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中毒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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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制定的农药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指导进行,并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

3. 农药使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以防止农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4. 农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农作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确保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5. 农药使用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速,避免农药飘散到非靶标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6. 农药使用后必须注意清洗和消毒相关的工具和器材,以及服装和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

7. 在种植、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8. 农药使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总之,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农药的使用,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1. 农药登记和备案: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其经过审查合格,安全无害。

2. 农药购买和使用的资质要求:农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相关资质,如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格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3. 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农药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要保存销售记录,并配备熟悉农药使用知识的销售人员,使用者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施药等待期限。

4. 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识清晰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

5. 农药存放和处置要求:农药的存放需要专门的存放场所,防止由于不当储存而引发事故或污染,农药容器要彻底清洗,包装物要妥善处理,防止破损或再次使用。

医院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报告制度1.目的:规范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的及时准确上报。

2.范围:全体医师。

3.定义: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4.权责4.1医师:负责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病例的收治与上报。

4.2疾病控制办公室:负责监测农药中毒与职业中毒病例上报。

5.制度内容5.1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及职业病(含农药中毒)报告5.1.1组织管理5.1.1.1疾病控制办公室负责突发职业病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农药中毒的报告管理工作。

5.1.1.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职业病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包括诊断、报告、登记、核查和奖惩制度及对新上岗医生的培训等制度。

5.1.2报告管理5.1.2.1急性职业病(含农药中毒)报告:接诊的我院医师均应在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填写职业病或者农药中毒报告卡,实施网络直报。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其他急性职业病、生产性的农药中毒以及1名职业性炭疽,我院应立即电话报告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5.1.2.2突发职业病危害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发现突发职业中毒、职业性炭疽、生产性的农药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后,2小时以内电话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报卡和网络直报。

5.1.2.3各类慢性职业病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要求,填写职业病或者尘肺病报告卡,2周内进行网络直报。

5.1.3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认证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需要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要求,填写《有毒有害制度工人健康监护卡》,在体检结束2周内通过网络直报。

5.2突发职业病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我院必须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的培训,以及各类中毒、职业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第六条(经营条件)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___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药中毒报告应急预案

农药中毒报告应急预案

一、背景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当使用或误服农药可能导致严重的农药中毒事故。

为有效应对农药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技术指导组:由农业专家、医疗专家、卫生防疫专家等组成,负责农药中毒事件的诊断、救治和预防工作。

3. 应急处置组:由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农药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置、救援和后续处理工作。

4. 信息报送组:负责农药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

三、应急响应1. 报告与核实:发生农药中毒事件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事故基本情况。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件的真实性。

2. 现场处置:应急处置组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1)组织救援力量,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2)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防止中毒事件扩大;(3)协助医疗专家对中毒人员进行诊断、救治;(4)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污染情况;(5)做好事故现场的善后处理工作。

3. 医疗救治:技术指导组应组织医疗专家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包括:(1)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如心肺复苏、吸氧等;(2)根据中毒症状,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方案;(3)对重症患者进行转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4. 信息发布:信息报送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3. 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加强农药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规定;(2)提高农药使用者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3)完善农药中毒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

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

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科学合理,减量增效;(三)分类管理,风险防控;(四)全程监管,责任追究。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续展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药产品符合国家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农药产品具有明显的防治效果,对靶标有害生物具有良好的选择性;(三)农药产品对非靶标生物、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四)农药产品具有稳定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五)农药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书;(二)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研究报告;(三)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四)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五)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对申请农药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农药生产与经营第九条农药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药(原料药)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农药登记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储存管理制度,按照农药产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面积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行业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行业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行业安全使用规定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需求的增加,农药的使用在农业种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农药的不当使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农药行业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对于维护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一、农药的分类和标识农药按照其化学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和调节剂。

在农药包装上应标明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化学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

农药包装上的标识应清晰可见,确保农户能够正确使用农药,并避免误用。

二、农药生产和销售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符合国家农药环境保护和安全使用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农药销售商要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销售农药前应对农户进行充分的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三、农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在使用农药之前,农户应仔细阅读农药包装上的使用说明,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稀释和混合农药。

农户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长袖长裤、手套、口罩等,避免农药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四、农药的正确施用方法不同农药对应不同的作物和病虫草害,农户在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农药,并按照正确的施药方法进行作业。

农药的施药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农药说明书的要求,避免过量使用导致残留超标。

五、农药的存储和管理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远离火源和易燃物的专用储存室内,并设有专门的农药储存记录。

农药储存室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并设有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农药残留和监测农产品在收获和采摘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物含量符合国家要求。

农业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七、农药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在使用完农药后,农户应及时清洗喷雾器具和其他使用工具,并将农药废弃物正确处理。

农药废弃物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管理条例(连载四)

农药管理条例(连载四)

农药管理条例(连载四)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7年第06期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88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加强农村农药中毒的防治工作,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药中毒主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人员所发生的生产性农药中毒。

对非生产性农药中毒也应掌握情况,做好抢救治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医疗和卫生宣教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其任务是掌握基本情况,开展卫生监督监测,进行卫生防护措施评价,宣传防治知识,培训专业人员,以及中毒病人的诊疗、报告和有关科学研究等。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将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应把防治农药中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各级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农业、供销、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搞好农药管理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二章卫生监督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农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农村农药中毒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乡镇卫生院(所)应积极参加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级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单位全面负责所辖地区农药中毒的防治管理工作,重点进行农药毒性、中毒原因、防毒方法、监测方法的研究,以及防毒措施的卫生评价;指导和协助下级单位开展预防农药中毒的卫生监督工作,向有关部门推荐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和经验。

第七条县级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单位应掌握本地区农药中毒的基本情况,并对中毒较多的乡镇进行调查,分析中毒原因,提出预防办法,向有关乡镇政府发出《农药中毒通知书》(附件3)。

农药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第八条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第十条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建立库房保管档案,标明药剂名称,并根据特性分品种单独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农药出入库必须有农技人员签字,方可出入.未经农技人员同意擅自出入库的,将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对库房农药摆放不整齐,出入库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对植保人员及保管员处以50~100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四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第十六条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医院农药中毒的规章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的规章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农药使用,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农药使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职工、保洁人员、环境卫生工作者等。

第三条医院农药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农药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农药使用计划。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所有涉及农药使用的人员须接受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第七条医院农药使用应科学合理,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第二章医院农药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农药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具体规定。

第九条医院农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农药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农药使用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农药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农药安全培训,提高其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农药中毒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中毒事故。

第三章医院农药使用第十三条医院农药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操作,避免误用和滥用。

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农药使用专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使用农药。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手套、工作服等。

第十六条医院应确保农药使用场所通风良好,避免农药气体残留导致中毒发生。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农药使用工作。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农药中毒事故的处理流程、人员疏散方案、医疗救治措施等。

第十九条农药中毒应急组织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条医院应储备充足的应急药品和器械,确保对中毒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医院农药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医院急性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急性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急性中毒报告制度
第一条一旦发现急性中毒,包括食物中毒、农药中毒(误服、自(残)杀、生产性中毒)、职业性中毒、不明原因中毒事件等,工作日首诊科室必须立即报告医政处,非工作日(晚间和节假曰)立即报告总值班,
第二条医政处(总值班)接到科室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科室会诊及组织抢救。

并要详细询问发生中毒的地点、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及现住址等,确诊后由医政处或总值班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XX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建立急性中毒报告工作的登记制度。

医政处接到科室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报告科室、报告人和中毒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向XX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上报时间、接报人姓名及答复情况。

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背景农药中毒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患者往往要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而医院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和督促医生快速处理患者的需要。

这导致了医院有时候并未能够按照常规程序进行报告。

但医院对于中毒事件的准确监测与反应非常重要。

所以,保证医院正常开展农药中毒事件的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及时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催生农村地区农药使用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主要内容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流程一旦发现患者中毒,则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同时,医院应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填写农药中毒报告表,并按要求把中毒患者送往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报告人员医院应指定专门负责农药中毒报告并有相关知识的医务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报告时间中毒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农药中毒报告内容应包括:•中毒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中毒时间和地点;•中毒病情及处理方法;•农药使用情况;•其他重要信息。

实施效果实施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农药中毒患者、准确判断病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尽早结案、降低死亡率等均有积极作用。

同时,该制度可以为农药选用提供参考,减少因农药不当使用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发生,保护农民健康和家庭财产。

总结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是医院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纽带,是医院救治农村中毒患者的重要保障措施。

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可以对符合规范农药使用提供参考性指导,减少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提高农民使用农药的科学化水平,保障人们的生命与健康,提高全社会的文明水平。

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

医院农药中毒报告制度

xx 人民医院
农药中毒报告制度
一、农药中毒病人的首诊医生为农药中毒的法定报告人。

二、报告人接诊农药中毒病人必须详细登记,在24小时内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报至院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市CDC。

三、医务人员填报农药中毒时,对引起患者中毒的具体农药名称必须祥细登记。

若患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自配农药,或是两种以上的混配制剂农药,如快杀灵含辛硫磷和氰戊菊酯,应填写每一种农药的具体名称。

四、接诊医师如发现一次农药中毒人数较多或有死亡者,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院公共卫生科,并在24小时内填报《农药中毒报告卡》。

五、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院领导、市CDC报告,同时通知医务科。

积极配合市CDC对中毒情况的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接诊农药中毒病人后,不得迟报、漏报、不报,否则每例罚款100元。

七、院疫情专职人员对各科室病人登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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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中毒报告管理规定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农药中毒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药中毒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农药中毒的及时准确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医生填写农药中毒卡
临床医生要求清楚完整准确及时的填写农药中毒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婚姻、文化程度、住址、中毒地点、中毒农药、根本中毒原因、中毒分级、诊断单位、诊断依据等。

二、急诊、住院农药中毒患者登记的管理
急诊及住院医师要做好农药中毒的登记。

登记簿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并对农药中毒案例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

三、农药中毒网络直报的要求
临床医生在确认病人农药中毒后,应立即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交予网络直报员。

网络直报员收到农药中毒卡,在核实确认后,应在
规定的时限内将卡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报并做好报告卡的收集、保存和登记。

四、农药中毒责任科室的管理
按要求对临床医生填写农药中毒卡进行培训,对资料收集和报告人员、编码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临床医生对农药中毒病例进行医学讨论,并做好各项记录。

负责农药中毒病例报告工作的监督执行,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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