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一、《公司法》在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公司法》是一个重要的重点章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建、运营等行为的法律。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公司登记管理等内容。
了解公司法对于中级会计的学习和日后的实际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另一个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合同法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方式、履行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知识不仅在考试中有重要价值,也会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
三、《劳动法》《劳动法》也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之一。
劳动是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学习劳动法需要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熟悉劳动法对于加强劳动关系管理、防范劳动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
学习这些章节,不仅有助于考试顺利通过,更能对日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重视这些章节的学习,深入理解相关知识,为自己的学习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是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的全面评估和文章撰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不仅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和深入学习。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也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董事长产⽣⽅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2)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个⼈独资企业:投资⼈可以⾃⾏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被确定之⽇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2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考前重点笔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论:这是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和原理。
2. 公司法:这部分内容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之一,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等。
3.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组织机构、财产关系等。
以上只是经济法部分章节的重点内容,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并未列出完整的笔记。
在备考过程中,除了记忆法条和相关数字、年份外,考生还应合理规划备考时间,认真对待每个备考环节。
如果需要更多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备考资料,可以查阅中级会计辅导教材,或关注相关论坛和公众号,以获取更多帮助。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
与2021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
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一、经济法基础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对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节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功能。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行为之一,合同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章节将介绍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组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四、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章节将介绍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等内容。
六、财税法财税法是调整财政关系和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介绍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2.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他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0.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的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17.不能申请仲裁的纠纷包括: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非平等).18.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纠纷包括: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19.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2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27.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8.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9.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30.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1.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包括: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 (不满2年)、长期诉讼时效 (2~20年)和最长诉讼时效(20年).33.中止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②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34.中断的事由包括: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温馨提示:最好仔细阅读后才下载使用,万分感谢!。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 15 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需要过数字关, 知识较为零散, 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 公司类型考点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10%的担保;(2)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出资1-50 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无须验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 (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可以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方 式 期 限 人 数 资 本 组 织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约定事项【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 人为他人 决 议 数 额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性质不同 责任承担不同 相同点【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 立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法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各种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了解合同法的适用原则和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的另一个重点章节。
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公司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建程序、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等。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特殊规定,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创造性的思想和劳动成果。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此外,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等内容。
五、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在国际经济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第二、四、五章,这些章节是主观题考察的重点。
具体来说,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涉及公司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则涵盖物权变动、担保物权、物权通论、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此外,对于其他部分内容,建议理解记忆。
为了高效复习这些知识点,可以采用关键词背诵法和做题与背书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将需要记忆的内容提炼成关键词,通过反复背诵关键词来强化记忆。
同时,可以通过做题来巩固记忆,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相关教辅练习,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202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02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一个重要科目,涉及到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知识。
下面将从章节的角度对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经济法概述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功能和分类,明确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掌握我国经济法立法体系的特点和主要特点。
二、市场经济法基本原则了解市场经济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正、效率、可靠、利益保护等原则,明确这些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三、企业法律地位掌握企业法律地位的意义和作用,了解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的法律地位,并掌握不同企业类型的法律特征和区别。
四、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合同的定义、特点、种类和要素,了解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明确合同法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
五、公司法律制度熟悉公司法的基本概念、主体、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了解公司的权责制度、财产制度和分配制度,掌握公司的资本形式以及股东的权益和责任。
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素、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了解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分类和保护范围,熟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细则,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八、公司犯罪法律制度掌握公司犯罪的概念和要素,了解公司犯罪的类型和刑事责任,明确公司犯罪的主要威胁和预防措施。
九、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要素,熟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掌握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问题和规范。
十、经济法律监管制度了解经济法律监管的定义、要素和程序,掌握经济法律监管的目的和方法,明确经济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以上是经济法知识点的分章节总结,包括经济法概述、市场经济法基本原则、企业法律地位、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公司犯罪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和经济法律监管制度。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一、引言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即将到来,对于备考的考生来说,了解重点章节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
二、重点章节评估1. 《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的重要章节,内容涵盖了合同的基本概念、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
备考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变更和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侵权法》侵权法也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之一,内容主要涉及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和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需重点掌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定责任和举证责任等内容。
3. 《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的解散等内容。
4. 《证券法》证券法也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之一,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备考时,考生需要重点了解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商业活动、合同、票据和信用证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商业合同的类型、成立和履行,以及票据的法律地位和功能等内容。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考生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通过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各个章节内容,以便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
我个人认为,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实操和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思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通过本文的阅读,相信考生们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已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努力备考,取得优异的成绩。
加油!今续写的内容将聚焦于具体的案例分析和实操练习,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3.其他后果:(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2.★监事会的组成考点七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2.决议的通过方式:3.召集: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①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①对内:可以;②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0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必背法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④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④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十二股票发行1.普通股:(1)记名: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要记名,并且背书转让(NOT交付转让)。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3)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优先股:(1)设置问题: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3)【必背法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4)★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5)【必背法条】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
考点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从事相竞争的业务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个独管理者投资者同意→×投资者同意→×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约定→√约定→√约定→一致同意→×董事、高管章程→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同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考点十四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不能提解散公司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考点十五利润分配1.分红权:约定→实缴(有限公司)or股份比例(股份公司)。
【必背法条】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先约定后法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法定。
2.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十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1)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没有后一句)(2)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
【注意】其余变更登记:一般为30日。
2.★责任承担:合并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分立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十七公司解散和清算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清算组(1)自行清算: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股东申请法院指定。
3.豁免清算:合并、分立需要注销不清算,其余注销且清算。
4.通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