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合格证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参考答案:错2.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制度参考答案:检疫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参考答案:错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参考答案: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处罚较轻的案件,是情节简单的案件,三是可以当场做出处罚的案件。
()参考答案:错6.配套系种禽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参考答案:对7.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参考答案:应当8.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在取得农业农村局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答案:错9.()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参考答案:禁止10.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以及易感染动物的()、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参考答案:诊疗###饲养11.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记录。
A、用药 B、 C、 D、用药1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借、转让参考答案:不得13.祖代场及一级和二级良种繁育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均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发放,并报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参考答案:错1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时间:2017-11-05实施日期:2017-11-05发布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24条;2.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15条;4.渝府令第202号委托。
四、受理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表(复印件一份);3.种畜禽场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5.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引种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出场《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一份);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书(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7.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部门及岗位责任制、饲养管理技术规程、育种或选育方案、兽医卫生防疫操作规程、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无公害处理制度、饲料和兽药使用准则、种畜禽出场质量标准、系谱及售后服务制度、配种制度及种群更新计划、县畜牧部门的畜禽养殖备案表、品种资源保护方案)。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第十二页,共九十四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 件:
➢ 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 套的生产设施;
• 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 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省份 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
地方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页,共九十四页。
畜禽新品种审定(shěndìng)程序
✓ 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 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三页,共九十四页。
一、总 则
➢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标准畜 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 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hé fǎ quán yì),促进畜牧 业持续健康开展。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 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
➢ 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 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 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wéi fǎ)排放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 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平安生产和畜 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 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者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含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进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务必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通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同意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 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 (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 (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 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 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 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1 / 13(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 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 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天津市畜牧条例
天津市畜牧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2009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以及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肉、蛋、乳、脏器等畜禽初级产品。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扶持生态型、集约型、效益型畜牧业的发展,推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及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畜牧业发展。
市和区、县政府安排畜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畜牧产业化、优势种业发展、品种改良、标准化规模养殖、疫病防治、畜禽粪污处理、病死畜禽处理以及种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优势区、县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资源条件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数量、布局、规模和边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____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庆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___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____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____,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统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____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定:(一)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第十一条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二)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三)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四)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2.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需完善以下内容。
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产流水日报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表、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兽药疫苗采购记录、药物添加剂及限用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销售记录、饲料采购记录、标识使用记录等。
3.养殖场需妥善保管养殖免疫档案,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2 年。
4.养殖场所停业后,于停业后30 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的,于15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篇: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
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张贴或者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负责。
畜禽标识制度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3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5•【施行日期】1996.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八)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畜禽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部门的工作。
河北省省级种畜禽场验收标准
河北省省级种畜禽场验收标准附件1:河北省省级种猪场鉴定验收标准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饲养品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要求。
可以验收☐不予验收☐2.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3.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地方动物疫病控制中心监测记录。
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取得了畜禽养殖代码。
了完善的畜禽养殖档案。
种猪有三代以上系谱。
5. 开展场内性能测定,基础母猪要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
6.饲养规模:原种猪场和配套系曾祖代、祖代种猪场、纯种繁育场基础母猪存栏600头以上。
其中单品种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成年种公猪有6个以上血统。
验收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满分得分扣分原因一、选址与布局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
5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远离噪音。
3 布局场区内办公区、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严格分开。
生产区按公猪舍、母猪舍、产房、育成舍、育肥舍、生产性能测定舍分开,应设人工授精室、种猪展示厅、兽医室、隔离室等并合理布局。
7 净道、污道分开。
2基本条件人畜饮用水源稳定。
2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
1交通便利,通往场区有专用车道。
2场区四周有围墙。
1二、设施与设备栏舍每头基础母猪栏舍建设12平方米以上,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栏舍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猪舍具有风机、湿帘、暖气等环境调控设备,有独立的后备猪隔离舍和病猪隔离舍。
6 种猪舍安装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
4生产设施每100头母猪至少配备25个产床。
3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
4饲料、药物、疫苗等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储藏标识清晰。
2有自动饮水系统、加药系统。
2 防疫设施有兽医室,有预防鼠害、鸟害设施。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一)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河北省种畜禽合格证
N0:N0:
购方单位名称:供种单位名称:
种畜禽及其产品类别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品种(系)名称
种畜禽及其产品类别
品种(系)名称
数量(大写)
公
代次
数量
公
等级
母
母
等级
代次
执行标准(国家、行业、地方)
标识号
公
标识号
公
母Hale Waihona Puke 母质检员(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质检员(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签发
注:种畜禽及其产品类别请选择填写:1.种畜禽2.卵3.精液4.胚胎5.基因6.其他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监制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冀政办函[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1号2007年6月2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配种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种畜禽的登记和备案1. 农户或养殖户需向地方农业局登记申请养殖种畜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地方农业局对养殖种畜禽进行核实和备案,并为其颁发养殖许可证。
二、养殖环境和设施1. 养殖场所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养殖环境和设施。
2. 养殖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隔离和防疫设施,确保畜禽健康。
3. 养殖场所应进行定期的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毒,并妥善处理畜禽粪便和废弃物。
三、饲料管理1. 使用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饲料应按照动物种类和生长阶段合理搭配,以满足畜禽的营养需求。
3. 饲料存放和使用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饲料污染和变质。
四、疫病防控1. 养殖户应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防控传染病。
2. 养殖户应根据疫苗免疫规划,及时进行免疫工作,并做好免疫记录。
3. 养殖户应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定期对养殖种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五、养殖畜禽运输1. 养殖畜禽运输应选择合法注册的运输车辆和运输公司。
2. 运输车辆应具备合理的运输条件,确保畜禽的舒适和安全。
3.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操作规程。
六、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1. 养殖者需严格控制使用畜禽药物和添加剂,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养殖者应及时报送畜禽养殖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3. 畜禽产品出入境应符合相关检疫和质量安全要求。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对于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录养殖户的违法行为。
3. 对于严重违法的养殖户,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养殖活动,并吊销养殖许可证。
八、其他1. 养殖者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用水、用电并降低环境污染。
2. 养殖者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更新养殖技术知识。
以上为《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进行解释和完善。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分复习题
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1、行政是国家政府机关和其他行政组织,根据国家法律和运用国家法定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社会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2、管理是指以权力对事务进行管束、处理和治理。
管理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有组织的控制治理活动,是协调个人活动与集体活动的指挥职能。
3、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完成其政治任务、实现国家目标的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是运用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活动.4、行政管理的特点(1)政治性。
(2)服务性。
(3)科学性. (4)法制性。
5、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6、行政管理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实施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①种畜禽管理种畜禽管理主要涉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及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②草原管理草原管理主要涉及草原规划、草原保护、草原建设和草原利用。
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主要涉及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审定、进口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及使用管理.④动物防疫管理主要涉及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管理即过去常称的兽医卫生管理.⑤兽药管理兽药管理主要涉及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使用管理,以及对进口兽药、新兽药研制、饲料药物添加剂和特殊兽药的管理。
7、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8、法是指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9、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③规定了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0、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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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供种单位名称:
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畜禽及其产品类别
1、种畜禽2、卵3、精液4、胚胎5、基因6、其他
品种(系)名称
代次数量等级ຫໍສະໝຸດ 执行标准(国家、行业、地方)
性别
标识号
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质检员
单位(公章)
年月日签发
种畜禽合格证
No:
供种单位名称:
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畜禽及其产品类别
1、种畜禽2、卵3、精液4、胚胎5、基因6、其他
品种(系)名称
代次
数量
等级
执行标准(国家、行业、地方)
性别
标识号
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质检员
单位(公章)
年月日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