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省旅发委机关纪委书记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总结性材料及其心得体会
省旅发委机关纪委书记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于XX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布。
自己作为一个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主动领会学习了工作规则,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的规定进行了大致了解。
自收到省直纪工委的《省委省直纪工委关于组织召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辅导交流会的预通知》后,我对原文进行了全文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其实就是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个社会关切的问题。
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些制度本身不完善,不少内容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
XX年初央视推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说是纪检机关实现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的一部党内法规。
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个人学习要点、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
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
明确“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奋勇争先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职责、程序和方法,以及执纪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党纪国法作为执纪的最高准则,严格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依法行使监督执纪权力。
2. 严肃认真原则:认真履行执纪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纪法面前人人平等。
3. 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地办理案件,不以私心私欲影响执纪决定,保障纪律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奋勇争先原则:勇于担当执纪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表率作用。
5. 规则程序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督执纪工作,确保执纪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6. 严肃党纪原则:充分发挥党的纪律作用,坚持纪法并举,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党员干部的廉洁、清正、奉公守法,增强党内干部和党员的纪律观念,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概括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政治,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今天,我将为大家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总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执纪的基本任务、原则和对象、主体、范围等内容。
作为整个规则的首部分,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追求廉洁自律是党的一贯要求,而总则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后续各章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二、监督执纪工作体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体制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和流程、工作职责和监督制约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三、监督执纪工作内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内容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和方法、工作重点和重要环节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导。
四、监督执纪工作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工作记录和报告、案件处理和决定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性要求和程序保障,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五、监督执纪工作责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各类责任、责任追究和监督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结通过以上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的概括,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全貌和具体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
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
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
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
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坚持驰而不息、大力正风肃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腐败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解决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盯住不放,持续发力。
我们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正风反腐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治理不断深化,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各项部署环环相扣,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炉后,我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的需要,认真学习了《规则》的全部内容,从中得到了深刻的体会。
《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规则》的亮点是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注重工作过程中档案、记录的留存,不但有文字记录,还有影像记录;注重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注重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等亮点。
《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委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
这是中央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表明了纪检机关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为党员干部,要深学细研,弄懂悟透。
把学习《规则》作为我单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迅速开展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熟练掌握纪检工作的标准要求,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做到带头学习好、带头宣传好、带头执行好《规则》。
作为党员干部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
自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全党不断加强“严”字当头、干净做人、规矩做事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且涉及范围广、内容更加细致。
严的格局已经形成,要对照《规则》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对表调焦、对标看齐,主动调整思路、改进方法、优化流程。
作为党员干部,要完善制度,贯彻执行。
要根据《规则》,及时修订现有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同时,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工作规则》全文共九章57条,8000余字,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而且,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可以说,《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监督的一个制度利器。
《工作规则》与1994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执纪审查工作规定相比,有许多新要求、新措施,特别是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了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工作规则》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第5条明确了“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这一条看起来是探索纪委内部机构的分设,实质上则体现出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对于立案审查与审理这两个重要环节,《工作规则》也体现出权力制衡、相互制约的原则,第39条规定“审查与审理分离”,第44条规定“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
更加注重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点。
在《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朱明国、金道铭、魏健、明玉清、曹立新、袁卫华等10余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剖析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和思想蜕变过程,发人深省、令人警醒,他们有的曾办过大案要案,有的曾正气当先,有的曾是业务骨干。
但作为监督执纪者,自身不硬,没有以身作则,被立案查处。
这警醒我们,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纪检干部做的是打铁的工作,能够耐得住寂寞、抗得住压力、抵得住侵蚀,做到本身是铁打的人,唯有如此,才能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新挑战,真正成为正风反腐的钢铁拳头。
那么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查处这些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汲取深刻的教训,让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自我革命。
一是规范受理和处置问题线索。
把问题线索的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去,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每年进行线索大起底,要求各纪检监察室清理掌握的问题线索,对处置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并要求调取问题线索必须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
某一个人的意志,就不能够决定这个线索的处置结论。
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不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控决策权、审批权。
在即将提交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三是对机关干部在地方的行为进行明确约束。
中央纪委制定了各种具体规定,如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与联系地区的工作对象交往;不得向联系地区发布指示,答复有关的咨询和请示;不得与联系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主进行联系等等。
四是组织制度创新,分权制衡。
问题线索管理权已改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掌握。
下一步,地市级以上纪委将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
同时,案件审理室作为最后一环,认真审核、充分监督。
每个环节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五是“一案双查”。
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在查处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执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要严肃问责。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党的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一、总则。
1.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任务是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事业长期坚持正确方向。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纪律严明、执纪必严,旗帜鲜明反对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1.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2.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 坚持纪律严明。
对违纪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4. 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查处党的十九大以来新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3. 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
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
4.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四、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督执纪工作制度。
完善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三一文库()〔《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
四个多月来,通过实践运用,我感觉到基层纪检干部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实施还有些不适应,一些明显与《规则》不一致的贯性作法还在应用,这就存在在着一定的办案风险。
我作为纪检干部的一员,对新《规则》的运用也不熟练,主要因为是学习不够。
今天我带着平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疑问,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则。
我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审批批准环节、办理时限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归纳笔记,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讨论,便于我们实践中共同掌握,共同提高。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我归纳起来,整个规则里面有以下六处需要请示报告。
1、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这里没有提到县委候补委员,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指党政两个一把手。
2、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我认为部门行政一把手也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另外“必要时”,我认为一是案谈话函询的内容涉及的工作敏感或是本区域重要工作事项,二是重要人员,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党委。
建议下级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都要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doc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
以下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1)“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有“微变化”了,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纪律检查工作方面,很多“执纪语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正式出台“名正言顺”了。
平常所说的“监督执纪问责”可以探索“监督执纪”分设。
其实,作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这方面有所体会。
实行“总承包”制度,对联系县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包干”,有时会因个别案件复杂导致“监督”工作“缩水”。
会突出了“执纪审查”,弱化了“日常监督”。
《工作规则》提出的分设观点适合工作实际。
当然,在纪检体制改革之前,我们仍将坚持投入精力作好执纪监督问责的“总承包”。
之前讲的“五种处置方式”变成了“四种”。
“拟立案”不见了。
以前说的“暂存、了结”在语言形式有“微变化”。
这是我在学习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后,结合本职工作,有所感受,颇有“红色感染力”之想法。
当然,我发现的“微变化”还有:如果拟对州直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应当报州委书记批准;如果进行了纪律审查的调查工作,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明确实行纪检干部“被打听”或“打招呼干预案件”报告登记备案制度。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2月8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xx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
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
”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
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
《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
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执行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2018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现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一、执纪审查干部要主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忠诚大于能力,没有忠诚作保证,能力越强越危险。
执纪审查是一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执纪审查干部必须是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人。
讲政治是对执纪审查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执纪审查干部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以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执纪审查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执纪审查干部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任。
执纪审查干部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好“为谁执纪、为谁服务”等根本性问题;工作中,既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建设好才是最大的政绩”。
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是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
那么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布后,立山区纪委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迅速开展学习研讨活动,力求学思践悟、学以致用,切实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一是结合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规则》。
把学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市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刻印于心、落实于行。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规则》。
不折不扣落实《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确保工作程序规范、内容标准合规、用实际行动践行《规则》。
三是结合个人思想学习贯彻《规则》。
不断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牢记忠诚干净担当,强化自我监督,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切实践行“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努力成为一名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
,要求参会人员要讲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
要紧跟改革步伐,时刻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
二是以身作则要到位。
要牢记“欲正人必先正己”,乐于清贫,甘于寂寞,不做非分之想,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教育管理要到位。
要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要积极探讨对纪检监察对象教育管理的新办法、新思路,务必使党员干部做到党内法规入脑入心,内化入心,外化于行,努力使“不想腐”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四是履行职责要到位。
坚决纠正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以铁的手腕严格查处违纪行为,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勤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在反腐新常态下做到敢于争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官方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官方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内监督努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它的官方解读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党纪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牢固的纪律检查体系。
党的领导是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根本保证。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纪律检查体系,确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做到真正的自我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要牢固树立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自觉主动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党风廉政观念,自觉遵守党内纪律。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工作。
纪律检查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监督问责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作出的决定和部署,严肃处理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
同时,要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党纪问题,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查,有查必清。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树立正确的党风廉政文化,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平。
五、加大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力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的能力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规范干部队伍的行为规范。
纪律检查机关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断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官方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党纪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这将有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纪律的约束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学习《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一、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
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规则》一开始就明确了制定的的目的,即: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王岐山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就明确了《规则》的四个必要性,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
二是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四是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必须认真学习《规则》。
《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领导体制、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
规则的制定是中纪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
规则着眼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权力制衡,是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站在政治高度,形成思想自觉,充分认识中央纪委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深学透,深刻理解规则的核心要义,切实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完善自我监督体系,在受监督环境下开展执纪工作,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努力当好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二】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XX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监督执纪流程调整被立案审查的将是极少数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大部分贪腐官员,在中纪委对其落马的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
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
去年6月,时任云南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谈到推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说,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莲山《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xx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
《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
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
”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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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20XX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
四个多月来,通过实践运用,我感觉到基层纪检干部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实施还有些不适应,一些明显与《规则》不一致的贯性作法还在应用,这就存在在着一定的办案风险。
我作为纪检干部的一员,对新《规则》的运用也不熟练,主要因为是学习不够。
今天我带着平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疑问,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则。
我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审批批准环节、办理时限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归纳笔记,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讨论,便于我们实践中共同掌握,共同提高。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我归纳起来,整个规则里面有以下六处需要请示报告。
1、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这里没有提到县委候补委员,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指党政两个一把手。
2、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我认为部门行政一把手也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另外“必要时”,我认为一是案谈话函询的内容涉及的工作敏感或是本区域重要工作事项,二是重要人员,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党委。
建议下级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都要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
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这一条款的“必要时”的情形应该同上。
因为《规则》规定,在初核时就可以使用“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等调查措施,根据立规本意,这些调查措施宽用但要严把握,所以党政一把手的初核也要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4、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这一条款的“必要时”的情形应该同2。
5、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这一条规定很明确,科级干部我们照规定执行即可。
我个人认为,我们提办的非科级干部以下人员,或我们提办的案件,也可不需要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6、第四十一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这里讲到的应该是指科级以上干部的审理报告,需征求意见。
二关于“审批”“批准”的问题。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
1、线索处置阶段。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因为线索的处置保密性很强,要求很高,我认为这种审批应该经过分管信访的副书记和主要领导两次审批,不需要召开纪委党委会。
2、谈话函询阶段。
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这里强调的是谈话函询不能随意,不能由科室自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
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因此,关于谈话函询以后的处理意见也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初步核实阶段。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这里强调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因此,要有一个格式化的初核工作方案呈领导审批,这个方案要装入卷宗。
这里还要强调的还有初核的一些具体事项还应当报批,如外查的手续经批准行文。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4、立案审查阶段。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这里规定很具体很清楚,我们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即可。
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也就是说,立案以后,分管副书记要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审查组,并提出审查方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实施。
我个人认为对被审查对象的每一次调查谈话,需由分管副书记同意,并向主要领导报告以后方可实施,这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也就是说上述的调查措施,相当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批准。
其中对审查对象的调查谈话(含两规)的要按专门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规定“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这里也应当由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
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审查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