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分析--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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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

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

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导语: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

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

下面店铺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案例吧。

1.有一批货物以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

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 解释中的第B5 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范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范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范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术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国际贸易中的语言,更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划分的重要依据。

理解和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避免纠纷、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

简单来说,国际贸易术语是用简短的缩写来表示在货物从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

以 EXW 为例,这一术语意味着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最少,买方需要承担从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这对于买方来说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运输和相关成本。

而 FCA 术语则稍有不同。

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完成。

与 EXW 相比,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方承担。

CPT 术语要求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这一术语对于卖方来说,需要承担运费的支付,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P 则在 CPT 的基础上,卖方还需要为货物购买运输途中的保险。

这为买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卖方的成本和责任。

再来看 DAT 术语,卖方在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终端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DAP 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但不需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及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及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及法律风险防范1. 引言国际贸易是各国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正确理解和合规操作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法律风险也是需要重视和防范的问题。

本文将以1500字的篇幅,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析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2.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2.1. CIF术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

根据CIF术语,卖方需要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货物的运费和装卸费用。

2.2. FOB术语FOB(Free On Board)术语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承担货物在交货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根据FOB术语,卖方只需要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之后的运费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3. EXW术语EXW(Ex Works)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常用的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准备好,并将其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之后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根据EXW术语,卖方只需要准备好货物并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之后不负责任何费用和风险。

3. 法律风险防范3.1. 合同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的编写和执行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及相关的国内法律。

要防范合同风险,需要明确合同的条款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内容与双方的意图一致。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风险分担的责任和方式,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3.2. 违约风险违约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为了防范违约风险,交易双方应加强对对方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以避免长期诉讼的风险。

3.3. 法律法规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经常变动和调整。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A公司与B国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均由合同规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发送至B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B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就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B公司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A公司则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风险: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而诉讼则具有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

在本案中,若B公司坚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A公司可能面临仲裁费用较高、仲裁程序复杂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积极配合B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退货:与B公司协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2)赔偿:与B公司协商,同意赔偿损失,包括退货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外贸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经营各类商品的国际贸易业务。

某日,A公司接到国外客户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订单,要求购买一批货物。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就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国际贸易合同。

二、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规格: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提供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货物。

2. 货物数量:共计1000件,每件货物价值1000美元。

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 支付方式:B公司通过电汇支付货款,货到付款。

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三、合同履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备妥,并通过国际快递将货物寄送至B 公司指定地址。

B公司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验收,确认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四、纠纷发生在货物到达B公司后,B公司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为950件,短缺50件。

B公司认为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公司则认为,货物数量短缺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五、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货物,构成违约。

3. 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短缺,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货物短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退还部分货款、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
买方没有拒付的权利。 因为在CIF伦敦交易术语下, 按照CIF术语成交
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 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同时,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 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 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 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收单据和拒绝支付 货款。
3.上海某公司以CIF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物 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全部损失,几天后,对方凭包括 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求我方付款,我方以 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
选择题
4. 在国际贸易中,按FOB条件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时 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
5.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 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 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一、FOB合同争议案2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 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 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 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 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 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有 责任?
6.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 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
7.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 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
1.正确 2 错误 3错误 4正确 5正确 6错误 7正确
判断题答案
一、FOB合同争议案1
一、FOB合同争议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案例13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DAF满洲 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 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 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 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 于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 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 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 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 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 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 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
案例12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 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 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 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 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 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3】 我外贸E 公司以FOB 中国口岸价与 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 釜山价售给韩国H 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 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 “Freight Pre 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 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 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 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 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 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 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准确地选择和使用贸易术语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术语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降低潜在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着买卖双方在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例如,FOB(Free on Board)术语要求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有些情况下,卖方其实并不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导致交易存在风险。

贸易术语是一种简化的语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责。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惯例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沟通不畅和误解的风险。

例如,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术语要求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担进口清关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进口税费,从而带来风险。

为了避免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企业应始终使用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该通则对各种贸易术语进行了标准化定义,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还可以通过专业培训、学习新知识等方式,提高员工对INCOTERMS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为了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建立诚信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惯例和操作方式。

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操作要求,避免后期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还可以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次沟通和确认,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国际贸易术语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INCOTERMS最新版本的解读、典型案例分析等。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防范风险。

为了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企业可以推行标准化合同,明确列出各种贸易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

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

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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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
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
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
(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 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
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CIF案例析一
FOB案例分析二
•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 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 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 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 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 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 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 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 ,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 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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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目 录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 (3)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 (3)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 (3)3、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 (4)4、如何出口通关及单证的处理? (6)6、卖方的装船通知很重要! (6)7、FOB的变形问题 (7)二、关于CIF的大型案例 (8)1、如何理解CIF的交货方式? (8)2、CIF条件下货物运输的责任怎样承担? (9)3、货运保险巧安排 (11)三、关于CFR的大型案例 (13)1、CFR条件下卖方如何承担交货义务 ? (13)2、CFR条件下做好与运输相关的一切准备! (13)3、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15)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案例一】卖方A与买方B之间按FOB条件签订了一笔葱头的买卖合同。

到了规定的装运期,卖方将货物备妥后,交指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的规定,于是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收货后,经检验却发现一部分葱头已经腐烂变质,无法食用。

于是买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以装船前的检验证书为据,拒绝理赔。

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案例二】卖方A向买方B出口一批柠檬酸,按FOB条件签订了合同。

该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常温下呈散状细小的结晶体。

合同规定,采用两层包装,内层为不透气的塑料袋,外层为编织袋。

卖方在装运期内按质、按量备妥了货物,取得了合格的商检证书,并按时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卸货时却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结成硬块,导致质量的变化。

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样拒绝赔偿,理由是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过船舷后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又应如何裁决?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案例一】买方与卖方于7月19日签订合同,购买5000吨棉籽饼,价格94美元/吨,FOBT 中国某港口,装运期为8月。

合同还规定,买方至少提前10天通知船名及预计到港时间。

买方于7月23日通知卖方船到港时间为8月8日-10日,但这一时间多次推迟,最后,船于8月26日抵达装运港。

对于在四天之内能否完成装船工作问题,双方意见不一,卖方认为至少应留出7天好天气工作日,才能保证在31日前装完货。

而买方则认为按通常做法5000吨货3-4天即可装完,为此卖方要求买方出具了保证书。

后来的情况是,27日-28日上午卖方已备好的货物未能到达泊位。

28日下午港口方面下令该船转移至锚地,这样一来,在31日装完船已成泡影。

卖方提出这一期限已过,要另行商订合同条件。

这样买方就指令船只离港去其他地方装货。

双方对合同未能执行的责任发生争执,提交仲裁。

仲裁庭认为,买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问题,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船只派到装运港,但卖方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对于能否在四天内完成装船事项意见不一,买方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四天内可以装完,并根据卖方的要求出具了保证书,这就说明卖方对于买方没能按时派船问题没有提出主张。

而后来货物未能装船的原因是卖方未能将货物按时集中到泊位上,并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最后,仲裁庭裁决,卖方败诉。

【案例二】1994年3月23日中方S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一批花生仁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提供每盎司标准粒数为40-50的花生仁5000吨,单价为每吨715美元,FOB 天津,装期为94年4-5月,买方应于装运期前15日开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好货并通知买方。

3月24-25日,买方按照以往的习惯派出技术人员,与卖方有关人员共同验货。

验货后,买方对货物不满意。

5月13-14日双方再次验货,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S方多次通知买方开证,买方未开证,也未派船接货。

到5月31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卖方仍希望履约,并与买方联系,至6月13日谈判失败。

卖方将已备好的5000吨花生仁榨油后变卖,造成一定损失,为此,卖方提出索赔。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合同中只规定买方应于装运期前15日开出信用证,并未规定买方要在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间开证。

因此,认为无论双方在以往的合作中是否又先验货后开证的习惯,但这也只是默示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明示的约定取代默示条件。

所以,买方未按时开出信用证,又未派船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属于根本性违约。

3、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案例一】卖方作为托运人发货之后,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抬头的指示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由于某种原因,收货人没有拿到提单。

为了顺利提取货物,减少码头仓租,买方向承运人出具担保函,要求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给收货人。

承运人照办了。

收货人提走货物后,没有按约向卖方付款。

卖方虽控制着提单,却失去了货物。

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承运人无单放货,并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此类争议,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决承运人要赔偿卖方的损失,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

其接受买方出具的保函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不能免除其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但如果上例中,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情况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案例二】1998年7月、9月、12月,江苏轻工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箱包产品。

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

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

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轻工。

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

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1998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1999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

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轻工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

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8年11月16日、12月4日、1999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

四票货物出运后,1999年2月23日,江苏轻工以传真形式向江苏环球查询货物到岸情况,咨询货物移洛杉玑每票单子所需费用,没有明确要求停止交货。

同年3月8日,江苏轻工传真告知江苏环球已得知收货人提走了货物,要求江苏环球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1999年7月,江苏轻工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

【案例三】卖方A与买方B达成交易,签订了买卖合同。

买方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要求卖方交货后提交的提单上,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

虽然卖方在以往的FOB合同下所出具的提单均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但卖方了解到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并无不妥,因此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在制单结汇时,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注明B商为托运人。

不料卖方交单时出现了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已在运输途中。

这时,买方以托运人的名义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承运人照办了。

这样以来,导致卖方虽握有提单,但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由于单证不符,他无法从银行得到货款,向买方索赔也困难重重。

发生这种情况,不少是由于买方和承运人串通所致,所以,卖方加强其风险防范意识是十分必要。

4、如何出口通关及单证的处理?【案例一】两个苏格兰商人之间,按FOB丹迪条件销售黄麻。

合同订立后,国家规定除非取得许可,禁止黄麻出口。

试图出口黄麻的买方,申请许可证遭到拒绝而想取消合同。

上议院认为买方无权仅仅因为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取消合同。

买方已尽力申请许可证,但这并不重要。

卖方对于买方的不能履约提起索赔,但买方对此置之不理。

上议院认为,既然合同约定在苏格兰全部履行,那么买方在货物按FOB条件交付后打算怎么处理与卖方无关。

并不知道预期出口的卖方,有权视FOB交付地点,等同于国内或当地市场上任何其他交付地点。

相应地,他们不能因为买方的意图受挫,而被迫承担他们原先没有意识到的风险。

【案例二】某一FOB合同,买方是一个曼彻斯特商人,作为一家美国公司的代理人向当地的一家制造商订货,以FOB曼彻斯特价格条件,购买60吨苯胺油。

在合同签订后,英国政府发布了一项除非取得许可证,否则禁止苯胺油出口的命令。

买方让卖方去申请许可证,但是卖方不能履约。

他们第一次申请许可证遭到拒绝,第二次申请取得了许可证,但此时合同已过期。

在“交货不能”之诉中,法院最终判定申请取得必要的许可证的义务,归买方而非卖方,因而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6、卖方的装船通知很重要!【案例】买卖双方按照FOB安特卫普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要求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奥德萨。

合同签订后,卖方按时发运了货物,但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后来,买方收到卖方发来的装船通知时,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发生了全损。

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买方要求引用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卖方送交给买方的货物须经包括海运的运输,在通常情况下应办理保险的,卖方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他能办理海运保险,如果卖方没有及时通知,则应承担海运的风险。

”对此,法院应如何裁定?7、FOB的变形问题【案例一】有一船在日本装货时,货物只装了一半就遇到台风袭来,为了避免船在港口碰撞,港务局要船离开泊位,由于匆忙,已上船的货物没有理舱固定好,结果在外锚地遭受了损失,合同使用FOBS,风险何时转移?上船而未理舱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案例二】在印度一装运港装袋装食糖时,只装了200吨时,船上失火。

后虽扑灭,但已上船的袋装糖遭受烟火和水浸严重受损,如果采用FOBS条件成交,卖方有无责任将受损的货物卸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二、关于CIF的大型案例1、如何理解CIF的交货方式?【案例一】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一卖方A与英国一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

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

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

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

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

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

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

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

最后,法院以卖方通过提交合格单据完成其交货的义务为由,判买方败诉。

【案例二】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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