推荐的方法程序开展。

6月17日前,申报企业按照推荐条件和申报要求向各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企业要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舞弊申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晋财企[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9]181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单位):根据中央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调整我省进出口结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及外贸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规范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切块下达专项用于支持山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六)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晋政办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改组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四)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除上述划转的职能外,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全部职能转移到省经委。

二、主要职责(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通讯、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晋政办函[2017]1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晋政办函〔2017〕125号)
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晋商贸〔2017〕223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的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加强对我省贸易便利化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省贸易便利化工作,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各项任务分工;
(二)加强各部门在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贸易便利化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9077309881.doc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9077309881.doc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签发:张诚———————————————————————————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一)市场需求;(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7〕33号各市经信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省工业稳步回升,确保一季度工业经济起好步、开好局,现将一季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是严格目标责任落实。

省经信委《2017年工业经济运行实施意见》(晋经信运行字〔2017〕14号)明确了经济运行工作思路、重点工作,并对工业增长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各市经信委要按照省分解下达各市的工业增长目标,尽快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及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目标管理。

二是狠抓节后企业复工复产。

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服务工作力度,把节后企业复工复产作为一季度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抓手。

进厂入企,加强调研,采取针对性举措,千方百计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帮助和引导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安排。

密切跟踪市场动态,鼓励企业抓住当前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有利时机,促进有订单、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稳产增产,稳定经济增长。

三是促进增长点项目达产达效。

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和帮助,加快推进预增产值亿元以上项目建设进度,特别加强对一季度预期投产的建龙钢铁板材生产线技改项目、阳煤昔阳化工年产40万吨烧碱特种树脂项目、潞宝兴海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大同誉瑞科技年产2万吨玻璃纤维粉等项目的跟踪服务,确保增长点项目按期投产,促进潜在增长动能转化为现实增长动力。

四是组织开展产需、银企对接。

各级经信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当前经济运行中市场需求不足、融资困难等突出问题,创新开展工作,丰富工作手段,多措并举解决企业困难。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件中关于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零税率,投资方向调节税,技术改造项目【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经贸改﹝1997﹞455号【发文日期】1997-08-18【实施时间】1997-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文)第八条规定"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对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列入国家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在转发下达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凭省经贸委转发的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的复印件,到省地方税务局特别税管理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的有关手续。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零税率的非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1、农、林、水利 化肥、农药、兽药监测站江河治理(包括防洪工程拦河闸 防护林工程坝、蓄洪滞洪水库、堤防、分洪区, 自然保护区建设河道整治、险库加固和防汛通讯设施) 森林保护灌排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输 速生丰产林建设水配水、节水、排水和泄洪工程) 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名优特经济林中低产田改造 林区中药材种植滩涂开发、开垦荒地 中幼林抚育良种培育 林业种苗培育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水利 造林和恢复森林资源工程技术服务站 动植物检疫畜禽繁育场 草场建设渔港、渔业基地建设(占用农田 气象、水文设施建设除外) 调水、供水工程远洋渔业及渔轮购置 水资源保护和水库移民安置水产养殖(占用农田除外) 2、能源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 煤炭商品粮、棉、油基地农机监理、鉴定及技术监督检测 煤炭开采(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 配合及混合饲料 外)优质农副产品基地 煤成(层)气开发饲料监测站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20万吨及其以上机焦 安全监督洗选 公路、航务工程电力 船舶检验汽车、船舶、筑养路机械、港口机 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 械、潜水装备购置机组、核电、大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热电联产节能机组、送变电工程 邮电核能 邮电通信建设(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电信专用车购置核能、新能源(地热、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利用) 民航石油 机场、通信导航设施、飞机购置以 及机务维修、油料供应、公安消防设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 备、联检设施、专用车辆购置油页岩开采 航行管制设施(包括空中交通管 石油、天然气田维护工程 制通信、导航和气象)石油、天然气储运工作、处理工程4、原材料及地质,医药3、交通运输及邮电钢铁铁道铁、铬、锰矿石采选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 600立米及以上高炉及其配套的扩建,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 烧结、焦化及机车车辆修理 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及配套的 交通 连铸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船闸、公 新型耐火材料路、客货站场的新、扩建 大中型轧钢交通专用通讯 大型铁合金(硅铁、高炉锰铁除 通讯导航及航标 外)船舶修理设施 90平米及以上烧结机打捞救助 各类炭素制品有色 建材有色金属(重有色、轻有色、贵金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属、稀有、稀土金属)矿石采选 60万吨及以上水泥5万吨及以上电解铝 粘土空心砖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 大中型有色金属板、带、箔材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化工(台石油化工) 新型耐火原科矿石及新型材料 大中型硫铁矿、磷矿、钾矿、硼矿、 医药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 新型抗癌药等化学矿采选 生物化学药60万吨及以上纯碱 畜食用疫苗5万吨及以上烧碱和配套装置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国家定点计划生育橡胶制品 大型X光机及CT设备废旧橡胶(橡塑)资源再生利用 中药材中药饮片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原料药及 国家计划内计划生育药具农药中间体 森工大中型合成氨、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小型钾肥 森林开发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和有机原料) 地质精细化工中的饲料添加剂 地质勘查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 5、机械电子工业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机械大中型其它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发电 特种橡胶和大中型合成橡胶 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非金属矿采选 水电发电设备、核电发电设备 11万伏及其以上的输变电成套设 纸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商品纸 备 浆)行业定点的模具制造 5万吨及以上合成脂肪醇重型矿山专用设备 7万吨及以上烷基苯民用飞机修造 3万吨及以上三聚磷酸钠3.5万吨级及以上的船舶制造设 1.5万吨及以上非离子表面活性 施 剂电子 纺织国家定点的大规模集成电路、专 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用电路 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中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5万吨及以上的已内铣胺和尼龙国家定点的大中型计算机及外部 66盐设备 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大型通讯、导航专用设备 9、科学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科学业务用房6、汽车工业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国家定点的重型汽车 项目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 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放性实7、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验室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 10、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 防专用配套产品 教学设施8、轻纺工业 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轻工 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 采盐(包括海盐、湖盐、井盐、矿 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盐) 卫生、防疫检疫设施制糖(日处理糖料1000吨及以 妇幼保健上)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 狱政警戒设施输转发系统 安全、技术用房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 侦察设施(包括侦察、技术用房、发系统 预审室、暂押室)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 法庭厂 军事工程、军需产品,武器装备维计划生育的设施 修11、商业、供销、物资 人工防工程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14、综合废旧物资加工 (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节 12、城市建设 水项目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 城市煤气 建设的项目集中供热 (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 污水处理厂 款安排的投资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 地下铁道 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 公共交通 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 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能住宅(5)购置单台设备投资13、其它 (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 地震台网建设及科研机构的业务 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用房 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海洋考察、监测设施及业务用房, (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 油、商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 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 技术监督站 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 (8)危房改造工厂(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除外)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和道路 建设、水电通讯设施看守所、收容所、拘留所、公安 技术用房、消防设施。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委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晋经信行财字〔2015〕16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委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晋经信行财字〔2015〕16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委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我委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晋经信行财字〔2015〕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晋财购〔2014〕65号)文件精神,我委将在全委系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进行全面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和根源上制止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继续贯彻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为中心,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的工作理念,全面深化依法采购、公开采购、阳光采购。

二、指导原则1.高度重视、全面推进。

各单位要全面深入、严肃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面对问题和意见,要事事有回声、件件有落实。

2.突出重点,严查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要围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核、技术需求、采购文件、采购信息、评审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抓准要点,有的放矢。

三、整治范围、内容和措施(一)整治范围我委系统各预算单位整治内容1.预算管理环节坚决克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实不细,致使年初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漏报,追加预算属政府采购项目未予明确,没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现象,切实做到依法应采尽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各市经信委:根据《关于印发<各市和省直单位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晋办发﹝2015﹞29号),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两项指标均已下达各市,我委不再另行下达。

为促进各市进一步抓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现将上半年各市工业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就做好下半年运行工作提出要求。

一、上半年各市工业增长目标进度总体完成较差规上工业增加值增幅:上半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下降3.9%,同比回落8.4个百分点,低于全年增长目标7.9个百分点。

太原、大同工业分别增长11.2%、11.1%,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5.1和15个百分点,高于年度目标7.2和6.1个百分点;晋中、晋城分别增长4.2%、1.3%,增速高于全省水平8.1和5.2个百分点,但低于年度目标0.8和3.2个百分点;其余忻州(-9%)、朔州(-10.3%)、阳泉(-11.7%)、临汾(-12%)、长治(-12%)、运城(-12%)和吕梁(-12.9%)七市工业增速同比下降,降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与目标进度存在较大差距。

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上半年,全省非煤产业占工业比重51.7%,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高于全年目标任务9.2个百分点。

受煤炭行业增长乏力,占工业比重逐步下降影响,11个地市非煤产业比重指标全部达到年度增长目标,完成情况较好。

总体来看,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均达到年度目标,但工业增加值指标进度与年度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其中9市工业增速未达目标进度,特别是有7市工业增速同比下降,6市降幅超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8•【字号】晋政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名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

为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条例》规定。

对《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晋经信办字[2013]582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晋经信办字[2013]582号)机关各处(室、局),各行办,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省直部门意见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信委2013年11月29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省直部门意见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法规处负责意见反馈。

第四条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内容及要求,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研究、讨论.拟出反馈意见草稿。

第五条反馈意见草稿经相关处室负责人会签,法规审核,分管委领导审签后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对涉及我委重要事项内容的征求意见稿,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反馈征求意见的,根据省政府《规定》要求可延期5个工作日,但在反馈意见时应讲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反馈情况。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3]385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3〕385号)各行办、委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委领导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7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经信委2013年7月12日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委领导批示精神,为推动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在全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等会议和文件要求,立即在全委范围内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检查、重实效”为总要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大检查,推动全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指导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努力实现“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经信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委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解决大检查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开展大检查工作。

组长:胡玉亭副组长:冀明德成员:运行局、办公室、产业处、投资处、合作处、创新处、电力处、交通处、能源处、信息化推进处、行财处、后勤中心相关负责同志。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晋财企[2014]11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省级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外经贸发展对推动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外经贸发展的引导激励和带动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外经贸专项资金,确保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和使用管
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遵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总页数】8页(P31-3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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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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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经贸委2003年11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改革,通过上市融资、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介入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改制和产权合理配置,使企业转变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通过经济补偿或入股、参股,使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合同制员工或企业股东,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为重点,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产权交易原则。

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序退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税款、银行债权不悬空。

(四)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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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外经贸发展的引导激励和带动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外经贸专项资金,确保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遵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及需求,制定了《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2014年11月19日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为健全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外经贸转型升级和平衡发展,促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外经贸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业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及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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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签发:张诚———————————————————————————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一)市场需求;(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技术创新项目的选项范围是:(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七条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报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第九条省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省经贸委审定申报项目,并将需银行贷款的项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企业编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按照晋经贸技字[1999]146号文《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指标评价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一)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符合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填写《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和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农药项目需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

申报单位将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产项目经省经贸委初审后,按照国家经贸委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将软盘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新产品项目提出评议,并经国家经贸委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并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一)申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应符合省级新产品条件并经鉴定的新产品,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新产品鉴定证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经贸委或省有关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查后,下达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十六条为鼓励平等竞争,省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

计划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二)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四)根据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也可由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省经贸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申报书;(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并向省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

按计划与责任书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

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六)经省经贸委同意后,主持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七)对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2年,在申报每年度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三)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合同书,按要求完成项目;(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并报项目主管单位;(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贸委。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与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省下达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经贸委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项目鉴定验收。

鉴定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备案并颁发证书。

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一条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项目撤销与调整第三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科技计划的;(四)银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难以落实的;(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八)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的;(九)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撤销,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后执行。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省投资金,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地市经贸委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一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年月日填写说明一、项目类别:分别填写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

二、主要款项内容(一)立项理由1. 国外相关产品与技术发展的概况,其代表产品、技术和公司;2. 国内相关产品与技术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和达到的技术水平;3. 该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研计划,取得的阶段成果及鉴定情况;4. 该项目完成后市场需求前景、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对我省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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