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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方的诉请缺乏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诉请金额明显不合理。

其一、医疗费用项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证据中医疗费票据仅25400元,而诉请金额高达32000元,诉请金额与两次开庭提交证据明显不符。

而且并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证据。

因此应当认为该部医疗费损失证据不足。

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请金额过高,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仅对原告的户籍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而且诉状上原告也自认其居住地为农村。

因此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

从另一方面来看,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在城镇取得劳动收入的证明。

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还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7周岁,尚未成年,未能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和要求。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用项目实属虚构,交通费票据开具日期为事故发生后1年之久,而且不显示相应的乘车起止地,重点是发票上显示行业分类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与其证明方向明显不符,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

因此,交通费不应得到任何支持。

其四、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

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驾车负全部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自愿以给付好处为前提搭乘货运车辆,明知货运车辆为危险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情况下,应当从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其五、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难以确保客观公正。

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原告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机构,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且应通知事故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

在对此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后,我提出以下代理词,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原告的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而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特定风险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货物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货物损失的计算上,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货物的购买发票、运输合同、损失鉴定报告等。

根据这些证据,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

被告在对这些证据进行质疑时,并未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五、关于法律适用和判决建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代表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请求法庭做出如下判决:1.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针对本案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签订日期为202X年XX月XX日,保险期限自202X年XX月XX日起至202X年XX月XX日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险金额为XX万元。

甲方作为保险人,乙方作为被保险人。

二、纠纷事实乙方于202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称因XXX事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人身伤害,要求甲方支付保险金XX万元。

甲方经调查后认为,乙方的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拒绝赔付。

三、甲方/乙方主张1. 甲方主张:- 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乙方在索赔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

2. 乙方主张:- 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完整的索赔材料。

- 乙方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甲方拒绝赔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五、代理意见1. 甲方/乙方认为,乙方的索赔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甲方/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2. 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甲方/乙方的主张。

六、证据材料1.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乙方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结语甲方/乙方相信,仲裁庭/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6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6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XX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XX保险公司关于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

在深入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充分准备相关法律条款后,我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XX货运有限公司与XX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XX货运有限公司的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引发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和说明义务;3. 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

三、代理观点1. 关于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XX货运有限公司与XX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火灾、运输工具发生碰撞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的货物损失系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充分告知和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投保人在对保险条款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相关免责条款不应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3.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进行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和数量,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同时,对于投保人因货物损失所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如施救费用等,保险公司亦应当予以赔偿。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释和履行的相关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叶尔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叶尔江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其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庭履行代理职责,就本案处理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属于商业保险合同赔付纠纷。

一、原告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未尽解释说明的先合同义务而提出自身免责的抗辩理由。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释说明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

投保人的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已就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组成、相关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主动解释说明,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之前,保险人应保证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全部保险合同、相关术语含义及其保险产品等相关事项后,然后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

本案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投保人进行了相应说明解释。

其向法庭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声明书并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构成的一般惯例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这里的声明书,在原告签字时仅仅不过是在没有保险条款的声明书上签字而已。

事实上,原告也是在二审开庭时才看到具体的保险合同声明书,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始终没有向投保人解释说明的记录。

根据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第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

……”、第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的规定,本保险合同的组成还应包括“投保提示书”,本案被告没有举示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关义务。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车上人员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车上人员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车上人员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1. 合同/协议书名称合同法之前的法律规定2. 合同/协议书编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同/协议书双方甲方(合同签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签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合同/协议书目的本合同旨在依据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进行合同履行,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6. 合同/协议书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所有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具体范围包括:6.1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6.2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标准6.3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6.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7. 合同/协议书条款依据合同的条款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惯例。

具体法律依据为:7.1 《民法通则》7.2 《担保法》7.3 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8. 合同履行方式8.1 履行时间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履行,具体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有任何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8.2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乙方应按照规定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8.3 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实物交付,乙方应确保所交付的物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为服务提供,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9. 合同变更与终止条款9.1 合同变更任何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例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例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例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例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1、原告与被告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购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共计172000元。

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时止。

2、2011年12月23日10时40分,也就是在保险期限内,本案投保车辆鄂FXXXXX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驾驶员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二、就具体理赔金额而言,本案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为减少损失而与第三者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具体损失应按保险法规定由被告承担。

1、2013年X月X日经某自治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小某某代表原告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具体为赔偿大某某医药费、市内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36257.1元。

2、本案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之一。

同时行政调解因其主体的合法性、调解的专业性、内容的公正性而受到法律的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交警部门的调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赋予的权利,其调解主体合法有效;其次,作为专业职能部门,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体现了其专业特征;第三,具体到本案而言,交警部门也严格审查了事故相对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而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了调解赔偿明细,进一步体现了该调解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3、本案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后,2013年3月4日,又经某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如果说前述调解仅仅只是行政调解,那么此后的司法确认以司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协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

4、截止目前,原告已经向交通事故第三者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应按《保险法》第65条规定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合同范本之车损保险合同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车损保险合同代理词

车损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车损保险责任免赔无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陶茂娟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波担任其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襄阳中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财产保险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本案中,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9月18日16时至2016年9月18日16时),发生事故的原因为碰撞,符合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那么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辩称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这一规定显然属于积极履行义务性规范,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指禁止性规定,故被告所提“原告无号牌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该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无须就该免责条款再予明确说明,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等辩解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应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并明确说明。

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属无效。

2、本案所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合同于2015年9月18日16时起生效,双方在保单中以该车辆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登记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双方已书面约定以无号牌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承保,为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

3、因果关系贯穿民事法律始终,本案中原告的车辆无临时牌照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无临时牌照并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代表原告向贵仲裁机构提交本案车损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将详细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并提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损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然而,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遭受损坏。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原告主张保险合同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因此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程度:原告认为车辆受到了一定的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部分零件,需要被告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将车辆损失的金额支付给原告。

二、证据及法律依据为了支持原告的主张,我将提供以下证据和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1. 保险合同书和申请理赔的相关凭证:原告将提供保险合同书及其附件作为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保险期间的有效性。

同时,原告也将提供申请理赔的相关凭证,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车辆损坏的照片和维修报告等。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已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

这将有助于证明车辆的损坏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4. 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文书: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损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和辩解。

三、维权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维权请求:1. 要求贵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原告。

202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摘要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在保险行业中经常发生。

本文档将介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背景和案例,并提供代理词,帮助律师或代理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指导和建议。

1. 背景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引发争议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通常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点包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等。

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减少赔偿金额,从而导致投保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因此,在处理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人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有效地维护客户的权益。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车辆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在某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将车辆全险投保给保险公司A。

某天,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责方与次责方。

保险公司A认为投保人为主责方,因此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公司A的划分,并要求保险公司A全额赔偿。

代理人应在代理词中重点强调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的划分进行辩护。

可以引用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说明投保人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也可以提供类似案例作为借鉴,进一步加强主张的可信度。

2.2 案例二:车辆保险金额争议在某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选择了一家知名保险公司B,并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

某天,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B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B却以车辆估值不准确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代理人应在代理词中详细叙述投保人的车辆价值评估程序,并证明投保人提供的车辆价值估算合理准确。

同时,也应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说明保险公司B无权减少赔偿金额。

3. 代理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投保人,在此提交论据:3.1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责任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确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全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现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皖N81301挂车及皖NH058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包括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李少清驾驶该车辆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1300破碎机受损,以及路政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支付施救费____元,并经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对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赔偿____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以下为具体理由:1. 被告方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关于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

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未收到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保险单上也未记录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 被告方辩称货物损失因包装不善导致,但此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的结论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____元。

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赔偿事宜。

根据开远市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仅要求赔偿____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方的损失。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1]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1]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主要是针对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陈述和辩论时使用的文本。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争议焦点等方面展开论述,重点围绕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展开,为代理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一种法定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护和履行。

2.保险法:保险法对车辆保险合同有专门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车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过错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赔,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2.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

3.保险费纠纷: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过高的保险费,或者履行未尽的告知义务,导致双方发生保险费的纠纷。

4.保险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解除后的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5.第三者险责任争议: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涉及第三者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对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产生争议。

四、争议焦点1.保险合同成立与有效性:争议一般围绕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存在问题,例如是否达到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具备自由意志等。

2.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关于保险公司在车辆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合理和有效,涉及保险公司的调查、鉴定、核实等程序是否合法。

3.被保险人的履约义务: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存在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

师XX机动车保险合同代理词

师XX机动车保险合同代理词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师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本案庭审质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建立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该保险合同为所谓的全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不计免赔险等总计14项保险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除去交通责任强制险,还支付了保险费6553.54元。

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12711023980000132222号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229800元,因此,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损失,被告理应依据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在2298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原告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范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代理人认为原告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理由如下:首先,被告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的第一条条款中规定,“碰撞”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原告的车辆与第三人牛XX驾驶的车辆相撞,对于原告个人来说是意外。

因此,原告车辆被损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其次,被告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约定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包括第1条至第6条),保险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没有的条款中显示,其责任免除抗辩理由无法成立。

而且,退一步讲,即使有类似的约定,也不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基于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只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有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应该依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正规范本(通用版)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概述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当车辆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代理人凭借诉讼代理权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文书。

本文档将对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进行详细介绍。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定义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车辆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代替当事人与对方进行法律争议解决的正式书面文书。

代理词需要覆盖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款等内容。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组成部分1. 诉讼状诉讼状是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容:•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质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法院等;•诉讼请求,即原告的要求,包括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等;•事实与理由,即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据清单,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清单。

2. 代理意见书代理意见书是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容:•案件的背景,包括案件的发生经过、当事人的主张等;•事实与理由,即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据提供,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供;•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案件解决的方式和赔偿金额建议等。

3. 相关法律法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还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撰写要点1. 逻辑结构清晰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逻辑结构应当清晰,包括要点:•事实与理由应当先于诉讼请求,通过陈述引发法庭对案件纠纷的认知;•证据清单应当清晰明确,方便法庭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合理,并以法律依据支持。

2. 语言规范准确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包括要点:•使用法律术语时,要确保用词准确;•逻辑表达清晰,避免出现句子理解上的歧义;•注意文风稳重,保持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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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提要]本文介绍了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我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
【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梁某某是冀BB0067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人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20XX年9月19日出据的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20XX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XX年9月19日二十四时止,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5月5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

二、被告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背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其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作为人类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分散风险。

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上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这实际上就是用广大投保人的钱来补偿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者说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重新购置财产,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高了人们对危险的承受能力。

被告不付保险金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要求。

三、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给付梁某某汽车损失险保险条款,无权引用保险责
任免除条款,其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依据。

梁某某在投保车辆保险时,被告没有给付保险条款,虽然被告给付原告保险单,但被告给付的保险单上没有写明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时,找被告要了一份保险条款,但该保险条款不是签保险合同的当时所给付的,没有订立到合同中,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

四、被告没有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以原告违反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未按规定检验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依据。

1、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案复(2000年1月24是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被告以车辆没年检为由拒赔违反保险法规定。

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但保险人即本案被告在梁某某投保时没向投保人没有明确说明未按规定检验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

五、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原告投保时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30250元(按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二)确
定),而被告收取保险费时,让原告按保险金额260500元计算交纳保险费,而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不是实际赔偿额。

而按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计算,被告只能赔偿108368元(以保单确定的新车购置价521000元计算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如按发生事故时确定的新车购置价计算可能更少)。

实际上投保人多花一倍的冤枉钱,可是协商索赔时,只同意最多给8万,因原告无法接受,被告后来一分钱也不赔了,干脆拒赔,被告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2、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明显不公平。

汽车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仅有2条7款,而责任免除规定了4条33款项。

可见被告在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其着重点是怎样规定才能不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使投保人所受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用投保人买保险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去为投保人分散风险和补偿其所受到的巨大损失,其保险条款在规定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3、原告年检的日期是20XX年8月28日,离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5月5日不到一年,应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合格车辆,且原告所在盘锦市离检车地河北省唐山市距离遥远,假设必须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去检车的话,也得考虑路途远的实际情况,在路上也有一两天时间,而五一长假,4号才正式上班,在5月5日去检车,也没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原告4月份在内蒙古龙湾筒地区工作,没有时间开车到河北省唐山市去参加车检,原告委托亲属到唐山市检车,合情合理,被告拒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六、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假设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责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对双方有约束力,也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理解。

(一)原告在20XX年8月28检车,应理解为20XX年月至20XX年4月,原告依法进行了年检。

即按规定进行了
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按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现在是每年检验一次。

在也就是说20XX年4月-20XX年4月原告在这一年内的任何一天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都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检验合格,就认为这一年度年检合格。

20XX年4月20XX年4月是第二个检验年度,在这一年里任何一天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都符合法律规定。

只是检验合格,就认为这一年度年检合格。

在未按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也可以理解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按法律规定。

即在年检年度内任何一天检车,都属于按规定年检。

这样理解有利于符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原告于20XX年5月5日去检车,属于按规定年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毁,被告应予赔偿。

(三)、原告在20XX年4月20XX年4月的年检年度内,是于20XX年8月28日进行的年检,比年检年度的的起始时间20XX年4月晚4个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的禁反言原则,被告无权对20XX年4月-20XX年4月年度年检未在20XX年4月份检车提出异议。

(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看,是为了避免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给他人造成损失,认为年检合格,推定这一年内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是合格的。

原告是20XX年8月28日进行的年检,可以推定20XX年8月28日之前,原告的机动车是合格的,原告在20XX年5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予赔偿。

(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是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并不是因没年检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造成的。

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与保险车辆在20XX年4月份没年检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108368元和施救费1000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拒赔无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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